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易字第184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福金
李麗真
侯湘芹
林莘富(原名林詣翔)
賴仕政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1355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邱福金、李麗真、侯湘芹、林莘富、賴仕政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邱福金、李麗真、侯湘芹、林莘富、賴仕政因詐欺 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邱福金、李麗真、 侯湘芹、林莘富、賴仕政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 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被告邱致榮部分,則待其到案 後,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陳俊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伊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