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2年度,1842號
KSDM,102,審易,1842,2014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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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易字第184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福金
      李麗真
      侯湘芹
      林莘富(原名林詣翔)
      賴仕政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1355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邱福金李麗真侯湘芹林莘富賴仕政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邱福金李麗真侯湘芹林莘富賴仕政因詐欺 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邱福金李麗真侯湘芹林莘富賴仕政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 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被告邱致榮部分,則待其到案 後,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陳俊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伊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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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