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128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佳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7271
、267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劉哲宇(綽號阿邦、阿福)、楊佳龍( 綽號大飛)、周忠義、張佳蓉(綽號草莓)、高湘惠(綽號 牛奶)、李姿穎(綽號小草)、李亞倢(綽號小潔,另行發 布通緝)、高子晴(綽號小晴,另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併 案審理)、 蕭卉慈(綽號麗麗, 已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 101 年度審易字第1074號判決確定)、林柏緯(已由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審易字第1074號判決確定)、鄒裕群 (綽號魚哥,另行發布通緝)與大陸地區不詳姓名年籍之成 年人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0年8月 間起,共組「戀愛詐欺集團」,由鄒裕群擔任該集團首腦, 與大陸廈門地區詐騙機房合作,對臺灣地區不特定男性民眾 進行「CALL客戀愛詐欺」,並指派楊佳龍(101年1月中旬以 前擔任控台)、劉哲宇(100年11月初至101年1 月中旬綽號 「阿福」,負責管理小姐、少爺;101年1月中旬以後綽號「 阿邦」,擔任控台),周忠義(負責聯繫鄒裕群與劉哲宇, 並於101年6月4日晚上至101年6月9日擔任控台)在臺北市中 山區租屋設立詐騙據點,邀集張佳蓉、高湘惠、李姿穎、李 亞倢、高子晴、蕭卉慈等人擔任公關小姐,林柏緯擔任少爺 。渠等犯罪模式為:先由大陸機房「秘書」隨機撥打電話予 臺灣地區不特定男性民眾,自稱名為「林書婷」等不實之假 身分,以「猜猜我是誰」之方式,與接電話之男性被害人裝 熟攀談、建立信任關係,並佯表愛意、希望與被害人建立親 密男女朋友關係,甚至論及婚嫁,以博取被害人同情,見時 機成熟後,再以報考美容執照需要錢、騎機車撞到孕婦需賠 償、母親住院需要生活費等不實藉口,使男性被害人陷於錯 誤而同意見面交付金錢,大陸「秘書」見被害人已受騙上鉤 ,乃以電話向擔任控台之楊佳龍、劉哲宇、周忠義等人下單 (即告知欲指派哪位小姐出面收款、被害人姓名、應收款項 之數額、見面之時間與地點、收錢之理由等話術事項),再 由大陸「秘書」以電話與蕭卉慈、張佳蓉、高湘惠、李姿穎 、李亞倢、高子晴等小姐進行「對話」(即告知被害人之姓 名、職業、特徵、穿著、家庭生活狀況等背景資料及過往在
電話中聊天之內容,並告知用以欺騙男性被害人所虛構之「 假身分」背景資料、使用之詐術、男性被害人答應交付之金 錢數額等事項),再由楊佳龍、劉哲宇、周忠義等人指派蕭 卉慈(由少爺林柏緯陪同把風接應)、張佳蓉、高湘惠、李 姿穎、李亞倢、高子晴等小姐,前往「大陸秘書」指定之地 點,扮演「大陸秘書」虛擬之角色,向被害人收取大陸秘書 指定之金額,再將所收取之詐騙贓款交予楊佳龍、劉哲宇、 周忠義等人,並以電話向大陸「秘書」回話(即回報是否有 收到款項、與男性被害人見面相處之細節),以利大陸「秘 書」繼續以電話與被害人聯絡而虛構各種情節,伺機再進一 步向被害人詐取款項。蕭卉慈、張佳蓉、高湘惠、李姿穎、 李亞倢、高子晴等小姐每次收取之款項,可從中分得10﹪至 12﹪,其餘均交回予楊佳龍、劉哲宇、周忠義等人,於101 年2 月11日以前,由鄒裕群親自或委由周忠義向楊佳龍、劉 哲宇等人收取,於101年2月11日鄒裕群出境前往大陸地區後 ,由鄒裕群指派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女子向劉哲宇、周忠義 等人收取,再由該女子利用地下匯兌管道轉匯回大陸地區予 鄒裕群及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成員,而楊佳龍、劉哲宇、林柏 緯等人可獲得月薪新臺幣(下同)5萬元至8萬元不等之代價 ,周忠義則可獲得日薪2千元之代價(被告張佳蓉各次詐欺犯 行之時間、地點、被害人、詐騙金額、詐騙方式均詳如附表 所示),因認被告張佳蓉涉犯刑法第339條第 1項詐欺取財既 遂及同條第3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 文。經查,被告張佳蓉業於本案繫屬後之102 年2月3日死亡 ,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被告戶籍謄本 書影本各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90至191 頁),揆諸 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林青怡
法 官 黃奕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素徵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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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間 │地點 │被害人│詐騙方式 │所得財物 │死亡被告│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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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1.6.2. │高雄市│陳振元│由大陸秘書「欣怡」│30萬元 │張佳蓉 │
│即起│ │左營區│ │打電話向陳振元自稱│ │ │
│訴書│ │左營高│ │名為「陳欣怡」,佯│ │ │
│附表│ │鐵站「│ │稱:在酒店上班,需│ │ │
│編號│ │統一超│ │要補業績,若要離職│ │ │
│5) │ │商」前│ │,需要30萬元云云,│ │ │
│ │ │ │ │使陳振元陷於錯誤而│ │ │
│ │ │ │ │同意付款,再由「欣│ │ │
│ │ │ │ │怡」以電話向劉哲宇│ │ │
│ │ │ │ │下單,由劉哲宇指派│ │ │
│ │ │ │ │張佳蓉扮演「陳欣怡│ │ │
│ │ │ │ │之助理」之角色,出│ │ │
│ │ │ │ │面向被害人收取款項│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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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1.5.3. │臺北市│陳茂山│由大陸秘書「林韓」│未遂 │張佳蓉 │
│即起│ │臺北高│ │打電話向陳茂山自稱│ │ │
│訴書│ │鐵站北│ │名為「陳欣蕾」,佯│ │ │
│附表│ │二門 │ │稱:父親早逝、母親│ │ │
│編號│ │ │ │改嫁、前夫以伊名義│ │ │
│7) │ │ │ │經營公司,公司倒閉│ │ │
│ │ │ │ │、房子被抵押,因懷│ │ │
│ │ │ │ │孕受不了打擊而流產│ │ │
│ │ │ │ │,又與前夫打離婚官│ │ │
│ │ │ │ │司、欠了很多錢,母│ │ │
│ │ │ │ │親過世需辦理後事,│ │ │
│ │ │ │ │前夫的債權人找上伊│ │ │
│ │ │ │ │云云,並邀約陳茂山│ │ │
│ │ │ │ │見面,再由「林韓」│ │ │
│ │ │ │ │以電話向劉哲宇下單│ │ │
│ │ │ │ │,由劉哲宇指派張佳│ │ │
│ │ │ │ │蓉扮演「陳欣蕾」之│ │ │
│ │ │ │ │角色出面與陳茂山見│ │ │
│ │ │ │ │面,「林韓」並指示│ │ │
│ │ │ │ │張佳蓉裝可憐、伺機│ │ │
│ │ │ │ │向被害人詐取款項,│ │ │
│ │ │ │ │並製造下次(同年月│ │ │
│ │ │ │ │中下旬)騙取大筆金│ │ │
│ │ │ │ │額之機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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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1.5.12. │臺北市│廖金成│由大陸秘書「夏沫」│1萬元 │張佳蓉 │
│及起│ │吉林路│ │打電話向廖金成自稱│ │ │
│訴書│ │與錦州│ │名為「劉紫妍」,佯│ │ │
│附表│ │街口 │ │稱:因向地下錢莊借│ │ │
│編號│ │ │ │錢,需要還錢云云,│ │ │
│9) │ │ │ │使廖金成陷於錯誤而│ │ │
│ │ │ │ │同意付款,再由「夏│ │ │
│ │ │ │ │沫」以電話向劉哲宇│ │ │
│ │ │ │ │下單,由劉哲宇指派│ │ │
│ │ │ │ │張佳蓉扮演「劉紫妍│ │ │
│ │ │ │ │」之角色,出面向被│ │ │
│ │ │ │ │害人收取款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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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1.6.16. │臺北市│張武雄│由大陸秘書「青青」│1萬元 │張佳蓉 │
│即起│ │長春路│ │打電話向張武雄自稱│ │ │
│訴書│ │與吉林│ │名為「楊孟琪」,佯│ │ │
│附表│ │路口「│ │稱:媽媽過世、爸爸│ │ │
│編號│ │華新花│ │欠賭債跑路,需要點│ │ │
│11)│ │苑」附│ │檯費云云,使張武雄│ │ │
│ │ │近 │ │陷於錯誤而同意付款│ │ │
│ │ │ │ │,再由「青青」以電│ │ │
│ │ │ │ │話向劉哲宇下單,由│ │ │
│ │ │ │ │劉哲宇指派張佳蓉扮│ │ │
│ │ │ │ │演「楊孟琪」之角色│ │ │
│ │ │ │ │,出面向被害人收取│ │ │
│ │ │ │ │款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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