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土地所有權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更(一)字,103年度,2號
KSHV,103,上更(一),2,20140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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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更㈠字第2號
上訴人 吳政憲(吳凉仔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吳美玉(吳凉仔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吳玉燕吳凉仔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李吳美蓮吳凉仔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吳春美(吳凉仔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尤明盛等21人間移轉土地所有權登記等
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5 月21日本院103 年度上更㈠字第2
號民事判決提起笫三審上訴。按第三審上訴係採律師強制代理制
度,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之情形外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
上訴人於103 年6 月16日對本院判決提起笫三審上訴,狀內未依
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正本7 日內,補正前揭委任狀,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謝肅珍
                法   官 陳真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蔡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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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