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16號上 訴 人 泓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文局訴訟代理人 趙家光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松甫律師被上訴人 舜泰油品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謝榮祿共 同訴訟代理人 游開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肅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書 記 官 黃月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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