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154號
上 訴 人 林群凱
林久淵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律師
上 訴 人 林和志(林光志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陳慧敏律師
被上訴人 林京都
訴訟代理人 楊靖儀律師
被上訴人 林永志
訴訟代理人 張玉美
楊靖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
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受命法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書 記 官 唐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