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附民字,103年度,34號
KSHM,103,附民,34,2014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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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34號
原   告 洪宏安
被   告 李育成
上列當事人因103 年度附民字第34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光照
                   法 官 方百正
                   法 官 謝宏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彭筱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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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