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3年度,860號
KSHM,103,聲,860,2014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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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86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德華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德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蔡德華前犯藥事法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蔡德華業於民國103年6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4年9月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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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