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更(一)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子權
選任辯護人 李靜怡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1年度訴字第302號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8297號、101年度偵
字第198號、101年度偵字第199號、101年度偵字第200號、101年
度偵字第801號、101年度偵字第802號),提起上訴,經最高法
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洪子權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均撤銷。洪子權被訴如附表一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洪子權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竟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以其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 0000號(未扣案)為販賣毒品之聯繫工具,而分別於附表一 所列時、地,販賣如附表一所示數量、金額之甲基安非他命 予李明遠、嚴國榮;嗣經警持法院所核發之監聽票對洪子權 持用上開行動電話門號執行監聽,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 此部分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 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 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犯 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罪之 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 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10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 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 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 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 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 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 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 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 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 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 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 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 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可資參照。本件既為被告無
罪之判決,即無須論述以下所採用之證據有無證據能力,合 先敘明。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 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復為同法第301條第1項所 明定。再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 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 礎;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仍非有 積極證據足以証明其犯罪行為,不得遽為有罪之認定;又所 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 積極證據而言,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 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 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 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 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懷疑存在時,自應對被告為有利 之認定,而為無罪判決之諭知。次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 ,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故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 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 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 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 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參照)。 毒品交易之買賣雙方,乃具有對向性之關係,為避免犯販賣 、轉讓、施用、持有毒品等罪者嫁禍他人而虛偽陳述其毒品 來源,俾圖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減輕其刑,其 自白之憑信性即比一般無利害關係之證人所為之證述較為薄 弱,為擔保其陳述之真實性,以避免為邀寬典而為損人利己 之不實陳述,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 以資審認,必達於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 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採為被告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101年 度台上字第2113號號判決參照)。所謂「補強證據」係指除 該供述本身外,其他足以佐證該供述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 之證據而言,所補強者,固不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但仍須 因補強證據與該供述相互印證,依社會通念,足使犯罪事實 獲得確信者,始足當之。
四、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有附表一犯行,係以證人李明遠、嚴國 榮各於警詢、偵查之證述及渠等與被告間之通訊監察譯文為 其論據。訊據被告否認有附表一所示之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 李明遠、嚴國榮之犯行,辯稱: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並非其所持用,李明遠係遭伊毆打,心生怨恨而蓄意誣陷,
而嚴國榮所證其係交錢給甲男,甲男再自外拿取毒品給伊, 伊並未參與其中,且甲男究竟係何人,伊並不知又如何存有 共同之犯意聯絡等語。經查;
㈠ 就附表一編號1部分犯行:
證人李明遠固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前審中固同證稱: 當天100年7月6日16時10分左右是要向被告購買二級毒品安 非他命,金額3000元,重量1公克,交易地點在屏東市仁愛 路126巷口(中日起商),與被告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等語( 迭次供述及出處均詳見附表二編號1),然觀公訴人起訴所 據之本次交易毒品中證人李明遠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 打被告使用之0000000000號電話,即交易前100年7月6日下 午3時46分許之通訊監察譯文記載:「李明遠:豬哥!我在 超商等你!美琪跑掉了!被告:哪一個超商?李明遠:我們 家超商!被告:你們家超商?李明遠:嘿啊!他要趕去美濃 !被告:美濃!李明遠:嘿!他要上班!被告:美濃就走里 港的啊!李明遠:嘿啊!他要上班所以怕來不及!被告:對 啊,里港里港……喔好!再見!」等語(見警卷第22-25頁 及附表二編號1),就該譯文內容觀之,無片言隻字提及毒 品交易,亦無相關隱晦不明之用語,則公訴人所引為佐證之 被告與證人李明遠在100年7月6日下午3時46分之通訊監察譯 文並不足以作為證人李明遠有向被告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補 強證據,依前揭最高法院判決說明,倘無其他補強證據,自 難僅憑證人李明遠唯一供述,作為認定犯罪之依據。 ㈡就附表一編號2部分犯行:
證人李明遠固於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前審中證稱:100 年7月6日下午3時46分許通聯譯文,是伊與被告交易毒品的 對話,這次交易地點是在伊住家附近的超商,伊買了3000元 的安非他命1公克,洪子權綽號是豬哥(台語叫紅豬)等語( 迭次供述內容及出處詳附表二編號2)。然其於本院前審審 理中又證稱:當時我去被告家的時候,有看到被告父親牽著 腳踏車出來。被告不知道叫何人向我拿錢,在被告家門口附 近的小巷子裡面,被告叫人向我收錢,那人很年輕,大約有 二十幾歲的男子。我交出三千元給該名男子之後,被告從他 家樓上丟毒品下來給我等語(本院前審卷第181-182 頁)。 則證人李明遠前後證述即有差異而有瑕疵,其真實性如何, 已非無疑,則證人李明遠對於如何方式向被告購買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乙節,既有前後矛盾不一的瑕疵,故依前揭最高法 院判決說明,倘無其他補強證據,自難僅憑證人唯一供述, 作為認定犯罪之依據。而公訴人起訴所據之本次交易毒品中 證人李明遠與被告共有3通即100年7月9日下午6時34分、同
日下午6時45分及下午6時52分之通話,有如附表二編號2監 察譯文可佐(內容詳見附表二編號2),其中證人李明遠於 該日下午6時34分通話固提及「先要跟你處理一張」,然該 通電話中被告則連二次說「我不要」「我沒空」,則縱證人 李明遠確有購買毒品之意,顯已遭被告拒絕,嗣下午6時45 分之第二通電話證人李明遠雖提及其友人在85C店等候他, 但被告在電話中更未提及任何與毒品交易有關之隻字片語, 再第3通即同日6時52分該通電話語意,似又指錢在被告身上 ,並欲向證人李明遠拿取東西,而與毒品交易,一般係由販 毒者交付毒品予購毒者,購毒者給付價金予販毒者之型態有 違,執之,上開3通通訊監察譯文均難據為證人李明遠有於 附表一編號2所示時、地向被告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補強證 據。
㈢ 就附表一編號3部分犯行:
證人嚴國榮警詢及偵查中證稱:100年7月9日15時57分伊以 00000000撥予被告使用行動電話0000000000,向綽號「洪兄 」之被告購買毒品,被告就叫不詳男子跟伊拿錢後再去拿毒 品給伊。地點就在仁愛路跟民生路口夜市內的電動玩具場等 語(內容出處詳見附表二編號2 ),惟於原審審理中供證: 電話跟我通電話那個人的聲音不是洪子權的聲音,我去的時 候沒有看到被告,是一個年輕人,將500元的甲基安非他命 拿給我等語(見原審卷第163-164頁),證人嚴國榮前後所 述顯有差異而有瑕疵,其真實性如何,已非無疑,則證人嚴 國榮對於有無向被告購買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乙節,既有前後 矛盾不一的瑕疵,自難僅憑證人唯一供述,作為認定犯罪之 依據。再依公訴人起訴所據之本次交易毒品中證人嚴國榮於 100年7月9日下午3時57分及同日下午4時25分2通通話譯文中 (內容詳見附表二編號3),無隻字片語提及毒品交易,亦 無相關隱晦不明之用語,而第一通通話內容中所載:「…… 嚴國榮:找我有什麼事情?被告:你可不可以出來?……」 等語,似係被告主動找嚴國榮,並要其出來,嚴國榮則反問 被告「找我有什麼事情」,其情節與一般購毒者主動向販毒 者聯絡以洽談購買毒品事宜有間。雖證人嚴國榮提稱:「我 要留片」,被告則回稱「聽不懂」,則縱嚴國榮所指「留片 」字意似為暗語,然被告回稱「聽不懂」,就二人對話字意 ,更難遽認已有毒品交易之合意,衡之買賣毒品者,為避免 被查緝,於電話中不明白說出毒品名稱及數量,而以約定之 「暗語」為之,然查上開監察通訊內容,無任何提及關於毒 品之黑話暗語,尤其金額、數量、對象等事項均付之闕如, 自難據此通訊譯文為被告販賣毒品事證之補強證據之用。
五、從而,被告歷次偵審中均否認有何被訴販賣甲基安非他命毒 品之情,而本件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均難與購毒者之供述相互 印證,自均難為補強證據而使被告犯罪事實獲得確信,是本 件尚無法以證人李明遠、嚴國榮曾於上開偵審中曾有不利於 被告之單一指證,而遽認被告有於起訴意旨所載時、地販賣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
六、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證據裁判主義之規定,乃揭櫫國際公認 之刑事訴訟無罪推定原則,為保障被告人權之重要指標,依 此原則,在檢察官所舉證據及法院依法定職權調查所得之證 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 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因不足以證明被告有罪,自 應為無罪之判決。本件起訴所據不利被告之證人上開偵審之 證述,已有前後不一,不可片面採信之情形,又單憑被告與 證人如附表二編號1至3之通訊監察譯文,並未出現有何毒品 交易達成合意之訊息或代號、暗語,並不足以作為證人2人 有向被告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補強證據,加以被告否認此部 分犯行。此外,卷內亦無其他補強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此被 訴販賣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按之上開說明,自應為被 告無罪之判決。原審就此部分未詳為推求,遽為被告論罪科 刑之判決,尚有未洽,自應由本院將此部分撤銷,並為被告 被訴此部分無罪之判決。
七、原判決關於被告於100 年7 月6 日凌晨4 時許販賣第二級毒 品予李明遠有罪部分,嗣經本院前審撤銷原判決此部分,改 判被告被訴此部分無罪部分(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 部分) ,未經檢察官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而告確定,併此說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國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張盛喜
法 官 陳銘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戴育婷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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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交易時間│交易地點│買受人│交 易 內 容│交 易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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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0 年7 │李明遠位│李明遠│以3,000 元購買│李明遠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即原│月6 日下│於屏東縣│ │甲基安非他命 │、洪子權以其持有門號0000000000號│
│判決│午3 時46│屏東市仁│ │ │行動電話,在電話中聯絡交易事宜後│
│編號│分許後之│愛路126 │ │ │,由洪子權交付甲基安非他命給李明│
│2 │某時 │巷1 號住│ │ │遠,並收取價金。 │
│ │ │處附近之│ │ │ │
│ │ │超商 │ │ │ │
├──┼────┼────┼───┼───────┼────────────────┤
│ 2. │100 年7 │洪子權位│李明遠│以3,000 元購買│李明遠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即原│月9 日下│於屏東縣│ │甲基安非他命 │、洪子權以其持有門號0000000000號│
│判決│午6 時52│屏東市歸│ │ │行動電話,在電話中聯絡交易事宜後│
│編號│分許後之│仁路186 │ │ │,由洪子權交付甲基安非他命給李明│
│3 │某時 │巷15號住│ │ │遠,並收取價金。 │
│ │ │處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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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0 年7 │屏東縣之│嚴國榮│以500 元購買甲│嚴國榮以門號00-0000000號室內電話│
│即原│月9 日下│屏東夜市│ │基安非他命 │、洪子權以其持有如0000000000號行│
│判決│午3 時57│電動遊樂│ │ │動電話,在電話中聯絡交易事宜後,│
│編號│分許後之│場(即起│ │ │由洪子權向嚴國榮收取價金,並交付│
│4 │某時 │訴書所載│ │ │甲基安非他命。 │
│ │ │之屏東市│ │ │ │
│ │ │仁愛路民│ │ │ │
│ │ │生路口超│ │ │ │
│ │ │商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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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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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證人李明遠歷次供述 │譯文內容 │
├──┼─────────────────────┼────────────────┤
│ 1 │100年10月12日警詢筆錄:(偵二卷P129-140) │民國 100 年 7 月 6 日下午 3 時46│
│ │(依據通訊監察譯文 100 年 7 月 6 日 15 時 │分許之通訊監察譯文: │
│ │46 分 45 秒你以 0000000000 撥打洪子權使用 │李明遠:豬哥!我在超商等你!美琪│
│ │電話 0000000000 內容「 B:豬哥! 我在超商等│ 跑掉了! │
│ │你! 美琪 (人名譯音 )跑掉了!A: 哪一個超商 │被告:哪一個超商? │
│ │?B: 我們家超商!A: 你們家超商?B: ㄟㄚ! 他要│李明遠:我們家超商! │
│ │趕去美濃!A: 美濃!B: ㄟ! 他要上班!A: 美濃就│被告:你們家超商? │
│ │走里港的阿!B: ㄟ丫! 他要上班所以派來不及 │李明遠:嘿啊!他要趕去美濃! │
│ │!A: 好! 再見! 」係何意?)我要購買毒品叫洪 │被告:美濃! │
│ │子權到我家附近超商交易。P135 │李明遠:嘿!他要上班! │
│ │(上述譯文通話內容是否為購買毒品? 購買何毒│被告:美濃就走里港的阿! │
│ │品? 重量、金額多少? 如何交付、交易時間、地│李明遠:嘿啊!他要上班所以怕來不│
│ │點為何?)是要購買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金額新 │ 及! │
│ │台幣 3000 元,重量 1 公克。100 年 7 月 6 │被告:對啊,里港里港……喔好!再│
│ │日 16 時 10 分左右,交易地點在屏東市仁愛路│ 見! │
│ │126 巷口 (中日起商 ),我們是一手交錢一手交│ │
│ │貨。P135 │ │
│ ├─────────────────────┤ │
│ │100年10月12日偵訊筆錄:(偵二卷P151-155) │ │
│ │(提示 100.7.6 下午 3 時 46 分許通聯譯文 ) │ │
│ │(這些是否你們交易毒品的對話?)這通我是向 │ │
│ │洪子權買毒品的對話,這次交易地點是在我家附│ │
│ │近的超商,我買了 3000 元的安非他命 1 公克 │ │
│ │,其中代號 B 是我,而 A 是指洪子權,而洪子│ │
│ │權綽號是豬哥(台語叫紅豬)。P154 │ │
│ ├─────────────────────┤ │
│ │101年9月27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P106-107)│ │
│ │(0000000000 的手機是何人的,你打給何人?) │ │
│ │我打過去的時候,是一個男生接的。P106 │ │
│ │(0000000000是何人的電話?)洪子權的電話。 │ │
│ │P106反 │ │
│ │(七月六日凌晨聯絡好幾次及下午三、四點聯絡 │ │
│ │好幾次及 100 年 7 月 9 日下午三、四點你聯 │ │
│ │絡的這三個時段是要做什麼用?)購買安非他命 │ │
│ │。 P106反 │ │
│ ├─────────────────────┤ │
│ │101 年 11 月 8 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 │ │
│ │P138 反 -139 反) │ │
│ │(100 年 7 月 6 日下午 3 點多這通是否是你跟│ │
│ │洪子權聯絡的電話?(提示通訊監察譯文) )是│ │
│ │。 P139 │ │
│ ├─────────────────────┤ │
│ │102 年 9 月 24 日前審審判筆錄:(上訴卷一 │ │
│ │P103-112) │ │
│ │(你之後以該電話聯絡時,是否可以確認對方就 │ │
│ │是被告嗎?)聽聲音很像,但是我不確定是否是 │ │
│ │被告。不過,交易毒品給我的是被告沒錯。P105│ │
│ │(電話聯絡之後,每次出來交易毒品,都是你本 │ │
│ │人跟被告交易的?)是的。交錢交貨都是我們兩 │ │
│ │個人。P105 │ │
│ │(你在一審即 101 年 9 月 27 日出庭作證過, │ │
│ │當時問你 0000000000 手機是何人所有,你打給│ │
│ │誰,你當時說你打過去時是男生接的,並答稱不│ │
│ │知道接電話的人的姓名,你答稱不知道。你包括│ │
│ │剛剛之前,你是否能夠確認 0000000000 這支電│ │
│ │話與你對話的人是否是被告,你回答也是無法肯│ │
│ │定,那你如何憑譯文去確定檢察官所起訴的這幾│ │
│ │次販賣毒品的人就是被告?)我可以憑譯文確認 │ │
│ │有交易,跟我交易的對象就是被告。 P108 │ │
│ │(你說被告的綽號是紅豬,但是 100 年 7 月 6 │ │
│ │日譯文中提到「豬哥」不是紅豬,有何意見?(│ │
│ │提示譯文))豬哥就是紅豬,因為被告年紀比我 │ │
│ │大。 P112 │ │
│ ├─────────────────────┤ │
│ │103年 1月 21日前審審判筆錄:(上訴卷二 │ │
│ │P180-182) │ │
│ │(你前後購買了三次毒品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1 │ │
│ │是在 100 年 7 月 6 日上午 4 時 9 分購買 5 │ │
│ │千元的毒品,又在當天下午 3 時 46 分之後某 │ │
│ │時又買了 3 千元,為何連續購買了兩次?)我買│ │
│ │了毒品之後又販賣給別人,目前該件在地院審理│ │
│ │中。P18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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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證人李明遠歷次供述 │譯文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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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0年10月12日警詢筆錄:(偵二卷P129-140) │民國 100 年 7 月 9 日下午 6 時 │
│ │(依據通訊監察譯文 (一 )100 年 7 月 9 日 │34 分許之通訊監察譯文: │
│ │18 時 34 分 00 秒你以 0000000000 撥打洪子 │被告:喂 │
│ │權使用電話 0000000000 內容「 B 說他朋友要 │李明遠:喂。真的沒人阿! │
│ │上台北了! 他先要處理一張 (1000 元 )!B 問 A│被告:啊? │
│ │在哪?A 說他在廁所!B 說他要過去找 A! 然後馬│李明遠:我朋友等一下要去台北。他│
│ │上要走了! 」 (二 )100 年 7 月 9 日 18 時 │ 下還要載我去高雄。阿,他│
│ │52 分 11 秒你以 0000000000 撥打洪子權使用 │ 等一下要拿那個什麼(模 │
│ │電話 0000000000 內容「 B: 我朋友在的度 C │ 糊) │
│ │等我啦!A: 喔! 他在的度 C 嗎?B: 九!A: 喔! │被告:(模糊) │
│ │」 (三 )100 年 7 月 9 日 18 時 52 分 11 秒│李明遠:(模糊)我們的時間很趕。│
│ │洪子權使用電話 0000000000 撥打你使用電話 │被告:什麼? │
│ │0000000000 內容「 A: 你用走的去就好了!B: │李明遠:我說他要載我去,所以我時│
│ │九! A: 在我身上! 我開門啦! 你放心!B: 什麼│被告:我載你去也可以阿 │
│ │東西阿!A: 錢啦! 你那個晚上什麼時候給我?B: │李明遠:好阿,那你先處理 │
│ │等一下他載我上去阿! 那一個高雄自願役再載我│被告:(模糊) │
│ │下來!A: 你叫他直接下來就好了神經病!B: 他現│李明遠:沒有,他先要跟你處理一張│
│ │在在跟他媽媽講事情!A: 有沒有人?B: 我放進 │ 要先跟你處理。 │
│ │去了!A: 我家有沒有人?B: 我好像看到你爸爸騎│被告:不要啦! 我沒空啦! │
│ │腳踏車進去阿!A: 沒有了嗎?B: ㄟ! 」上述三通│李明遠:你知道我在哪裡,我馬上拿│
│ │電話文何意?)該上述三通譯文是我跟洪子權說 │ 就走了 │
│ │我朋友要買毒品,在 85 度 C 等,因為洪子權 │被告:阿? │
│ │不要讓人家知道他家所以我就自己過去跟洪子權│李明遠:我去那裡拿給你,我就走了│
│ │購買毒品。P135-136 │被告:我在廁所 │
│ │(上述譯文通話內容是否為購買毒品? 購買何毒│李明遠:好啦,我去你家打給妳 │
│ │品? 重量、金額多少? 如何交付、交易時間、地│被告:我不要啦! │
│ │點為何?)是要購買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金額新 │ │
│ │台幣 3000 元,重量 1 公克。100 年 7 月 6 │同日下午 6 時45分許之通訊監察譯 │
│ │日 20 時左右,交易地點在屏東市歸仁路 186 │文: │
│ │巷的號前,我們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被告:嗯。 │
│ │P136 │李明遠:我朋友在 85 度C等我啦! │
│ ├─────────────────────┤被告:啊? │
│ │100年10月12日偵訊筆錄:(偵二卷P151-155) │李明遠:我說我朋友。 │
│ │(提示 100.7.9 下午 6 時 34 分許通聯譯文 ) │被告:嗯! │
│ │(這些是否你們交易毒品的對話?)這通是我要 │李明遠:他在 85度 C 等我。 │
│ │向洪子權買毒品的對話,交易地點是在洪子權他│被告:他等什麼? │
│ │家門口,我買了 3000 元的安非他命 1 公克, │李明遠:等我。 │
│ │其中代號 B 是我,而 A 是洪子權,我有跟洪子│被告:他在等你,喔!85 度 C 嗎?│
│ │權說,我有看他父親騎腳踏車進去。P154 │李明遠:嘿! │
│ ├─────────────────────┤被告:喔! │
│ │101年9月27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P106-107)│ │
│ │(0000000000 的手機是何人的,你打給何人?) │同日下午 6 時 52 分許之通訊監察 │
│ │我打過去的時候,是一個男生接的。P106 │譯文: │
│ │(你知否接電話這個男生的姓名?)不知道。P106│李明遠:喂。 │
│ │(請你看清楚譯文內容是否就是你跟電話中那個 │被告:你用走的去就好了! │
│ │男生的對話?)是。P106 │李明遠:嘿! │
│ │(0000000000是何人的電話?)洪子權的電話。 │被告:在我身上!我開門啦!你放心│
│ │ P106 │ ! │
│ │(七月六日凌晨聯絡好幾次及下午三、四點聯絡 │李明遠:什麼東西啊! │
│ │好幾次及 100 年 7 月 9 日下午三、四點你聯 │被告:錢啦!你那個晚上什麼時候給│
│ │絡的這三個時段是要做什麼用?)購買安非他命 │ 我? │
│ │。 P106 │李明遠:等一下他載我上去啊! │
│ │(都有交易成功嗎?)是。 P107 │被告:啊? │
│ ├─────────────────────┤李明遠:等一下他先載我上去!那一│
│ │101 年 11 月 8 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 │ 個高雄志願役再載我下來!│
│ │P138 反 -139反 │被告:啊,是喔!你叫他直接下來就│
│ │ (上次洪子權的辯護人有提示0000000000 通訊 │ 好了神經病! │
│ │監察譯文並問你說此電話是誰的,想請問你接電│李明遠:他現在在跟他媽媽講事情!│
│ │話跟賣毒品的人是否同一人?)是洪子權。P138 │被告:喔! │
│ │反 │李明遠:嗯! │
│ │(在電話中跟你講電話是洪子權嗎?)對。 │被告:有沒有人? │
│ │P138反 │李明遠:我放(應係晃)進去了! │
│ │(實際上拿毒品給你的也是洪子權嗎?)是。P138│被告:我家有沒有人? │
│ │反 │李明遠:你家沒有人啊。 │
│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 1、2、3 部分,每一次是否│被告:啊。 │
│ │都是洪子權接的電話,每一次是否都是洪子權拿│李明遠:剛剛好像你爸爸騎腳踏車進│
│ │毒品給你?(提示起訴書附表三編號 1、2、3 │ 去吧! │
│ │部分))是。P139 │被告:進去,然後呢? │
│ │(100 年 7 月 9 日晚上 6 點多這通電話是否是│李明遠:沒有阿,就沒有出來。 │
│ │你跟洪子權聯絡電話?(提示通訊監察譯文) )│被告:沒人? │
│ │對。P139 │李明遠:啊? │
│ ├─────────────────────┤被告:沒人了嗎? │
│ │102 年 9 月 24 日前審審判筆錄:(上訴卷一 │李明遠:啊。 │
│ │P103-112) │被告:沒人了嗎? │
│ │(你講的第三次交易即 7 月 9 日該次是在被告 │ │
│ │住處?)是。P104 │ │
│ │(你之後以該電話聯絡時,是否可以確認對方就 │ │
│ │是被告嗎?)聽聲音很像,但是我不確定是否是 │ │
│ │被告。不過,交易毒品給我的是被告沒錯。 │ │
│ │P105 │ │
│ │(電話聯絡之後,每次出來交易毒品,都是你本 │ │
│ │人跟被告交易的?)是的。交錢交貨都是我們兩 │ │
│ │個人。P105 │ │
│ │(你在一審即 101 年 9 月 27 日出庭作證過, │ │
│ │當時問你 0000000000 手機是何人所有,你打給│ │
│ │誰,你當時說你打過去時是男生接的,並答稱不│ │
│ │知道接電話的人的姓名,你答稱不知道。你包括│ │
│ │剛剛之前,你是否能夠確認 0000000000 這支電│ │
│ │話與你對話的人是否是被告,你回答也是無法肯│ │
│ │定,那你如何憑譯文去確定檢察官所起訴的這幾│ │
│ │次販賣毒品的人就是被告?)我可以憑譯文確認 │ │
│ │有交易,跟我交易的對象就是被告。P108 │ │
│ ├─────────────────────┤ │
│ │103年 1月 21日前審審判筆錄:(上訴卷二 │ │
│ │P180-182) │ │
│ │(提示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 3,記載李明遠在 │ │
│ │100 年 7 月 9 日下午 6 時 52 分後某時許, │ │
│ │向被告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三千元,根據 7 月 9 │ │
│ │日的通聯譯文總共三通,請解釋該次交易的經過│ │
│ │?(交閱) )(閱覽後回答)被告家是 3、4 樓│ │
│ │的透天,因為當時被告在家,但是他不能出來,│ │
│ │我不知道他為什麼不能出來。當時我去的時候,│ │
│ │有看到被告父親牽著腳踏車出來。被告不知道叫│ │
│ │何人向我拿錢,在被告家門口附近的小巷子裡面│ │
│ │,被告叫人向我收錢,那人很年輕,大約有二十│ │
│ │幾歲的男子。我交出三千元給該名男子之後,被│ │
│ │告從他家樓上丟毒品下來給我。後來我將甲基安│ │
│ │非他命拿到八十五度 C 給我朋友,因為我朋友 │ │
│ │在那邊等我。P181-182 │ │
│ │(該次是你自己購買毒品嗎?)是我拿錢給被告,│ │
│ │向被告購買毒品的。我朋友在八十五度 C 等我 │ │
│ │,當時是我朋友載我過去,所以要載我回去。 │ │
│ │P182 │ │
├──┼─────────────────────┼────────────────┤
│編號│證人嚴國榮歷次供述 │ 譯文內容 │
├──┼─────────────────────┼────────────────┤
│ 3 │100年11月22日警詢筆錄(警卷P29-34) │民國 100 年 7 月 9 日下午 3 時57│
│ │(依據通訊監察譯文顯示於 100 年 7 月 9 日 │分許之通訊監察譯文: │
│ │15 時 57 分 00 秒你以地面電話 00000000 撥 │被告:我等一下再打給你。 │
│ │予綽號「洪兄」使用行動電話 0000000000 內容│嚴國榮:阿勒! │
│ │「約仁愛路跟民生路口 7-11! 見面! 」上述係 │被告:嗯阿! │
│ │何意?)上述是約毒品交易的地點。P32 │嚴國榮:找我有什麼事情? │
│ │(上述譯文通話內容是否為購買毒品? 購買何毒│被告:你可不可以出來? │
│ │品? 重量、金額多少? 如何交付、交易時間、地│嚴國榮:阿? │
│ │點為何?)上述譯文是我要向綽號「洪兄」購買 │被告:你可以出來喔? │
│ │毒品安非他命。購買毒品安非他命。不知道重量│嚴國榮:現在可以阿! │
│ │多少。金額是新台幣 500 元。當時我看見綽號 │被告:為什麼? │
│ │「洪兄」正在打台子,綽號「洪兄」就叫不詳男│嚴國榮:我剛剛就出去(?) │
│ │子跟我拿錢後再去拿毒品給我。地點就在仁愛路│被告:阿? │
│ │跟民生路口夜市內的電動玩具場。P32 │嚴國榮:我要留片。 │
│ ├─────────────────────┤被告:聽不懂。 │
│ │100年11月22日偵訊筆錄(偵一卷P11-13) │嚴國榮:我過去跟你講。 │
│ │(是否用 0000000000 電話與洪子權連繫?)是 │被告:有阿,這樣我要跑遠一點。 │
│ │,洪子權電話我輸入在電話內,沒有特別去記。│嚴國榮:沒啦,正經的啦。 │
│ │ P12 │被告:阿? │
│ │( 7 月 9 日你們約在仁愛路和民生路口 7 -11│嚴國榮:正經的啦。 │
│ │見面,是否有買到毒品?)這次有交易成功,但 │被告:夜市那裡! │
│ │是這次的交易地點是在屏東夜市的電動遊樂場裡│嚴國榮:哪裡? │
│ │面,當時洪子權在玩電子遊戲,叫我把錢拿給跟│被告:夜市。 │
│ │他在一起的人,該人出去之後,回來就拿毒品回│嚴國榮:夜市? │
│ │來。 P12 │被告:男衣服。斜對面的夜市路口。│
│ │(要買毒品都是跟洪子權連繫?)是。P12 │嚴國榮:男衣服在哪裡? │
│ ├─────────────────────┤被告:看!仁愛路。 │
│ │101年12月27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P163-165) │嚴國榮:嗯! 你說家樂福喔? │
│ │(甲基安非他命是向誰買的?)我忘記名字。 │被告:阿? │
│ │ P163 │嚴國榮:家樂福那一條路? │
│ │(有無向在場的被告洪子權買過?)沒有。 │被告:仁愛路、仁愛路,你真的,仁│
│ │ P163 │ 愛路,騎去夜市那裡。 │
│ │(0000000000 行動電話是否有印象?)有,那是 │嚴國榮:嗯! │
│ │洪子權的電話,是他以前用的,後來沒有用了。│被告:那個仁愛路上的夜市路口。 │
│ │P163反 │ 仁愛路上的屏東夜市路口,你│
│ │(這三通電話是否為你找洪子權的通聯?找他作 │ 經過民生路的十字路口,再下│
│ │何事?)當時這電話他沒有使用了,他有跟我說 │ 一個T字路右轉,不是進去夜│
│ │如果還要買毒品的話,打這支電話還是可以,我│ 市嗎? │
│ │是要買甲基安非他命,可是不是他。P163反 │嚴國榮:對阿。 │
│ │(你要買多少錢的甲基安非他命?)500 元。P163│被告:有一個水族館,水族館隔壁 │
│ │反 │ 啦! │
│ │(是否洪子權本人拿給你?)不是,我去的時候沒│嚴國榮:你說在哪裡? │
│ │有看到他。P163反 │被告:仁愛路跟民生路的十字路口的│
│ │(是誰拿給你的?)一個年輕人。P163反 │ 7-11 。 │
│ │(你講的這個年輕人是否洪子權叫他來的?)應該│ │
│ │不是,因為那支電話他沒有在用了。P163反 │同日 4 時 25 分5秒之通訊監察譯文│
│ │(你打電話給洪子權本人,向洪子權表明要買甲 │: │
│ │基安非他命,為何來賣你的不是洪子權本人,你│嚴國榮:在哪? │
│ │卻敢跟他交易?)我到那邊的時候我有再打那支 │被告:我們在環球阿!夜市路口進來│
│ │電話,那個年輕人就過來認我。P163反 │ 第一條巷子! │
│ │(那個年輕人主動跟你見面?)對。P164 │ │
│ │(是否知道當時洪子權在做什麼事情?)我不知道│ │
│ │,他人沒有在那邊,沒有看到他人。P164 │ │
│ │(你在電話中,他有跟你講他人在環球?)是,應│ │
│ │該是那個年輕人。P164 │ │
│ │(是否知道環球是何場所?)網咖,也有打台子。│ │
│ │P164 │ │
│ │(你確定跟你通電話那個人的聲音不是洪子權的 │ │
│ │聲音?)不是。 P164反 │ │
│ │(7 月 9 日是否約在仁愛路與民生路口的 7-11 │ │
│ │超商見面?)對。P165 │ │
│ │(但毒品是在電子遊戲場交給你的?)對。P165 │ │
│ │(偵訊所述是否實在?(提示 101 年度偵字第 │ │
│ │199 號第 17 頁並告以要旨) )那時我去的時候│ │
│ │,我有順便問那個年輕人,洪子權人在哪裡,那│ │
│ │個年輕人說洪子權在裡面打電動遊戲,那個年輕│ │
│ │人說錢拿給他也是一樣。P165 │ │
│ │(錢拿給那個年輕人後,他拿毒品給你?)對。 │ │
│ │ P165 │ │
│ │(剛才說在譯文中使用 0000000000 與你通話的 │ │
│ │人不是洪子權?)不是。 P165 │ │
│ │(剛才所述,這支電話之前是洪子權使用,後來 │ │
│ │不是他在使用,你如何知道?)他有講,我那時 │ │
│ │候一開始找他的時候,他就已經沒有在販賣了,│ │
│ │我找他他跟我講說,這支電話他沒有在用,給別│ │
│ │人用,以後如果要找他,打這支電話也是可以。│ │
│ │ P165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