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更(一)字,101年度,15號
TNHV,101,上更(一),15,201406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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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更㈠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呂海坪
      蘇宇城
      李明昆
      李明三
前 列 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武陽
上 訴 人 李正義
訴訟代理人 施裕琛  律師
複 代理人 施登煌  律師
上 訴 人 李永進
      李文貴
      李玉成
      李玉民
      李信男
      李玉林
      李國和
      李僥
      李伸晏
      李玉印
      李玉石
      李玉斗
      李筆清
      呂底
      呂海永
      蔡明師
      蘇吳素珠
      蔡炳泉
      蔡直
被上訴人  蔡炳龍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田玉芬
                   法 官 吳森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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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