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更㈠字第15號上 訴 人 呂海坪 蘇宇城 李明昆 李明三前 列 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武陽上 訴 人 李正義訴訟代理人 施裕琛 律師複 代理人 施登煌 律師上 訴 人 李永進 李文貴 李玉成 李玉民 李信男 李玉林 李國和 李僥 李伸晏 李玉印 李玉石 李玉斗 李筆清 呂底 呂海永 蔡明師 蘇吳素珠 蔡炳泉 蔡直被上訴人 蔡炳龍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田玉芬 法 官 吳森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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