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03年度,528號
TNHM,103,聲,528,2014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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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28號
聲 請 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珠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103 年度執聲字第241 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郭珠佩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郭珠佩因妨害風化等罪,經本院及台灣高雄地方法 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 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本院審核結果,認聲 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二、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共7 罪),前已經本院以102 年度上 訴字第699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本件更定執行刑, 自應受上開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楊清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建畿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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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