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建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
院檢察署一0三年度執聲字第二四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建善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善因妨害風化等案件,業經本院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因本院乃犯 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本院審核卷附附表所示相關判決書、受刑人前案紀錄表等結 果,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 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五十三條、第四十一 條第一項、第八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吳志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双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