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03年度,492號
TNHM,103,聲,492,2014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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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9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嘉斌
上列受刑人因常業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103年度執聲付字第24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嘉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嘉斌前因常業詐欺案件,判決確定 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5 月30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 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4年6月2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翁金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雪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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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