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訴字,103年度,337號
TNHM,103,上訴,337,2014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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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一0三年度上訴字第三三七號
上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美枝
選任辯護人 王森榮律師
      賴柏宏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一0
二年度訴字第七五八號中華民國一0三年一月二十一日第一審判
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二年度偵字第七一
八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陳美枝李水勝合夥在高雄市○○區○○○路○○○號成立 「○○企業有限公司(即○○行高雄總店,下稱高雄○○行 ,負責人為陳美枝)」;在臺南市○○區○○街○段○號成 立「○○企業有限公司(即○○行臺南店,下稱臺南○○行 ,負責人為李水勝)」,從事食品、飲料等批發。吳榕珮陳美枝之女)、吳宗賢(於民國《下同》一○二年三月一日 自高雄○○行調入臺南○○行)、吳○○(陳美枝之子,於 一○二年三月一日接任高雄○○行業務經理)、吳名捷(於 一○二年三月一日卸任臺南○○行經理)分別為高雄○○行 、臺南○○行前任或現任業務經理,負責管理高雄及臺南○ ○行之食品進出貨控管及上下游攤商批貨等事宜;洪毓黛為 臺南○○行會計,負責財務、出納及上下游攤商批貨等事宜 ;林文翊施順元李孝鴻、邱建坪、王國榮為臺南○○行 離職或現任員工(上五人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為緩起訴處分)。陳美枝李水勝吳榕珮吳宗賢、吳○ ○、吳名捷洪毓黛林文翊施順元李孝鴻、邱建坪、 王國榮等人均明知逾有效日期之食品,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十五條第一項第八款之規定,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 、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惟為減少存貨滯銷之損失,竟基於反覆實施偽造私文書、行 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及販賣妨害衛生之飲食物品之犯意 聯絡,為下列行為:
(一)臺南○○行部分:
⒈於一○一年一月起至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遭查獲時止,為 迎合臺南市各大飯店對於Daisy酸奶收貨時尚留保存期限高 門檻而減少前揭食品原料之退貨比率,於附表一、㈠所示銷 售時間前某時,在臺南○○行五樓工作檯,由李水勝、吳榕 珮、吳宗賢吳名捷洪毓黛等人親自或命林文翊施順元



李孝鴻、邱建坪、王國榮等員工,先以「自粘貼紙清除劑 」撕下刨除原依附在食品上標示貼紙,再以「大貿阿西通高 級指甲油清潔劑」塗銷原包裝印製之有效日期後,復計算自 出貨日往後延長一個月至一個月半時間作為新的有效日期, 使用「萬能不滅印油」以「數字連碼印章」印上新的有效日 期之方式,冒用Daisy酸奶原進口廠商見豐貿易有限公司之 名義而偽造不實之商品有效日期,復於附表一、㈠所示銷售 時間,將標有不實有效日期之Daisy酸奶,販售至台糖長榮 酒店、大億麗緻酒店、香格里拉飯店、臺南大飯店、桂田中 信酒店,以此方式向前揭飯店行使前揭偽造之有效日期,致 前揭飯店陷於錯誤,誤以為係有效日期或原標示之日期之食 品而為購買,共計詐得新臺幣(下同)二萬七千零四十六元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⒉於一○一年一月起至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遭查獲時止,為 迎合臺南市各大飯店對於Mascarpone乳酪收貨時尚留保存期 限高門檻而減少前揭食品原料之退貨比率,於附表一、㈡所 示銷售時間前某時,在上述地點,由上述人員,計算自出貨 日往後延長一個半月至二個月時間作為新的有效日期,以前 揭方式印上新的有效日期之方式,冒用Mascarpone乳酪原進 口廠商聯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義而偽造不實之商品有效 日期,復於附表一、㈡所示銷售時間,將標有不實有效日期 之Mascarpone乳酪,販售至台糖長榮酒店、大億麗緻酒店、 臺南大飯店而行使前揭偽造之有效日期,致前揭飯店陷於錯 誤,誤以為係有效日期或原標示之日期之食品而為購買,共 計詐得二十萬一千六百三十九元。
⒊於附表一、㈢所示銷售時間前某時,在臺南○○行五樓工作 檯,由李水勝吳榕珮吳宗賢吳名捷洪毓黛等人親自 或命林文翊施順元李孝鴻、邱建坪、王國榮等員工,將 到期日為「102年3月16日」之嘉赫食品有限公司生產之韓國 泡菜,先以扣案之「大貿阿西通高級指甲油清潔劑」塗銷原 包裝印製之有效日期後,復計算自出貨日往後延長二個月至 二個半月時間作為新的有效日期,使用「萬能不滅印油」以 「數字連碼印章」或標籤機蓋印上新的有效日期之方式,冒 用韓國泡菜原生產嘉赫食品有限公司之名義而偽造不實之商 品有效日期,復於附表一、㈢所示銷售時間,將標有不實有 效日期之韓國泡菜,販售至漣成商行、漢堡跳舞美式餐廳、 米蘭義式餐廳、富百樂遊藝場、家新大飯店而行使前揭偽造 之有效日期,致前揭餐廳、遊藝場、飯店陷於錯誤,誤以為 係有效日期或原標示之日期之食品而為購買,共計詐得二千 一百二十元。




⒋於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前某時,在臺南○○行五樓工作檯 ,由洪毓黛將到期日為「102年3月26日」之維義事業股份有 限公司生產之張君雅小妹妹泡麵,先以扣案之「大貿阿西通 高級指甲油清潔劑」塗銷原包裝印製之有效日期後,復使用 「萬能不滅印油」以「數字連碼印章」蓋印上「00000000」 新的有效日期之方式,冒用張君雅小妹妹泡麵原生產維義事 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義而偽造不實之商品有效日期後,將標 有不實有效日期之張君雅小妹妹泡麵,陳列在臺南○○行一 樓門市,供不特定之消費者前來選購而行使前揭偽造之有效 日期,致附表一、㈣所示黃文彬、何惠敏蘇嘉賢沈秀卿蘇玉英張淑賢梁玲蓉、呂玫伶等人陷於錯誤,誤以為 係有效日期內或原標示之日期之食品而為購買,共計詐得二 百零五元。
⒌於一○二年四月十八日某時,在臺南○○行五樓工作檯,由 吳宗賢李水勝將即將到期之美商家樂氏行銷有限公司臺灣 分公司所進口之家樂氏格格脆,先以扣案之「大貿阿西通高 級指甲油清潔劑」塗銷原包裝印製之有效日期後,復使用電 腦列印「2013.04.18」新的製造日期與「2014.04.17」新的 有效日期之貼紙黏貼於原日期標示處之方式,冒用家樂氏格 格脆原進口廠商美商家樂氏行銷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名義 而偽造不實之商品有效日期,復於附表一、㈤所示銷售時間 ,將標有不實有效日期之家樂氏格格脆,販售至台糖長榮酒 店而行使前揭偽造之有效日期,致前揭飯店陷於錯誤,誤以 為係有效日期或原標示之日期之食品而為購買,共計詐得一 千八百三十八元。
⒍於一○二年四月一日前某時,在臺南○○行五樓工作檯,由 吳宗賢指示員工邱建坪,將已過期之名柳四角壽司皮,先以 扣案之「大貿阿西通高級指甲油清潔劑」塗銷原包裝印製之 有效日期後,使用「萬能不滅印油」以「數字連碼印章」蓋 印上新的有效日期之方式,冒用名柳四角壽司皮原生產公司 之名義而偽造不實之商品有效日期,復於附表一、㈥所示銷 售時間,將標有不實有效日期之名柳四角壽司皮,販售予黃 凰珍而行使前揭偽造之有效日期,致黃凰珍陷於錯誤,誤以 為係有效日期或原標示之日期之食品而為購買,共計詐得一 百元。
⒎於一○二年五月初某日,在臺南○○行五樓工作檯,由吳宗 賢指示員工李孝鴻,將已過期之Maeploy海鮮甜辣醬(○○ 行稱「魷魚辣椒醬」,下稱魷魚辣椒醬),先以扣案之「大 貿阿西通高級指甲油清潔劑」塗銷原瓶蓋上印製之有效日期 後,使用「萬能不滅印油」以「數字連碼印章」蓋印上新的



有效日期之方式,冒用魷魚辣椒醬原進口公司陳氏國際貿易 有限公司之名義而偽造不實之商品有效日期,復於附表一、 ㈦所示銷售時間,將標有不實有效日期之魷魚辣椒醬,販售 至位於臺南市○○區○○路○段○○○號之「福樓餐廳」及 位於臺南市○區○○○路○○○號之「香草花園餐廳」而行 使前揭偽造之有效日期,致前揭餐廳陷於錯誤,誤以為係有 效日期或原標示之日期之食品而為購買,共計詐得六百五十 元。
⒏於一○二年五月間某日,為迎合飯店對於網狀帶皮火腿收貨 時尚留保存期限高門檻而減少前揭食品原料之退貨比率,於 附表一、㈧所示銷售時間前某時,在臺南○○行五樓工作檯 ,由李水勝吳榕珮吳宗賢吳名捷洪毓黛等人親自或 指示林文翊施順元李孝鴻等員工,先以扣案之「大貿阿 西通高級指甲油清潔劑」塗銷原包裝印製之有效日期後,復 使用「萬能不滅印油」以「數字連碼印章」印上新的有效日 期之方式,冒用網狀帶皮火腿原進口廠商瑞美公司之名義而 偽造不實之商品有效日期,復於附表一、㈧所示銷售時間, 將標有不實有效日期之網狀帶皮火腿,販售予大億麗緻酒店 而行使前揭偽造之有效日期,致前揭飯店陷於錯誤,誤以為 係有效日期或原標示之日期之食品而為購買,共計詐得一萬 二千四百八十八元。
(二)高雄○○行部分:
⒈於一○○年三月間起至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遭查獲時止, 為迎合高雄市與屏東縣各大飯店對於Daisy酸奶收貨時尚留 保存期限高門檻而減少前揭食品原料之退貨比率,於附表二 、㈠所示銷售時間前某時,在高雄○○行二樓工作檯,由吳 宗賢(一○○年三月起至一○二年二月底)、吳○○(一○ 二年三月一日起至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遭查獲時止)先以 扣案之「AA香蕉水」倒入「自粘貼紙清除劑」瓶罐內,再以 「AA香蕉水」塗銷原包裝印製之有效日期後,復計算自出貨 日往後延長二個月至二個月半時間作為新的有效日期,使用 「萬能不滅印油」以「數字連碼印章」印上新的有效日期之 方式,冒用Daisy酸奶原進口廠商見豐貿易有限公司之名義 而偽造不實之商品有效日期,復於附表二、㈠所示銷售時間 ,將標有不實有效日期之Daisy酸奶,販售予墾丁悠活麗緻 渡假村、高雄福華大飯店、高雄福容大飯店、高雄大八大飯 店而行使前揭偽造之有效日期,致前揭飯店陷於錯誤,誤以 為係有效日期或原標示之日期之食品而為購買,共計詐得四 萬一千一百零三元。
⒉於一○○年三月起至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遭查獲時止,為



迎合高雄市與屏東縣各大飯店對於Mascarpone乳酪收貨時尚 留保存期限高門檻而減少前揭食品原料之退貨比率,於附表 二、㈡所示銷售時間前某時,在高雄○○行二樓工作檯,由 吳宗賢(一○○年三月起至一○二年二月底)、吳○○(一 ○二年三月一日起至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先以扣案之「 AA香蕉水」倒入「自粘貼紙清除劑」瓶罐內,再以「AA 香 蕉水」塗銷原包裝印製之有效日期後,復計算自出貨日往後 延長一個月至一個月半時間作為新的有效日期,使用「萬能 不滅印油」以「數字連碼印章」印上新的有效日期之方式, 冒用Mascarpone乳酪原進口廠商聯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名 義而偽造不實之商品有效日期,復於附表二、㈡所示銷售時 間,將標有不實有效日期之Mascarpone乳酪,販售予高雄大 八大飯店、高雄麗尊大酒店而行使前揭偽造之有效日期,致 前揭各大飯店陷於錯誤,誤以為係有效日期或原標示之日期 之食品而為購買,共計詐得四萬二千零十九元。 ⒊為迎合高雄市各大飯店對於卡夫(KRAFT)乳酪收貨時尚留 保存期限高門檻而減少前揭食品原料之退貨比率,於附表二 、㈢所示銷售時間前某時,在高雄○○行二樓工作檯,由吳 宗賢先以扣案之「AA香蕉水」倒入「自粘貼紙清除劑」瓶罐 內,再以「AA香蕉水」塗銷原包裝印製之有效日期後,復使 用「萬能不滅印油」以「數字連碼印章」印上新的有效日期 之方式,冒用卡夫乳酪原進口廠商元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 名義而偽造不實之商品有效日期,復於附表二、㈢所示銷售 時間,將標有不實有效日期之卡夫乳酪,販售予高雄大八大 飯店及高雄福容大飯店而行使前揭偽造之有效日期,致前揭 飯店陷於錯誤,誤以為係有效日期或原標示之日期之食品而 為購買,共計詐得一萬九千一百三十六元。
⒋於附表二、㈣所示銷售時間前某時,在高雄○○行二樓工作 檯,由吳○○將到期日為「102年3月3日」之瑞美食品股份 有限公司生產之啤酒香腸(○○行稱啤酒火腿,下稱啤酒火 腿),先以扣案之「AA香蕉水」倒入「自粘貼紙清除劑」瓶 罐內,再以「AA香蕉水」塗銷原包裝印製之有效日期後,復 計算自出貨日往後延長1年時間作為新的有效日期,使用「 萬能不滅印油」以「數字連碼印章」印上新的有效日期之方 式,冒用啤酒火腿原生產瑞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義而偽 造不實之商品有效日期,嗣於附表二、㈣所示銷售時間,將 標有不實有效日期之啤酒火腿,販售予墾丁福容大飯店而行 使前揭偽造之有效日期,致前揭飯店陷於錯誤,誤以為係有 效日期或原標示之日期之食品而為購買,共計詐得二千二百 五十二元。




二、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接獲線報,指揮警方於 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前往臺南○○行及高雄○○行等處進 行搜索,在臺南○○行扣得已更改日期之張君雅小妹妹泡麵 十八包及家樂氏格格脆十一盒與附表三所示之物;在高雄○ ○行扣得已更改日期之啤酒火腿一條及附表四所示之物,因 而循線查獲上情。臺南○○行部分並於一○二年五月二十一 日,經桂田中信酒店提出已更改日期之Daisy酸奶一罐、富 百樂遊藝場提出已更改日期之嘉赫之韓國泡菜二罐;於一○ 二年五月二十二日,經台糖長榮酒店提出已更改日期之Masc arpone乳酪四罐;於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經蘇玉英提出 已更改日期之張君雅小妹妹泡麵五包;於一○二年七月八日 ,由臺南○○行提出遭福樓餐廳退貨、已更改日期之魷魚辣 椒醬四罐;高雄○○行部分則於一○二年五月二十七日,提 出遭墾丁悠活麗緻渡假村退貨、已更改日期之Daisy酸奶二 罐及遭高雄麗尊大酒店退貨、已更改日期之Mascarpone乳酪 半罐,供檢察官扣押(李水勝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貳年,緩 刑伍年,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佰萬元;吳宗賢吳名捷、吳 榕珮、吳○○經原審各判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肆年, 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拾萬元;洪毓黛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拾 月,緩刑貳年,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均未為上訴確 定)。
三、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暨指揮臺南市 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 大隊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固 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 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之規定(即得 為證據之情形),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 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 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 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 百五十九條之五定有明文。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證人之言詞 及書面陳述證據,已經本院提示被告表示無意見,迄於言詞 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揆諸前揭規定,可認為已同意作 為證據;而本院審酌該證人等之陳述及證據資料作成當時之 過程、內容、功能等之情況,認為適當,亦查無其他違法取



證或其他瑕疵等不實之情事,具備合法可信之適當性保障, 與本案待證事實間並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為本案證據尚 無不當,復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自得採為證據。二、又證人以外之文書,如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 明文書;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 紀錄文書、證明文書;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得為證據; 又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亦得為證據,刑 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明文規定。本件所引用之文書 資料,或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或係從事業務之人於 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文書,或係其他於可信之 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其作成或取得之狀況,並無非法 或不當取證情事,亦無顯不可信或證據力明顯過低之情形, 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各該證據依法進行調查、辯論,依刑 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規定及第一百五十八條之四反 面解釋,自有證據能力。
乙、實體方面:
一、上開犯罪事實,迭據被告陳美枝、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供承 不諱,核與同案被告李水勝吳宗賢吳名捷吳榕珮、洪 毓黛、吳○○供述情節相符,並經證人即○○行離職或現任 員工林文翊施順元李孝鴻、邱建坪、王國榮等人於偵查 中證述明確,復有如附表一、二備註欄所示之證據資料、卷 附○○企業有限公司○○企業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 表(見一○二年度他字第二○一○號偵查卷第七四至八一頁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資料(見同上卷第八四 至八七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搜索、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見聲搜卷第六至二五頁)、扣押物品清單( 見一審卷㈠第一一一至一二五頁),及事實欄所示之物品 扣案可資佐證,被告陳美枝自白與事實相符,犯行堪以認定 ,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 一百九十一條販賣妨害衛生物品罪。被告與李水勝吳宗賢吳名捷吳榕珮洪毓黛及臺南○○行離職或現任員工林 文翊、施順元李孝鴻、邱建坪、王國榮間,就事實欄㈠ 所示犯行;被告與李水勝吳宗賢、吳○○間,就事實欄 ㈡所示犯行,分別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 正犯。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 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 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 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



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 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 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 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九 十五年臺上字第四六八六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被告基 於同一營利之意圖,以相同手法,將過期或即將過期之商品 ,塗銷原有效日期後,再印上新的有效日期,多次將虛偽標 示之商品販售予各餐廳、飯店或消費者,在自然意義上雖為 數行為,然行使之時間均連綿不斷,故依社會通念及法律上 應僅為一總括之評價,而論以一集合行為。再被告以一販賣 之集合行為觸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 文書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及第一百九十 一條販賣妨害衛生物品罪,為想像競合犯關係,應依刑法第 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三、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因予適用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一百九 十一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 項、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款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規定, 並審酌被告為圖公司及個人私利,不顧逾有效日期之食品, 可能對消費者身體造成危害,擅自偽造食品之有效日期後販 賣牟利,枉顧消費者之權益及身體健康,且販售之對象除一 般消費者外,更包括各大飯店、餐廳,被害人數眾多,所生 危害非微,惟念無刑事前案紀錄,素行甚佳,犯後均坦認錯 誤,積極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有和解書在卷可稽,犯後態度 良好,兼衡被告參與程度、行為時間,暨智識程度、家庭經 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認公訴人之求刑,稍嫌過重,量處有期 徒刑二年,以資警惕。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二十一、二十 三及附表四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或犯罪預 備之物;附表五編號一至三、八至十所示尚未售出或遭退貨 之偽造有效日期商品,亦為被告所有供犯罪預備或供犯罪所 用之物,為被告供承在卷(見一審卷㈡第五八反面至五九頁 ),予以宣告沒收。至未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偽造有效日 期商品及扣案如附表五編號四至七所示之物,業已售出,非 屬被告所有;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二十二所示之物及其餘扣案 物品,尚無證據顯示係供犯本件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或因本 件犯罪所得之物,亦非違禁物,不予宣告沒收。又審酌被告 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均 能坦承犯行,並積極與被害人和解,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 告,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



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宣 告緩刑五年,以啟自新。為使被告深切記取教訓,並使其於 緩刑期內能深知警惕,避免再度犯罪,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 二項第四款規定,命其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二年內,向公 庫支付新台幣三百萬元。
四、本院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均無不合,量刑亦屬妥適。公訴 人上訴意旨:被告於本件係主導及主要獲利者,同案被告李 水勝為台南○○行名義負責人,僅負責運送貨品,原審予二 人量處相同刑度,有輕重失衡之嫌;被告雖於犯後與部分被 害人和解,但多係以無條件方式和解,幾無付實質金錢之賠 償;本件商品銷往南部知名飯店、餐廳,被告犯行難獲廣大 消費者原諒,原審為緩刑諭知,恐令被告誤認此惡行遭發覺 僅賠錢了事即可云云,指摘原判決不當。惟被告與同案被告 李水勝,為高雄、台南○○行之合夥人,同得依合夥出資比 例分派盈餘,縱李水勝同時擔任運送貨品司機,仍係本件之 主導、獲利者,原判決予二人量處相同刑度,尚符合比例原 則,無公訴人所指有輕重失衡之嫌。被告犯後積極與銷貨被 害人民事和解,有多份和解書附於原審卷可參,雖部分被害 人以無條件方式和解,未付實質金錢賠償,良以所銷售貨品 金額不大,故取得被害人諒解;且被告嗣後持續與被害人台 糖江渡假村、台糖長榮酒店和解,取得被害人宥恕,有提出 和解書二份可參(見本院卷第一二三至一二五頁),甚至有 被害人於本件發生後,仍繼續與○○行交易,有銷貨單可憑 (見本院卷第一六八、一六九頁,及證物袋單據);又被告 於本件之後,已積極戮力食品衛生安全之防疫,取得SGS認 證之ISO 22000&HACCP雙證書,有媒體訪問報導可稽(見本 院卷第一二六、一二七頁);顯示被告知所警惕,而無再犯 之虞,故原判決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予 以緩刑,委無不當。公訴人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炎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茆 臺 雲
法官 陳 義 仲
法官 蔡 長 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呂 嘉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製造販賣陳列妨害衛生物品罪): 製造、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妨害衛生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二百一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㈠臺南○○行,Daisy酸奶部分:┌──┬──────┬──────┬────┬────┬───────┐
│編號│銷售對象 │銷售時間 │銷售數量│銷售價格│備註 │
├──┼──────┼──────┼────┼────┼───────┤
│ 1 │台糖長榮酒店│101年9月1日 │2罐 │每罐120.│1、合計4951元 │
│ │ │ │ │75元 │2、被害人王建 │
│ │ ├──────┼────┼────┤ 森證述(102 │
│ │ │101年10月9日│2罐 │同上 │ 偵7183號偵 │
│ │ ├──────┼────┼────┤ 卷㈡第3-4頁│
│ │ │102年1月3日 │1罐 │同上 │ 、偵卷㈢第1│
│ │ ├──────┼────┼────┤ 44-146頁) │
│ │ │101年8月15日│1罐 │同上 │3、證人賴建安
│ │ ├──────┼────┼────┤ 、黃秋柏證 │
│ │ │101年8月25日│1罐 │同上 │ 述(102偵718│
│ │ ├──────┼────┼────┤ 3號偵卷㈠第│
│ │ │101年10月12 │1罐 │同上 │ 159-161、偵│
│ │ │日 │ │ │ 卷㈢第109-1│
│ │ ├──────┼────┼────┤ 11) │
│ │ │101年10月27 │1罐 │同上 │4、臺南○○行 │
│ │ │日 │ │ │ 銷貨明細表(│
│ │ ├──────┼────┼────┤ 102偵7183號│
│ │ │101年2月23日│2罐 │同上 │ 偵卷㈢第155│
│ │ ├──────┼────┼────┤ -157頁) │




│ │ │101年3月10日│2罐 │同上 │5、台糖長榮酒 │
│ │ ├──────┼────┼────┤ 店廠商進貨 │
│ │ │101年3月29日│2罐 │同上 │ 明細表(102 │
│ │ ├──────┼────┼────┤ 偵7183號偵 │
│ │ │101年6月7日 │3罐 │同上 │ 卷㈢第172-1│
│ │ ├──────┼────┼────┤ 77頁) │
│ │ │101年6月13日│2罐 │同上 │6、有效日期經 │
│ │ ├──────┼────┼────┤ 偽造之Daisy│
│ │ │101年6月16日│1罐 │同上 │ 酸奶產品照 │
│ │ ├──────┼────┼────┤ 片(102他201│
│ │ │101年6月22日│3罐 │同上 │ 0號偵卷第2-│
│ │ ├──────┼────┼────┤ 3、11-28頁)│
│ │ │101年6月28日│2罐 │同上 │ │
│ │ ├──────┼────┼────┤ │
│ │ │101年8月25日│1罐 │同上 │ │
│ │ ├──────┼────┼────┤ │
│ │ │101年10月10 │2罐 │同上 │ │
│ │ │日 │ │ │ │
│ │ ├──────┼────┼────┤ │
│ │ │101年10月12 │3罐 │同上 │ │
│ │ │日 │ │ │ │
│ │ ├──────┼────┼────┤ │
│ │ │101年10月13 │1罐 │同上 │ │
│ │ │日 │ │ │ │
│ │ ├──────┼────┼────┤ │
│ │ │101年10月18 │1罐 │同上 │ │
│ │ │日 │ │ │ │
│ │ ├──────┼────┼────┤ │
│ │ │101年10月20 │1罐 │同上 │ │
│ │ │日 │ │ │ │
│ │ ├──────┼────┼────┤ │
│ │ │101年10月27 │1罐 │同上 │ │
│ │ │日 │ │ │ │
│ │ ├──────┼────┼────┤ │
│ │ │101年11月29 │2罐 │同上 │ │
│ │ │日 │ │ │ │
│ │ ├──────┼────┼────┤ │
│ │ │101年12月5日│1罐 │同上 │ │
│ │ ├──────┼────┼────┤ │
│ │ │102年1月26日│2罐 │同上 │ │




├──┼──────┼──────┼────┼────┼───────┤
│ 2 │大億麗緻酒店│101年3月2日 │1罐 │每罐120.│1、合計1328元 │
│ │ │ │ │75元 │2、被害人陳品 │
│ │ ├──────┼────┼────┤ 岑證述(102 │
│ │ │101年4月7日 │2罐 │同上 │ 偵7183號偵 │
│ │ ├──────┼────┼────┤ 卷㈢第179-1│
│ │ │102年4月24 │2罐 │同上 │ 80頁) │
│ │ │日 │ │ │3、證人賴建安
│ │ ├──────┼────┼────┤ 、黃秋柏證 │
│ │ │102年5月4日 │2罐 │同上 │ 述(102偵718│
│ │ ├──────┼────┼────┤ 3號偵卷㈠第│
│ │ │102年5月8日 │2罐 │同上 │ 159-161、偵│
│ │ ├──────┼────┼────┤ 卷㈢第109-1│
│ │ │102年5月16日│2罐 │同上 │ 11) │
│ │ │ │ │ │4、臺南○○行 │
│ │ │ │ │ │ 銷貨明細表 │
│ │ │ │ │ │ (102偵7183 │
│ │ │ │ │ │ 號偵卷㈢第1│
│ │ │ │ │ │ 91頁) │
│ │ │ │ │ │5、有效日期經 │
│ │ │ │ │ │ 偽造之Daisy│
│ │ │ │ │ │ 酸奶產品照 │
│ │ │ │ │ │ 片(102他201│
│ │ │ │ │ │ 0號偵卷第2-│
│ │ │ │ │ │ 3、11-28頁)│
├──┼──────┼──────┼────┼────┼───────┤
│ 3 │香格里拉遠東│101年1月1日 │1罐 │每罐123.│1、合計15116元│
│ │國際酒店 │ │ │9元 │2、被害人蕭錦 │
│ │ ├──────┼────┼────┤ 昌證述(102 │
│ │ │101年1月3日 │4罐 │同上 │ 偵7183號偵 │
│ │ ├──────┼────┼────┤ 卷㈢第230-2│
│ │ │101年1月6日 │2罐 │同上 │ 31頁) │
│ │ ├──────┼────┼────┤3、證人賴建安
│ │ │101年1月10日│4罐 │同上 │ 、黃秋柏證 │
│ │ ├──────┼────┼────┤ 述(102偵718│
│ │ │101年1月11日│1罐 │同上 │ 3號偵卷㈠第│
│ │ ├──────┼────┼────┤ 159-161、偵│
│ │ │101年1月12日│1罐 │同上 │ 卷㈢第109-1│
│ │ ├──────┼────┼────┤ 11) │
│ │ │101年1月17日│1罐 │同上 │4、臺南○○行 │




│ │ ├──────┼────┼────┤ 銷貨明細表 │
│ │ │101年1月21日│20罐 │同上 │ (102偵7183 │
│ │ ├──────┼────┼────┤ 號偵卷㈢第2│
│ │ │101年1月28日│1罐 │同上 │ 34-236頁) │
│ │ ├──────┼────┼────┤5、Shangri-La'│
│ │ │101年2月3日 │1罐 │同上 │ s Far East-│
│ │ ├──────┼────┼────┤ ern Plaza
│ │ │101年2月11日│4罐 │同上 │ Hotel Hist-│
│ │ ├──────┼────┼────┤ ory by Pro-│
│ │ │101年2月14日│1罐 │同上 │ duct Commi-│
│ │ ├──────┼────┼────┤ ted(102偵71│
│ │ │101年2月21日│1罐 │同上 │ 83號偵卷㈢│
│ │ ├──────┼────┼────┤ 第237-238頁│
│ │ │101年2月25日│4罐 │同上 │ ) │
│ │ ├──────┼────┼────┤6、有效日期經 │
│ │ │101年3月3日 │4罐 │同上 │ 偽造之Daisy│
│ │ ├──────┼────┼────┤ 酸奶產品照 │
│ │ │101年3月6日 │2罐 │同上 │ 片(102他201│
│ │ ├──────┼────┼────┤ 0號偵卷第2-│
│ │ │101年3月14日│1罐 │同上 │ 3、11-2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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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家樂氏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見豐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赫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