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抗字第102號
再 抗 告 人 大道慈悲濟世黨
法定代理人 王永慶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苗栗縣選舉委員會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8日所為裁定,再為抗告,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未據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經本院 於103年4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7日內,補提委任 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詎再抗告 人於103年5月8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 茲已逾限,仍未遵行補正,其再抗告之聲請自非合法,應予 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 五條之一第二項、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 、第四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曾謀貴
法 官 謝說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美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