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中簡易庭(刑事),中秩字,90年度,315號
TCEM,90,中秩,315,2001053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中秩字第三一五號
  移 送機 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乙○○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中分三刑
秩字第六七四0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乙○○意圖得利與人姦,均處罰鍰新台幣壹萬伍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甲○○乙○○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甲○○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六日至五月十六日止;乙○○自同年三月五日 至五月十六日止。
(二)地點:台中市○區○○路四段一0六號海尼根休閒中心。(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姦,代價新台幣三千元。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邱錦盛、陳榮輝於警訊時之證述。
(三)經警當場查獲。
(四)台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臨檢紀錄表一份附卷可稽。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 崇 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