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6年度,6878號
TPEV,106,北簡,6878,2017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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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687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陳博天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峰金屬有限公司
協和鋁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萬元,應繳裁判費1萬3,177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萬2,677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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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峰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協和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