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附民字,103年度,63號
TCHM,103,附民,63,2014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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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63號
原   告 馬廖蘭英
      馬泓瑋
上2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
被   告 劉紹林
      童添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上訴字第116 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王金全
                   法 官 簡 婉 倫
                   法 官 高 思 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 宜 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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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