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90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歆讕(原名:謝香嬌)
上列受刑人因誣告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
103年度執聲付字第4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歆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謝歆讕前犯誣告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徒刑,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5月3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9月2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王 金 全
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簡 婉 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麗 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