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3年度,1004號
TCHM,103,聲,1004,2014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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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00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中信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一0三年度執聲付字第四七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中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許中信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上開有期徒刑部分刑期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一0三年六月二十日以法授矯字第○○○○○○○○○○○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一0五年一月三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梁 堯 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 芬 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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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