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3年度,599號
TCHM,103,上訴,599,20140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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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訴字第599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桂欣
選任辯護人 陳浩華 律師
被   告 張瑞誠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秋靜
上列被告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29
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陪席法官部分應更正為楊真明。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 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將陪席法官楊真明誤為吳幸芬,應由本院依職權 予以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劉 榮 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 玉 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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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