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易字,103年度,502號
TCHM,103,上易,502,2014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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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易字第5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脩盛
上列上訴人因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
774號,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苗
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3093、4174、5659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 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 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黃脩盛在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期日均未到庭, 亦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意旨徒執陳詞仍以 伊未與陳碧蕙扭打,僅係阻擋陳碧蕙去打趙慧如云云置辯而 否認犯行,洵非可採,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三、被告黃脩盛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 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睦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莊 秋 燕
法 官 林 欽 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妙 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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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