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68號
聲 請 人 曾大洋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朱淑惠、朱麗峰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
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 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準此,當事人在第一審 法院已受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自得暫免第二審裁判費之繳 納。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朱淑惠、朱麗峰間損害賠償事件,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起訴時聲請訴訟救助, 經該法院於民國102年10月14日以102年度審救字第17號裁定 准予救助,有該案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於第二審亦有效力 。是聲請人對新竹地院103年度訴字第110號判決提起上訴, 即得暫免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聲請人再行聲請對第二審裁判 費准予訴訟救助,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李昆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郁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