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664號
上訴人 林許麗鳳
訴訟代理人 謝憲愷律師
當事人與被上訴人陳長儀間因返還權利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
0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2萬1,7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
,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丁蓓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思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