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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2年度,498號
TPHV,102,重上,498,20140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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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498號
上 訴 人 莊守智
訴訟代理人 劉純增律師
      楊明廣律師
被 上訴 人 莊慶發
訴訟代理人 林添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6月26日下午2時30 分
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請被上訴人就上訴人於103年1月
2日提出之上證四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陳靜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韋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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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