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上字第47號
聲 請 人 鄭明雄
聲請人就本院102年度建上字第47號展豪海事工程有限公司與臺
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聲請
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 ,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民事訴 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並非本院102年度建上字第47號給付工程款等 事件〔為展豪海事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展豪公司)起訴請求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下稱基隆港務分公 司)給付履約保證金及工程款;及主參加原告互助鑫資產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即勝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起 訴請求確認展豪公司對基隆港務分公司之債權於新臺幣(下 同)757萬3397元之範圍內不存在;基隆港務分公司應給付 主參加原告757萬3397元本息〕之當事人,亦未提出上開事 件當事人同意其閱覽卷宗之證據。聲請人雖以伊為展豪公司 之債權人,已對展豪公司財產聲請假扣押,因基隆港務分公 司否認展豪公司對其有工程款債權存在,且據聞展豪公司與 基隆港務分公司已達成和解,伊欲瞭解展豪公司與基隆港務 分公司間訴訟內容,故聲請閱覽卷宗等語,查聲請人雖為本 院上揭訴訟案件之受告知人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但就其閱 卷目的並非為該訴訟案件之主張或攻擊防禦所使用,只是就 另件強制執行事件而使用,聲請人上開主張尚不足釋明其就 本件102年度建上字第47號事件確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依 民事訴訟法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2年度建上字 第47號事件卷宗,即屬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傅中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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