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建上字,102年度,37號
TPHV,102,建上,37,20140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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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上字第37號
上 訴 人 展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新茹
訴訟代理人 詹順發律師
被 上訴 人 誠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信來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複 代理人 陳韋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7月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十
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許翠玲
               法 官 周玫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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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展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鴻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