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上字第258號
上 訴 人 梁松玲
訴訟代理人 林明環
複 代理人 周志吉律師
被 上訴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鄭有諒
訴訟代理人 葉子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0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錦美
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鍾任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金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