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02年度,1057號
TPHV,102,上易,1057,2014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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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易字第1057號
上 訴 人 林萬成
訴訟代理人 葉秀桃
      林文凱律師
複代 理 人 楊曜丞律師
被上 訴 人 中華婦幼新知促進會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許碧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碧芬
被上 訴 人 沈宜璇
訴訟代理人 沈錦江
上列當事人間因排除侵害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7月7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
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吳青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育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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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