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1143號
上 訴 人 陳堯榮
劉耀宗
劉鋁美
陳怡如
陳明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勝和律師
上 訴 人 劉堯福
劉旻叡
劉芮君
劉芮伶
劉韋利
訴訟代理人 蔡富強律師
被 上訴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羅開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7
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法官欄中關於「法官林鳳珠」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周玫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周玫芳
法 官 許翠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朱家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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