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96號
上 訴 人 吳翊正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複代理人 劉彥良律師
被上訴人 許嘉真
訴訟代理人 莊佳樺律師
莫詒文律師
複代理人 張智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三
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邱璿如
法 官 陳婷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柳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