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矚上訴字,99年度,5號
TPHM,99,矚上訴,5,2014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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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矚上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富男
選任辯護人  王玫珺律師
       朱俊雄律師
       薛松雨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聰興
選任辯護人  謝曜焜律師
       陳信亮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喻銘鋒
選任辯護人  丁中原律師
       翁方彬律師
       林俊吉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駿秀
選任辯護人  林慶苗律師
       洪聖濠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均凱
選任辯護人  徐士斌律師
       陳振瑋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光映
選任辯護人  鄭洋一律師
       吳俊宏律師
       江肇欽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金清
選任辯護人  徐士斌律師
       歐宇倫律師
       黃于庭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裕茂
選任辯護人  廖湖中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堯田
選任辯護人  李永裕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燕輝
選任辯護人  郭玉瑾律師
       陳文禹律師
       陳泰溢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柯宗明
選任辯護人  王振志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財欽
選任辯護人  黃英哲律師
       林旭暉律師
       姜志俊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白子正
選任辯護人  郭玉健律師
       陳文禹律師
       陳泰溢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賓誠
選任辯護人  徐士斌律師
       陳振瑋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陳慶
選任辯護人  吳啟孝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雷苗暉
選任辯護人  何朝棟律師
       徐士斌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方龍乾
選任辯護人  徐士斌律師
       陳志偉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明豊
選任辯護人  林淑惠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湯憲金
選任辯護人  陳博文律師
       羅凱正律師
       羅秉成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杜陳吉
選任辯護人  李成功律師
       張振興律師
       黃麗蓉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虞君祥
選任辯護人  郭學廉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泰興
選任辯護人  張志朋律師
       劉凡聖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金都
選任辯護人  連耀霖律師
被   告  陳坤泉
選任辯護人  洪國勛律師
被   告  蔡萬興
選任辯護人  劉志鵬律師
       洪國勛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95年度矚訴字第2號,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6676號、第8646
號;移送併辦案號:95年度偵字第18098號、95年度偵字第18411
號、95年度偵緝字第3076號、96年度偵字第3186號、96年度偵字
第1323號、第17087號、第1868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蔡聰興連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藉端勒索財物部分所處罪刑,暨原判決附表拾貳之一被訴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無罪部分;朱賓誠連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喻銘峰、曾均凱莊金清許裕茂白子正方龍乾杜陳吉虞君祥李泰興部分所處罪刑;湯憲金共同藉勢勒索財物及連續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部分所處罪刑,均撤銷。
蔡聰興共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經辦公用工程,有舞弊情事,處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褫奪公權陸年。
喻銘鋒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捌年貳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



財產抵償之。
曾均凱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肆拾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莊金清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陸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白子正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壹年。
朱賓誠共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經辦公用工程,有舞弊情事,處有期徒刑拾壹年,褫奪公權陸年,所得財物新臺幣玖萬元,其中新臺幣伍仟貳佰肆拾叁元,應予沒收,其中新臺幣捌萬肆仟柒佰伍拾柒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湯憲金共同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藉勢勒索財物,未遂,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貳年;又共同連續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經辦公用工程,有舞弊情事,處有期徒刑拾肆年,褫奪公權陸年。
杜陳吉共同連續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經辦公用工程有舞弊情事,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虞君祥李泰興共同連續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經辦公用工程,有舞弊情事,均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褫奪公權貳年。蔡聰興被訴藉端勒索財物部分,以及許裕茂、方乾龍部分,均無罪。
其餘上訴駁回。
蔡聰興第2項所處之刑,與經上訴駁回之原判決就其所犯連續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及共同藉勢勒索財物未遂所處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陸月,褫奪公權陸年,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仟陸佰叁拾肆萬伍仟壹佰陸拾元,其中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應予沒收,其中新臺幣貳仟肆佰柒拾肆萬伍仟壹佰陸拾元應與許富男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許富男蔡聰興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朱賓誠第7項所處之刑,與經上訴駁回之原判決就其所犯連續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所處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褫奪公權陸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叁拾肆萬玖仟柒佰伍拾柒元,其中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元,應予沒收,其中新臺幣捌萬肆仟柒佰伍拾柒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



抵償之。
湯憲金第8項所處之刑,與經上訴駁回之原判決就其所犯共同藉勢勒索財物未遂所處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褫奪公權陸年。
事 實
緣於民國91年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公程會)為落實營建工程永續發展之目標,訂定「各機關辦理瀝青混凝土再生利用作業要點」,要求辦理道路養護及新闢路段路面工程之公共工程主辦機關,自91年起應逐年按一定之比例採用熱拌再生混凝土(下稱再生瀝青)。據此,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下稱公路總局一區處)、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現更名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下稱養工處)、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下稱新北工務局)即逐步於道路工程招標文件或投標須知,明定各投標廠商,所提供之再生瀝青,須檢附經工程會審查認可之再生瀝青廠證明文件始具得標資格或具施工能力。因而,具有施工能力之營造公司,須搭配能供給再生瀝青之瀝青廠商且有再生瀝青廠證明文件,方具有競標之能力;又因瀝青自出料到施工時間有一定之限制,以避免瀝青施工時溫度不足,影響施工品質等特質,使得道路工程之施工區域,事實上,亦限縮了可投標之廠商,致投標模式雖以營造廠具名投標,惟最後具有標價之決定者,均係供料之瀝青廠。初期各瀝青廠採公平競價方式,惟遭規模較大之瀝青廠殺價競爭,致決標價格無法提高,同業間均無利潤可言,故各地區瀝青業者,即協議圍標即約定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此外,若於道路瀝青工程之招標公告中,限制於投標之際欲投標之廠商即需檢附「再生瀝青許可證」(即不得事後補件),則因具備「再生瀝青許可證」之瀝青廠商之範圍可得特定,若該等瀝青廠商達成一定共識,極易達到圍標之目的。從而,在養工處部分,以湯憲金、羅金泉為首之營造廠及瀝青業者,為使於養工處發包之道路瀝青工程標案,在投標之際即需檢附「再生瀝青許可證」(即日後可供應再生瀝青之合格廠商證明),以利彼等圍標,即與新竹以北之其他瀝青廠商共同決定,以臺灣區瀝青工業同業公會名義,透過曾擔任許富男競選時特別助理之蔡聰興許富男期約、謀議,請求時任臺北市議會議員許富男利用其身為臺北市議會工務委員會一員,擁有職務上質詢及監督市政府工程進行之權力與機會,以維護工程品質為由,要求養工處於辦理道路瀝青舖設工程採購時,將投標規則改為廠商投標時即須檢附「再生瀝青許可證」,不得事後補件,事成之後,瀝青業者即按照得標工程之再生瀝青總噸數,每噸繳交新臺幣(下同)100元計價方式計算之「權利金」(嗣湯憲金、羅金泉部分降價至每噸70元)予許富男。另因「中山七期重劃區道路整修工程



」由未參與圍標之冠君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冠君公司)低價得標,許富男蔡聰興湯憲金則共同基於藉勢勒索財物之犯意聯絡,向冠君公司負責人楊樹林要求給付103萬元之權利金,惟遭楊樹林拒絕。又湯憲金、羅金泉二人,在承作養工處、公路總局一區處、新北市工務局、新北市政府汐止區公所(下稱汐止區公所)之道路瀝青工程時,為求工程施作、請款順利,並於彼等有偷工減料時,監工及相關公務員能予以通融不向上舉報,即以給付現金、招待飲宴、大陸旅遊之方式,行賄監工、承辦人、道路巡視員、經指派擔任驗收人員等有職務關係之公務員;而該等公務員收受賂賄及不正利益後,或於職務上給予方便,或為違背職務之行為,或併基於經辦公用工程舞弊之共同犯意聯絡,於施工時有未依合約規定,刨除、舖設瀝青或劃製標線等偷工減料之情事,使得養工處、交通部公路總局一區處、新北市工務局、汐止區公所陷於錯誤而給付工程款(含估驗款)。茲分述如下:甲、圍標部分(包含借標):
一、湯憲金係建誠瀝青股份有限公司(於95年11月14日變更名稱 為振暉瀝青股份有限公司,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 0號,下稱建誠瀝青)、昌隆瀝青股份有限公司(設新北市 三峽鎮○○路00○0號,下稱昌隆瀝青)、國泰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於97年3月26日變更名稱為金和泰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設新北市○○區○○路00號2樓之4,下稱國泰公司)、 上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0 號10樓之1,下稱上泰公司)、冠得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設 基隆市○○區○○○路000巷000弄00○0號8樓,下稱冠得公 司)之實際負責人;羅金泉係祥恩營造有限公司(設新北市 新北市縣○○道0段000巷00號4樓,下稱祥恩公司)、三峽 瀝青股份有限公司(設新北市新北市縣○○道0段000巷00號 1樓,下稱三峽瀝青)之實際負責人;羅金都係一亨營造有 限公司(設新北市新北市○○路000號5樓,下稱一亨公司) 、惠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設新竹縣竹鎮燥樹排55之2號 ,下稱惠邦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邱鳳亭係益聖營造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設桃園縣中壢市○○路0巷00號,下稱益聖公 司)、弼聖實業有限公司(設桃園縣龍潭鄉○○村○○○00 號之2,下稱弼聖公司)、徠特營造有限公司(設桃園縣中 壢市○○里○○路0巷00號1樓,下稱徠特公司)實際負責人 ;張克承係承宗營造有限公司、惠祥營造有限公司(均設桃 園縣桃園市○○路00號1樓,下稱承宗公司、惠祥公司)、 盛功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桃園縣龍潭鄉○○村○○○ 00○0號,下稱盛功瀝青)實際負責人;邱萬成係金昌興營 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設桃園縣大溪鎮○○街00巷00號2樓



,下稱金昌興公司)、成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設桃園縣大 溪鎮○○街00巷00號,下稱成昌公司)、偉雍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設桃園縣大溪鎮○○里○○路000號,下稱偉雍公司 )之實際負責人;徐步盛係昱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設桃園 縣中壢市○○路0段00巷0○0號11樓,下稱昱盛公司)、路 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設桃園縣龍潭鄉○○村○○00○0號 ,下稱路盛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徐武雄係欣道營造有限公 司(設桃園縣觀音鄉○○路0段000巷00弄0號,下稱欣道公 司)、欣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設桃園縣楊梅鎮○○路0段 000巷0號,下稱欣道實業)之實際負責人;潘隆雄係北鉅營 造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4 樓,下稱北鉅公司)、巨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設新北市○ ○區○○街000號1樓,下稱巨筑公司)、合豐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設新北市鶯歌鎮○○○路○○巷0○0號,下稱合豐公 司)之實際負責人,袁耕民於94年間起,參與上開公司之實 際經營;林顯松係信程營造有限公司(設桃園縣桃園市○○ ○路0段0號7樓之2,下稱信程公司)、忠建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設新北市鶯歌鎮○○路000號,下稱忠建公司)之實際 負責人;張清逸係恆揚瀝青股份有限公司(設桃園縣大溪鎮 ○○路00號1樓,下稱恆揚瀝青)之實際負責人;王建興係 上興營造有限公司(設新北市中和市○○街00號5樓,下稱 上興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董金海係大山瀝青拌合廠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大山瀝青)、大千瀝青拌合廠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大千瀝青)之實際負責人;陳牧富係成功瀝青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成功瀝青)之實際負責人;廖學德自90、91 年間開始,擔任臺灣區瀝青工業同業公會臺北辦事處之總幹 事,協助辦事處主任處理相關公會業務;李勝華係大友瀝青 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設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 下稱大友瀝青)之實際負責人;游振龍係和煌營造工程有限 公司(設新北市○○區○○路00號2樓之4,下稱和煌公司) 之實際負責人(益勝公司、邱鳳亭、徠特公司、承宗公司、 張克承、金昌興公司、成昌公司、邱萬成、昱盛公司、徐步 盛、欣道公司、徐武雄、北鉅公司、巨筑公司、袁耕民、信 程公司、忠建公司、林顯松、潘隆雄、張清逸、王建興、董 金海、陳牧富、廖學德等人,已經原審依協商判決確定;惠 邦公司、三峽瀝青、振暉瀝青及游振龍,另由原審以96年度 訴字第1624號案件判決確定;一亨公司、李勝華、祥恩公司 、國泰公司、冠得公司及上泰公司,另由本院以99年度上訴 字第3883號判決)。
二、公路總局一區處部分:




㈠臺灣區瀝青工業同業公會臺北辦事處幹事廖學德於92年間, 在桃園縣大溪交流道附近之櫻花日本料理店,邀集湯憲金( 代表國泰公司、上泰公司、冠得公司、建誠瀝青、昌隆瀝青 )、羅金泉(代表祥恩公司、三峽瀝青)、邱鳳亭(代表益 聖公司、徠特公司、弼聖公司)、張克承(代表承宗公司、 盛功瀝青)、邱萬成(代表金昌興公司、成昌公司、偉雍公 司)、徐步盛(代表昱盛公司、路盛公司)、潘隆雄(代表 北鉅公司、合豐瀝青)、徐武雄(代表欣道公司、欣道實業 )、林顯松(代表信程公司、忠建公司)、張清逸(代表恆 揚瀝青)、董金海(代表大山瀝青)、李勝華(代表大友瀝 青)、羅金都(代表一亨公司、惠邦公司)等具競標實力之 瀝青廠商(大部分兼營造廠代表)代表人研議,並由該公會 臺北辦事處主任徐步盛擔任主席,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 格並獲取不當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提高決標 價格,保障同業利潤,決議自92年起,針對公路總局一區處 發包之所有道路瀝青工程,投標之營造廠應將原擬競標之底 價,依再生瀝青料之總噸數,每噸提高50至200元不等,作 為最後競標之底價,而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得標之 廠商,則於決標後,以上開提高之標金,即以該標案之再生 瀝青合約噸數乘以50至200元不等之金額為圍標金,偽以改 善再生瀝青生產設備之「環保基金」名目,提撥作為其他未 得標、未競標或未參與該標案投標之廠商,共同均分之不法 利益,因此使得部分廠商亦無競標之意願而不予投標;廖學 德則於各該標案廠商得標後約3個月內,向得標廠商實際負 責人收取圍標金,再由其製作圍標金分配表,然後按照各家 廠商應得之金額由廖學德親自分送給湯憲金、羅金泉、邱鳳 亭、張克承、邱萬成、徐步盛、袁耕民(受潘隆雄指示)、 徐武雄、林顯松、張清逸、董金海、一亨公司、大友瀝青之 代表人等人,經統計自92年起至94年3月間止各廠商圍標( 即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之工程詳如附表 壹所示。
㈡惟自94年4月起,廖學德退出不再負責公路總局一區處之圍 標事宜,湯憲金、羅金泉、邱鳳亭、張克承、邱萬成、徐步 盛、徐武雄、林顯松、潘隆雄、張清逸、董金海等人,仍繼 續共同基於前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並獲取不當利益之概括犯 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共同決議如附表貳所載之公路總局一區 處發包之道路工程,以桃園為界,將附表貳中屬於公路總局 一區處第一、二工務段(現更名為景美、中和工務段)轄區 工程,劃屬於「北區」,第三、四、五工務段(現更名為中 壢、新竹、復興工務段)為南區;另原由潘隆雄代表之北鉅



公司、合豐瀝青部分,並再加入袁耕民代表,並自95年間起 ,再代表巨筑公司加入上開協議。原則上其中「北區」再劃 分為屬於第一工務段轄區工程獨為湯憲金所有之國泰公司、 上泰公司承攬,而屬於第二工務段則由羅金泉、潘隆雄分別 所有之祥恩公司、北鉅公司輪流按照比例分配施作,其餘屬 於南區各工務段之道路工程則歸張克承等人之公司施作,彼 等合意可越區陪標,即故意提高底價,而不為價格之競爭者 ,但不可越區競標;而以上開方式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 為價格之競爭。
㈢各廠商所應支付、收受之金額,經相互扣抵計算後,除羅金 泉、潘隆雄、張克承、徐步盛外,湯憲金等人因前開協議, 分別獲得12萬7,300元至33萬7,000元不等之金額(詳如附表 陸所示)。
三、養工處部分:
㈠羅金泉、湯憲金因所有之瀝青廠規模較大且具地利之便,而 長期承攬北市養工處道路工程,為獲取更大之利益,即自92 年間起至94年間止,邀集張清逸、邱鳳亭、張克承、邱萬成 、徐步盛、徐武雄、林顯松、董金海(上開張清逸等人代表 公司同公路總局一區處)等人,共同基於前開意圖影響決標 價格並獲取不當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與亦有犯 意聯絡之林義道(已歿,代表建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 前開桃園縣大溪交流道附近之櫻花日本料理店內進行協商, 決議該處發包之道路工程,以每噸再生瀝青50元為計算標準 ,即得標之廠商須支付以再生瀝青合約數量乘以50元之價金 ,提供與其他廠商均分,各廠商則同意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 之競爭,然為符合政府採購法第48條所規定:公開招標,應 有3家廠商投標始能開標之限制,故陪標之廠商,另可分得3 至5萬元不等之陪標金,致該處標案決標金額,由原訂預算 之6至7折,大幅提高至8.5折以上;另因93年度道路預約維 護工程(第8標),遭北鉅公司以最低價得標,導致未圍標 成功,北鉅公司則於上開標案開標後,應羅金泉等人之邀請 ,指派潘隆雄(93、94年代表)、袁耕民(94年代表)等人 代表北鉅公司亦參與日後工程之圍標行為,而就如附表參編 號1至7所示工程協議不為投標;羅金都則自94年開始代表一 亨公司參與上開圍標協議,而就如附表參編號1、3至6所示 之工程約定不為價格之競爭。經統計92年至94年間北市養工 處圍標標案詳如附表參所示。大部分之廠商,自92年至94年 間,因上開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之協議,各分得20萬元 至90萬元不等之圍標金(詳如附表陸所載)。 ㈡另於95年間,湯憲金(代表建誠瀝青)、羅金泉(代表三峽



瀝青)、潘隆雄(代表巨筑公司)、袁耕民(代表巨筑公司 ),復基於前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並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 絡與行為分擔,於如附表肆之標案,由羅金泉支付昌隆瀝青 70萬元、建誠瀝青70萬元、湯憲金個人150萬元(以上均由 湯憲金領取)、巨筑公司50萬元(由袁耕民代表領取),而 約定不為價格之競爭,致該標案均由三峽瀝青得標。四、新北市工務局部分:
㈠94年3月14日新北市政府採購中心公告辦理新北市道路維修 工程(第一區)、(第二區)、(第三區)、(第四區)、 (第五區)等5標案,因瀝青業者就前開「南區」、「北區 」為界之圍標範圍已定,湯憲金(代表國泰公司、建誠瀝青 )、羅金泉(代表祥恩公司、三峽瀝青)與潘隆雄(代表北 鉅公司、合豐瀝青)、董金海(代表大山瀝青)、李勝華( 代表大友瀝青)等人,即共同基於前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並 獲取不當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與亦有犯意聯絡 之王建興(以借牌方式參與投標,詳後述),而為下列行為 :湯憲金、王建興為增加標得前開標案之機會,遂委請羅金 泉出面,在前開海釣船餐廳,邀集前開瀝青業者為協議,約 定各廠商或不配合營造廠投標、或同意不為價格之競爭,湯 憲金、王建興因而順利各標得其中一標,而分別於開標後3 天內,各支付圍標價金250萬元與羅金泉,由羅金泉視各圍 標者實際競標之能力分配圍標金,其中潘隆雄獲得90萬元, 董金海獲得20萬元,羅金泉獲得340萬元、李勝華獲得50萬 元。
㈡於94年10月11日,新北市政府採購中心公告辦理新北市道路 維修工程(第A區、第B區、第C區),湯憲金(代表國泰公 司、建誠瀝青)、羅金泉(代表祥恩公司、三峽瀝青)、潘 隆雄(代表北鉅公司、合豐瀝青)、董金海(代表大山瀝青 )、張清逸(代表恆揚瀝青)、王建興等人,共同基於前開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並獲取不當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與行為分 擔,與亦有犯意聯絡之陳牧富(代表成功瀝青),為下列行 為:由湯憲金、王建興至祥恩公司分別交付250萬元現金與 羅金泉,委請羅金泉出面在前開海釣船餐廳,邀集前開瀝青 業者為協議,約定各廠商或不配合營造廠投標、或同意不為 價格之競爭,湯憲金與王建興並順利各標得一標(湯憲金獲 得第一區、王建興獲得第四區),而分別於開標後3天內, 各支付圍標價金250萬元與羅金泉,由羅金泉視各圍標者實 際競標之能力分配圍標金,其中張清逸獲分配150萬元、潘 隆雄獲90萬元、陳牧富獲50萬元、董金海獲20萬元、羅金泉 獲190萬元。




五、湯憲金另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之概括犯意 ,而為下列犯行:
㈠93年4月間,湯憲金明知北縣工務局93年度新北市道路維修 工程(第一至五區),於投標須知中載明單一廠商以得標三 區為限,是湯憲金所經營之國泰公司最多僅能得標三區,湯 憲金為求全部得標施作,即向游振龍商借和煌公司之證件, 使用其名義投標,游振龍並容許湯憲金借用和煌公司之名義 ,參加93年度新北市道路維修工程(第一區)(第二區)上 開標案之投標,和煌公司得標後,均由國泰公司實際施作工 程。
㈡93年7月間,基於湯憲金等人上述圍標北市養工處工程之協 議,約定北市養工處辦理之93年度道路預約維護工程(第10 標-以再生瀝青辦理道路銑舖)標案,由湯憲金得標,惟因 該工程須3家合格廠商參與投標始得開標,湯憲金為確保招 標機關確能開標決標,即向游振龍借用和煌公司名義投標, 游振龍並容許湯憲金借用和煌公司之名義,參加上開標案之 投標。復於94年3月間,湯憲金為增加其得標北市養工處辦 理之94年度代辦管溝挖掘舖面修護工程(第2標)之機會, 再承前犯意,向游振龍借用和煌公司名義投標,游振龍並容 許湯憲金借用和煌公司之名義,參加上開標案之投標,該標 案由和煌公司得標後,實際上均係由國泰公司承作(以上借 標工程均詳如附表伍所示)。
乙、權利金部分(對於職務上收受賄賂部分):一、許富男自91年12月起至95年12月間止,擔任臺北市議會議員 ,負有臺北市政府所有預算議決及審議決算之審核報告及市 政監督之職權;蔡聰興係養工處約聘技工,擔任養工處養護 工程隊(下稱養路隊)道路組監工職務,並曾擔任許富男選 舉時之特別助理。於92年以前,養工處有關再生瀝青道路工 程之發包招標,不需事前檢附可供應再生瀝青之「再生瀝青 許可證」。從而,參與投標之營造廠商祇需於得標後再向瀝 青廠商購買原料即可,因無事前限制之故,參與投標之營造 廠商數相對較多,競標激烈,導致得標者之標比(決標金額 佔預算之百分比)約僅50%、60%之間,利潤因而大幅下降; 復因瀝青舖設工程之成本,運費一項所佔比例甚高,兼以合 約中均會要求舖設時瀝青之溫度需維持在攝氏110度以上, 因此,就臺北市政府工程而言,新竹以南之瀝青廠商相對於 新竹以北之瀝青廠商即不具市場競爭力。而新竹以北之瀝青 廠商僅十餘家,假使限制參與投標之營造廠商(營造廠商並 無地區之別)於投標之際,即需檢附「再生瀝青許可證」( 即日後可供應再生瀝青之合格廠商證明),則有資格參與投



標者將限縮在10餘家廠商內,而此10餘家廠商中,湯憲金所 經營者即佔2家,而羅金泉所經營之瀝青廠位於三峽,運費 相對便宜,因此其2人均較其他廠商具有市場競爭力,苟能 限縮參與投標廠商之資格,將有利於約定不參與競標或為一 定金額陪標之行為,而可避免因競標、搶標造成利潤微薄甚 至虧本之情況。從而,湯憲金乃與新竹以北之其他瀝青廠商 共同決定,以臺灣區瀝青工業同業公會名義,透過曾擔任許 富男選舉時特別助理、當時任職於養工處之蔡聰興期約許富 男利用其身為臺北市議會工務委員會一員,於其職務上進行 質詢及監督市政府工程進行之權力與機會,由許富男以維護 道路工程品質為由,要求北市養工處於辦理道路瀝青舖設工 程採購時,將投標規則改為廠商投標時即須檢附「再生瀝青 許可證」,不得事後補件,俾便限縮可能之投標廠商家數及 方便有意取得標案者,得以給付一定金額予其他廠商用以勸 退或陪標,而事先與有意競標之廠商謀議由特定廠商得標( 即俗稱之「搓圓仔湯」、圍標),事成後允以一定比例即按 道路工程之再生瀝青噸數每噸100元計算之金額之酬謝。許 富男同意上開臺灣區瀝青工業同業公會之請求,乃於92年12 月間在臺北市議會審理預算時提出上述招標條件限制之要求 ,經臺北市議會工務委員會於93年度歲入預算作成附帶決議 ,投標廠商須於投標文件中檢附經審查認可之熱拌再生瀝青 混凝土之證明文件,成就湯憲金等人之請託,並自93年度第 1次再生瀝青工程招標後,與蔡聰興共同基於對於職務上行 為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聯絡,收取各得標廠商(通常為瀝青 廠商另行設立之營造公司或協力廠商)承作養工處再生瀝青 道路工程(包括道路預約維護工程、外購合材及代辦管溝工 程)按照得標工程之再生瀝青總噸數,以每噸100元之計價 方式繳交之賄賂「權利金」。由蔡聰興充當許富男之白手套 ,負責向廠商收取後,交付予許富男,再由許富男朋分不詳 數額予蔡聰興,其餘則歸許富男所有。而湯憲金與羅金泉較 具有市場競爭力已如前述,且自92年度起,養工處所發包之 再生瀝青道路工程大多由該二人得標,彼等乃再私下透過蔡 聰興向許富男要求減少權利金比例,嗣許富男同意該2人僅 須繳納以每噸再生瀝青60元計算之權利金,俾利其得立於更 優勢之競爭地位(成本相對便宜)。而93年北市養工處再生 瀝青道路工程招標案決標後未幾,許富男蔡聰興即向湯憲 金索取權利金,同時透過湯憲金向羅金泉要求交付權利金, 惟羅金泉惟恐款項遭他人侵吞,乃要求親自交付予許富男湯憲金透過蔡聰興聯繫後,三方約於93年間某日下午,在臺 北市政府附近之新舞台咖啡館見面付款,當日,湯憲金與羅



金泉先行到達該咖啡廳,許富男隨後偕同一位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之年輕男子到達,羅金泉於確認權利金確實係交付予 許富男後,即與湯憲金分別交付現金200萬餘元、270萬7千 元予許富男所帶同之該名年輕男子,嗣後,許富男調升湯憲 金及羅金泉應繳交之權利金金額為按每噸再生瀝青70元計算 ,並由蔡聰興於各個標案決標後告知許富男決標情形,復於 決標後一星期至一個月內由蔡聰興親自向湯憲金、羅金泉或 透過湯憲金向羅金泉收取權利金,總計於93年度、94年度, 許富男蔡聰興以上開方式共分別向羅金泉收取11,805,040 元、向湯憲金收取12,940,120元。
二、迨於95年間,養工處於95年2月22日首批公開招標「95年道 路預約維護工程」共計4標(分北區與南區,每區又細分為 再生瀝青《預算金額各3千3百餘萬元》與新料瀝青《預算金 額各1千6百餘萬元》)。95年2月22日各廠商競標結果,該4 標全部由湯憲金得標,其中再生瀝青2標均以2千1百餘萬元 超低價得標。許富男蔡聰興承前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 賂之犯意聯絡,由蔡聰興於95年3月9日向湯憲金催繳以每噸 再生瀝青70元計算之權利金,4標工程合計金額約280萬元, 湯憲金以低價搶標已無利潤為由要求減價,嗣蔡聰興徵得許 富男同意減價為160萬元並約定翌日交付。95年3月10日晚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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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