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103年度,12號
TPHM,103,附民,12,2014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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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洪銀得
訴訟代理人 魏釷沛律師
被   告 古庚生
被   告 鍾岳霖
兼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鍾陳智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2 年度上訴字第3275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文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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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