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再字,103年度,205號
TPHM,103,聲再,205,2014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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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再字第205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賴正聰
      吳佳蔚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101年度重上
更(一)字第85號,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第二審判決(原審案
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154號,起訴案號: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8408、8409、8410號、94年度偵
字第12467、12468、1505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㈠原判決「旋轉接合器等二次採購案」部份 以中科院辦理「旋轉接合器等二次採購案」(採購案號XU92E 28P)時,賴正聰吳佳蔚以佳希公司及借用江軒公司、愈勝 公司名義,同時參與投標,並於民國92年6月26日開標時, 由黃旭仕、許瑋珍分別代表江軒公司、愈勝公司參加開標。 開標結果,江軒公司以契約總價款新臺幣(下同)1899萬95 00元得標。經查所憑之證據為證人鄧仁東之供述,而鄧仁東 並非江軒公司之負責人,無權代表江軒公司作任何證明。本 案判決後,聲請人經他人提供以下資料:①進口報單(證一) ,該進口報單係伯冠有限公司於民國92年12月7日向美國DIA MOND ANTENNA & MICROWAVE CORPOPATION公司進口旋轉接合 器。②聯邦商業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證二),是由伯爵有限 公司於92年12月10日匯出6,137,105元(合美金179,500元)給 予DIAMOND ANTENNA & MICROWAVE CORPOPATION公司購買旋 轉接合器部分貸款。③Invoice (證三),以上三項新的證據 可以證明旋轉接合器之標案確實是江軒公司得標,由江軒公 司委託伯冠有限公司進口旋轉接合器,而由江軒公司交貨予 中科院,此有利於被告之證據於原審判決中未被發現,而此 足以推翻原判決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請 求再審。㈡劉賢忠為中科院資訊通信研究所電子戰組(下稱 中科院電子戰組)約聘技士,擔任上開「雷達測試機等二項 採購案」(採購案號XC92A28P)之申購單位代表,負責該採 購案之詢價及審標工作,就上開採購案為依法令從事於公共 事務,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詎劉賢忠為辦理上開採 購案之招標作業,於92年2月21日,以電話與佳昭公司實際 負責人賴正聰進行詢價時,告知賴正聰之前採購雷達測試機 之價格達每台約600餘萬元,賴正聰即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 職務行為期約賄賂之概括犯意,向劉賢忠表示其雷達測試機



之成本價格每台僅約100餘萬元,如以每台300萬元報價,利 潤豐厚(經驗法則--如果能賣超過600萬元利潤才會豐厚,不 是嗎??顯然並無利潤分享的動機),將來得標可與劉賢忠朋 分所得利潤,劉賢忠即基於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賂 之犯意,與賴正聰達成合意,二人進而商議將雷達測試機以 每台300萬元計價(實為雷達測試機中加入較多功能配備), 採購雷達測試機3台,另加入其他配備,以總金額約1,200萬 元左右,向中科院進行報價,至92年3月4日,劉賢忠再以電 話聯絡賴正聰,以避免採購金額達國防部審核標準為由(國 防部審核標準是3,000萬而非1,000萬),通知賴正聰將報價 總金額降低至約900餘萬元(動機--殺價,如果要求分享利潤 為何殺價),賴正聰即於92年3月7日配合提供馬瑞公司(雷 達測試機報價300萬元,報價總額960萬元)、亞欣科技有限 公司(並非佳昭的公司,也無法證明是佳昭給的報價單,即 便是給很多報價單,也不表示公開招標時可以得標-投標方 式可以郵寄,可以快遞,可以親自投入標箱中)(下稱亞欣 公司,達測試機報價310萬元,報價總額995萬元)、歐適企 業有限公司(情況同上述,再者,調查局搜索中科院並未有 搜到歐適公司的報價單,只好帶過去,如果歐適公司報價在 3月7日之前,調查局豈不是污陷劉賢忠了。然而,只在商情 資料分析看到有歐適公司報價,取得報價單者,是否劉賢忠 或饒美亮或另有其人?反正就是劉賢忠出差,人不在,又是 申請人最倒楣)(下稱歐適公司,達測試機報價320萬元,報 價總額1,030萬元)等3家公司名義之雷達測試機等二項商品 之報價單予劉賢忠劉賢忠明知詢價之結果,係申購單位預 估金額及招標時訂立底價之依據,上開3家公司之報價單實 為賴正聰藉不同公司名義所提供,報價內容係依其等前開商 議內容而製作,並非真實,竟違背其職務逕將上開3家公司 之報價單,充作其詢價之結果,利用不知情之中科院電子戰 組技術員饒美亮,:(饒美亮是那段時間劉賢忠忙著常出差在 外時,代為購案作業詢訪的第一線人員,劉賢忠的印章就時 在他手上、時在陳文俊組長手上。饒美亮動機--為求自保難 免推卸)依上開3家公司報價內容,於92年3月11日填載「XC9 2A28P案商情分析表」(此分析表最後還有上級專司採購職責 的設施供應處所轄的商情小組再次查訪價格,再次比較分析 後呈送副處長裁定,上級有審查義務也經過查訪,如今射箭 後再畫靶心,劉賢忠何辜擔刑法214條罪責?),登載本採購 案共有3家廠商報價,市場訪價雷達測試機最低單價為300萬 元等不實事項,足生損害於中科院預估金額及訂定底價之正 確性,經依程序簽核相關單位主管後,決定採購雷達測試機



2台等二項設備及底價(537萬4,600元)。(事實很明顯--如 果2台雷達測試機依前所述不就應該300萬X2=600萬了更何況 有二項設備,怎會是537萬4,600元,道理還是不通)其後賴 正聰再以佳昭公司及借用馬瑞公司、江軒公司名義同時參與 投標上開標案(如事實一(二)所述,無證據證明劉賢忠知 悉此節),並於92年5月21日開標時,由佳昭公司以底價得 標。㈢陳士良為中科院電子系統研究所地面雷達組技勤小組 (下稱中科院地面雷達組技勤小組)技術員,負責執行申編 裝備零組件之國家料號、編制裝備料件表、協助查詢有關裝 備零組件規格、商源等資訊,供研發人員研究等業務,並參 與上開「旋轉接合器等二項採購案」(採購案號XU92E28P) 之審標工作,就上開採購案為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具有 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賴正聰吳佳蔚同時以佳希公司及 借用之江軒公司、愈勝公司等3家公司名義參與投標上開標 案(如上開事實一(四)所示),賴正聰基於同一對於公務員 違背職務行為期約賄賂之概括犯意,並與吳佳蔚基於共同犯 意之聯絡,於上開標案開標日前之92年6月25日,由吳佳蔚 以電話與陳士良聯絡,告知其已查知該標案共有7家廠商投 標,其等係以佳希公司、江軒公司、愈勝公司等3家廠商名 義參與投標,並以江軒公司為最低價標,請託陳士良於參與 審標時,如能將其他4家參與投標競爭之廠商,均審查為規 格不符時,就一併將其所投最低價標之江軒公司亦審查為規 格不符,則其將可以較高價標之佳希或愈勝公司得標,並將 與陳士良朋分所得利潤,如陳士良無法將其他競標廠商摒除 ,因其已經訂貨,即以江軒公司最低價競標,確保得以出貨 ,同日稍後,賴正聰又與陳士良電話聯絡,再次委請陳士良 於翌日審標時幫忙,陳士良基於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 賄賂之犯意,均予以應允。翌日(26)該採購案進行開標時 ,確有包含佳希公司、愈勝公司、江軒公司在內之7家廠商 投標,陳士良出席參與審標,明知賴正聰吳佳蔚同時以佳 希公司、江軒公司、愈勝公司等3家公司名義參與投標,有 借用他人名義投標之情形,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 規定,應不予開標,仍故意隱瞞上情,致主持開標人員不知 依法停止開標或決標,仍依序進行開標、決標作業,陳士良 並協助完成投標廠商規格審查之審標程序,由佳希公司、江 軒公司及勝利工業有限公司(下稱勝利公司)通過規格審查 後,由賴正聰吳佳蔚借名之江軒公司以契約總價款1,899 萬9,500元最低價得標。㈣依第一段所提出之證據已足以證 明旋轉接合器係江軒公司得標,委由伯冠有限公司進口機器 設備,原判決卻以被告二人行求、期約陳士良而得標,完全



與證據所顯現之事實相違背,請求鈞院依證據重啟審判程序 ,以免冤抑云云。
二、按有罪之判決確定後,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 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 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固為刑事訴訟法第42 0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惟所謂發見確實之新證據,係指該 證據於事實審法院判決前已經存在,為法院、當事人所不知 ,不及調查斟酌,至其後始行發見,且就證據本身形式上觀 察,固不以絕對不須經過調查程序為條件,但必須顯然可認 為足以動搖原有罪確定判決,而為受判決人無罪、免訴、免 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為限。故受理聲請再審之 最後事實審法院,應就聲請再審理由之所謂「新證據」,是 否具備事實審判決前已經存在,為法院、當事人所不知,事 後方行發見之「嶄新性」,及顯然可認足以動搖原有罪確定 判決,應為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罪名之「顯然性 」二要件,加以審查,為判斷應否准予開始再審之準據;又 所謂確實之新證據,係指其證據之本身在客觀上可認為真實 ,勿須經過調查,即足以動搖原判決,使受刑人得受有利之 裁判者而言,若在客觀上就其之真實性為如何,尚欠明瞭, 非經相當之調查,不能辨其真偽,即與確實新證據之「確實 」含義不符,自難據為聲請再審之理由,最高法院85年度台 抗字第308號、70年度台抗字第161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三、經查:聲請人雖提出證一之進口報單、證二之聯邦商業銀行 匯出匯款申請書及證三之Invoice主張旋轉接合器之標案確 實是江軒公司得標,由江軒公司委託伯冠有限公司進口旋轉 接合器,而由江軒公司交貨予中科院,原判決卻以被告二人 行求、期約陳士良而得標,完全與證據所顯現之事實相違背 云云。惟原確定判決認聲請人賴正聰吳佳蔚係佳昭公司、 佳希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借用馬瑞公司、江軒公司、愈勝公 司名義參與投標上開中科院標案,係以聲請人吳佳蔚、賴正 聰於偵查及原審時自承,並有證人鄭順火、黃旭仕、許瑋珍林展雄鄧仁東之證述明確,及佳希公司之董監事(經理 人)資料、中央健康保險局臺北分局92年9月24日健保北政 字第0000000000號函並有採購案之相關資料(含財物採購契 約、訂約明細表、採購案開標結果呈核表、國內採購開標/ 決標/流廢標紀錄、競價紀錄表、繳存保證金收據或通知書 、投標廠商合格審查表、商情分析表、商情蒐集檢視表、參 考底價建議表、底價表、報價單、招標標案公告、國內器材 請購明細表/廠商投標單、投標廠商聲明書、投標廠商公司 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同業公會會員證、營業人銷售額與



稅額申報書及監聽譯文佐證可稽,認定聲請人賴正聰、陳佳 蔚對同案被告陳士良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賂屬實(詳 見原確定判決理由貳、一及三所述)。是聲請人所提之上開 證一至三證物縱認屬實,亦僅可證明原判決「旋轉接合器第 二項採購」標案係由江軒公司得標,尚不足憑為該得標非出 於行求、期約之認定,是此部分證據即顯不足以為動搖原判 決之憑據,況此等證據客觀上尚難認無庸經調查,即足以動 搖原判決,使受判決人受有利之裁判,依前揭說明,自難認 已符合聲請再審之要件。至聲請再審其餘聲請事由,亦僅係 就原確定判決所為認定事實等事項再為爭執,且並未提出證 據以實其說,形式上觀察,亦無顯然足以動搖原有罪之確定 判決之情形。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李麗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媖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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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伯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