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2136號
TPHM,103,聲,2136,2014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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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1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俊欽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
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聲付字第9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俊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人意旨略以:受刑人徐俊欽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 103 年度聲字第6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於民國102年 9月17日送監執行,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 6月20日核准 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 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6月2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3 年 6月2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 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遲中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泰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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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