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1989號
TPHM,103,聲,1989,2014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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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989號
聲 請 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博元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付字第8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博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吳博元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 1年度上訴字第7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併科 罰金新台幣10萬元確定,於民國(下同)101年8月3日入監 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3年5月30日核准假釋出獄,有該部矯 正署103年5月3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假釋 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陳如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郁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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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