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89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昀剛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交付保
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8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昀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昀剛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 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2918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確定。 於民國100年4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5月23日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 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月2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3年5月23日法授矯字 第0000000000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鄭富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璽儒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