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侵上訴字,103年度,112號
TPHM,103,侵上訴,112,2014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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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侵上訴字第1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富謙
選任辯護人 朱昭勳律師
      許民憲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
侵訴字第33號,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8313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鄭富謙於民國99年1月間,擔任鄭永堂競選總部(下稱競選 總部)之義工,其女鄭○予與代號0000-000000號女子(下 稱甲○,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如偵查卷所附之性侵害案件專 用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亦在同競選總部擔任行政助理, 鄭富謙經常前往競選總部與年輕之工作人員、志工等青年軍 閒聊,不時對感情交往等事給予建議或提出想法,甚至談論 宗教、其所經歷之神蹟及修為(修行)等與運勢有關之話題 ,且因甲○與鄭○予之工作地點位在競選總部較裡面之同一 辦公室,鄭富謙至競選總部找鄭○予時,常會與甲○聊天, 詢問甲○之家庭背景、成長過程及感情方面等隱私問題,而 甲○甫滿18歲,剛進入大學就讀,認為鄭富謙係基於長輩之 關懷,且深信鄭富謙所談論之上開宗教、神蹟修為,可以幫 忙解決其感情問題,遂毫無防備將己身之家庭背景、成長過 程及感情方面等事項均對鄭富謙據實以告,甚至將鄭富謙當 作諮詢意見之對象,鄭富謙見甲○心思單純、涉世未深,且 深信鬼神之說,竟意圖與甲○性交,而先後為下列行為: ㈠、鄭富謙透過甲○轉述獲知甲○在競選總部工作期間,另有 工作人員劉○宇對甲○有好感,表達追求之意,而甲○係 第一次被人追求,且對劉○宇亦有好感,惟認劉○宇年紀 約長其10歲,心生猶豫,唯恐年紀差距產生代溝,致陷入 「既期待又怕受傷害」之兩難中,遂在某次與鄭富謙獨處 時,詢問鄭富謙劉○宇之印象、評價等問題,鄭富謙認 有機可乘,告訴甲○觀察結果,認劉○宇脾氣很差、很暴 躁、心機很重等負面評語,甚至警示甲○:「妳把第一次 給劉○宇,在劉○宇面前癱軟,劉○宇不會放手讓妳走, 妳變成劉○宇之禁臠、階下囚」,並進一步表示:「現在 很多女生都懂得利用自己第一次,把自己的第一次給有權 有勢的人,這樣就可以換取保護,如果妳把第一次給黑道



老大後,若是劉○宇來鬧的話,就有人可以給妳當靠山, 可以出面幫妳處理劉○宇」及宗教、鬼神之說等語,因甲 ○未曾有談戀愛之經驗,加上心事不習向家人或他人傾訴 ,遂聽信鄭富謙所言,於99年3月下旬某晚,相約在新竹 市龍山國小旁7-11便利商店碰面,碰面後,鄭富謙表示要 帶甲○認識黑道老大盧繼華(音譯),待鄭富謙帶甲○見 過盧繼華後,鄭富謙在回程路上向甲○聲稱:伊才是黑道 老大,要甲○將第一次給他,還說劉○宇脾氣差,若發生 禁臠之事後,甲○就會被玩弄到死等語,使甲○心生畏佈 。鄭富謙並於99年3月29日晚上邀約甲○,駕車搭載甲○ 前往位於新竹縣竹北市○○路000號「Magic汽車旅館」, 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再次向甲○聲稱:伊認識很多黑道 的人,伊很有勢力,且其將第一次給劉○宇,會受劉○宇 控制成為禁臠、階下囚等語,再加上鄭富謙先前所稱禁臠 、被玩弄到死、宗教神鬼之說,甲○更心生畏懼,擔心自 己或身邊之人會遭到傷害,而聽命進房後先沐浴進行「淨 化」儀式,並依指示「淨身」後僅外裹浴巾躺在床上,鄭 富謙以此違反甲○意願,將其陰莖插入甲○陰道內抽動, 而強制性交得逞。
㈡、鄭富謙食髓知味,並更確定甲○心思單純及懼怕鬼神之說 ,屢屢對甲○聲稱:「妳身上有背後靈,就是妳家姑姑小 時候夭折,但沒有投胎變成孤魂野鬼,只要妳們家有女生 談戀愛,姑姑會嫉妒,會用各種方式讓妳知道她的存在, 一次比一次嚴重,要讓妳去幫她投胎,妳一定要跟著我去 修行打坐,修練法力幫妳姑姑投胎,否則下場會很慘」, 而據甲○所悉,家中確實有長輩小時候即夭折,故深信鄭 富謙所言。嗣鄭富謙於99年4月13日晚上,復基於強制性 交之犯意,邀約甲○至7-11便利商店碰面,並對甲○聲稱 「妳印堂發黑很嚴重,最近幾天妳跟劉○宇其中一人可能 會斷手斷腳,妳可以跟劉○宇發生關係把氣過給劉○宇, 將厄運交由劉○宇承受就好」,甲○因對劉○宇產生情愫 ,不忍劉○宇因甲○而受傷,鄭富謙見狀更進一步佯稱: 「我可以幫妳,我有修練,可以抵擋一些煞氣沒有問題, 只不過會耗損一些法力」等語,隨即駕車搭載甲○至新竹 市○○路00巷00號之「好歡喜花園汽車旅館」,甲○因鄭 富謙上開言語,心生畏懼,鄭富謙因此違反甲○意願,將 其生殖器插入甲○生殖器內抽動,而強制性交得逞。 ㈢、鄭富謙又於99年4月底至5月中旬某日,基於強制性交之犯 意,再以甲○還有背後靈纏身,須過氣導正氣場、消災解 厄等詞恫嚇甲○,致甲○心生畏懼後,將甲○帶往上開「



好歡喜花園汽車旅館」,利用甲○對其上開言語,心生畏 懼,違反甲○意願,將其生殖器插入甲○生殖器內抽動, 而強制性交得逞。
二、案經甲○訴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 移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受理性侵害犯罪案件而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時,不得揭露 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 之資訊,此觀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2 項規定甚明。職 是,為免揭露或推論出被害人之身分,本件判決書於事實欄 及理由欄內關於告訴人即被害人甲○之身分資料(年籍資料 詳如偵查卷卷附資料存放袋內真實姓名對照表),除因認定 事實之必要,而於事實欄記載無足明確識別甲○真實身分之 出生年月外,餘概以代號稱之。
二、證據能力部分: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 文。證人甲○於警詢時之陳述,屬審判外陳述,核與其於 本院審理中所為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是並無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之3得例外作為證據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證人 甲○於警詢時之證述,應無證據能力。
㈡、其餘本院認定事實所引用之下列各項供述及非供述證據, 經檢察官、被告及選任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對各項證據資 料等證據,就證據能力均未表示爭執,且迄言詞辯論終結 前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下列各項證據方法之作成情況 ,並無違法不當之情形,且與本案具有關連性,應認以之 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而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鄭富謙固坦承有與甲○為上開三次性交行 為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強制性交犯行,辯稱:伊沒有違 反甲○的意願,伊沒有與甲○談到背後靈之事,但有談到宗 教,提到花蓮有一家公廟,伊沒有跟甲○說過「妳把第一次 給劉○宇,在劉○宇面前癱軟,劉○宇不會放手讓妳走,妳 變成劉○宇之禁臠、階下囚」的話,第一次去汽車旅館是因 為甲○跟伊說她跟男朋友的事,伊有講過很多次伊喜歡她, 伊有能力可以保護她,她就跟伊說「那我們就走啊」,伊就 決定要找汽車旅館;第二次性行為前,有跟她說她臉色不好 ,可能會運氣不好,如果跟伊上床的話,運氣會變比較好, 並有說過如果男友欺負她的話,伊就會讓他斷手斷腳;第三



次性行為是伊打電話跟甲○說伊無聊,可否陪伊,隔幾天後 兩人約在7-11,之後就去賓館云云。選任辯護人則以:被告 與甲○發生三次性關係,都是在汽車旅館,應該是在甲○的 同意下前往,甲○是大學生,應清楚知道前往汽車旅館會發 生什麼樣的事情,過程中甲○沒有抵抗,離開時亦屬平和, 倘被告有以宗教脅迫之情事,事後甲○應會與被告保持距離 ,然甲○仍前往被告家中慶生,難以認定受到脅迫。且告訴 人於事發後二年始提出本件告訴,動機不明,應有可能事後 後悔發生性關係,而非當下違反其意願;亦有可能係被告未 處理好甲○車禍後之賠償事宜,或為了給男朋友一個交代; 而心理諮商報告呈現部分創傷反應,可能是甲○與被告發生 道德上不容許的事情造成,不得做為甲○受到性侵害之依據 力,是本件並沒有積極的證據證明被告有違反甲○意願,而 發生本件性行為等語為被告置辯。經查:
㈠、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證人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結證綦 詳,其證述如下:
⒈證人甲○於偵查中證述:當時劉○宇追求伊,伊跟劉○宇 走的很近,因為是第一次被異性追求,之前沒有這樣的經 驗,不知道怎麼辦,伊想說被告是同事的爸爸,所以想詢 問他劉○宇如何,一開始被告沒說劉○宇的好壞,但是之 後被告就會在伊耳邊說劉○宇不好的事情,還說伊不能將 第一次給劉○宇,不然伊會變成劉○宇的禁臠,且說第一 次要給有權有勢的人,這樣的話出了什麼事情他(指有權 有勢的人)可以幫伊處理;之後於99年3月下旬被告在電 話中說要帶伊去看一個朋友,見面前被告就跟伊說對方是 黑道的人,見完面後被告跟伊說他所說的有權有勢的人就 是指他自己,說伊應該要將第一次給他,他也跟伊說很多 他認識黑道的人,還有講到鬼神的事情,伊擔心他是不是 真的有黑道勢力,害怕他會對伊怎樣,所以在99年3月29 日就跟被告去位在竹北中華路上的MAGIC汽車旅館,進去 的時候他叫伊先去淨身,淨身就是洗澡,洗完澡伊就圍著 浴巾躺在床上,當時伊很害怕、很緊張,被告掀開伊的浴 巾、舔伊的乳頭跟私處,然後把他的生殖器放進來,他一 放進來伊就全身痙攣,之後的事情伊都記不太清楚(哭泣 ),伊並沒有跟被告說伊想體會做愛的感覺,被告只有說 不可以將第一次給劉○宇,並且問伊現在進展的情形,伊 就一五一十的告訴被告伊跟劉○宇的接觸過程、身體上的 接觸程度,但是伊沒有說伊想體會做愛的感覺;之後被告 一直以來跟伊說有背後靈的事情,記得4月13日當天他就 一直說伊背後靈就是伊姑姑,且伊印堂發黑很嚴重需要馬



上過氣,不馬上過氣的話可能隔天伊跟男友劉○宇其中一 人就會斷手斷腳,伊很緊張害怕,不知道是真是假,到底 是背後靈會害伊或男友其中一人斷手斷腳,或是他利用黑 道勢力讓伊們其中一人斷手斷腳,所以伊就問被告怎麼辦 ,他就說因為他有修練可以抵擋煞氣,所以伊可以過氣給 他,當晚伊就跟被告去清大附近的好歡喜汽車旅館,在旅 館內被告也是叫伊先去淨身,伊也是圍著浴巾出來躺在床 上,之後發生性行為,伊記得被告說過氣的話不可以戴保 險套,所以那次沒有戴保險套在伊體內射精,之後被告給 伊2顆藥丸,並說1顆是事後丸(事後避孕藥)、1顆是顧 子宮的,伊在旅館內馬上服用,之後的事情已經記不太清 楚,伊確定第二次性行為發生之後有吃事後丸,當時吃完 之後隔幾天的確下體有流血,伊很緊張不知道怎麼一回事 ,就打電話去問被告,他就說是因為去了仙山喝了仙水, 還問伊排出的血是否黑黑的,伊說是深色的,被告就說那 是排出來的穢氣;第二次性行為完畢之後,被告還是說伊 印堂發黑很嚴重,說要帶伊去苗栗仙山裝仙水來喝,可以 稍微抵擋煞氣,所以後來伊在99年4月18日、5月2日有跟 他去仙山取仙水,伊照他說的喝了仙水,但是被告還是說 伊身上的穢氣很重,之後就發生了第三次性行為,但是伊 不記得是在第一、二次取仙水的過程當中或是二次取完仙 水之後發生性行為,第三次的過程伊記不太清楚,只記得 一樣是在好歡喜汽車旅館,伊會跟被告發生性行為是因為 他一直說黑道跟宗教的事情,伊並不是對他有意思,是因 為害怕以及背後靈的事情,所以跟他有聯絡、跟他發生性 行為,且伊跟被告發生性行為之後,伊覺得伊原先害怕的 事情其實沒有改善,到後來伊覺得他老是跟伊說背後靈姑 姑、印堂發黑的事情,讓伊壓力很大、很痛苦等語明確( 見偵查卷第59至66頁)。
⒉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被告有問伊感情狀況, 他問伊是否有交過男朋友,伊有回答,因為他也問其他青 年軍同樣問題,伊不以為意就回答他,有時候伊一個人在 辦公室後面,被告就來找伊,跟伊講宗教上神蹟的事,他 有提到感覺到伊身上有不乾淨的東西,讓伊有點心理毛毛 的,有點害怕。那時家裡人少,從小也有拜拜的活動,父 母也會跟伊說要敬鬼神而遠之,經過喪家不要亂看,生活 中是有宗教事情,被告也在青年軍面前講宗教的事情,會 發生99年3月29日與被告前往「Magic汽車旅館」是因為選 舉完之後(哭泣),被告還是會找伊講宗教的事情,被告 提到他有認識黑道背景的人,他也有黑道背景,之前有提



到被告會問感情的事情,伊現在男友在追求伊,伊沒有任 何戀愛經驗,也不知道要如何處理,伊有問被告劉○宇好 不好,被告就說劉○宇脾氣不好,競選完後被告越說越嚴 重,說劉○宇是不好的人,脾氣很糟,被告甚至直接問伊 進展如何,有無發生關係,(啜泣)伊覺得伊很笨,伊覺 得被告是同學的爸爸,也是老師親戚,是可以信任的人, 就回答他,說有肢體接觸,被告說伊不能將第一次給男朋 友,如果將第一次給男朋友,伊會成為男朋友的禁臠,叫 伊將第一次給有權有勢的黑道老大,男朋友來鬧的話,就 還有人可以保護伊;之後被告就帶伊去看一個黑道老大, 看完後又說黑道老大就是他自己,要伊將第一次給他,伊 覺得害怕發生禁臠的事情,伊沒有其他選擇,因為伊怕死 ,不得不跟他發生第一次關係,被告說伊男朋友脾氣差, 發生禁臠事情後,就會玩弄伊到死,伊沒有任何戀愛經驗 ,被告是同事爸爸、老師親戚,他說這句話伊就信任他, 伊是害怕會發生被告所說的「發生禁臠」這件事;伊那時 真的很笨,真的以為與被告發生關係這樣可以避免,第一 次性行為後,伊有與其他青年軍到被告家吃飯,那時伊信 任他,伊認為他所講的事情是真的,所以與被告互動沒有 太大改變;發生第一次性行為後,被告說有背後靈在伊身 上,說伊印堂發黑很嚴重,說伊這幾天與男朋友兩個人有 厄運,會斷手斷腳,說要把厄運過氣給男朋友,但伊覺得 男朋友是好人,不想連累到他,伊就問被告如何是好,被 告說他修練很多年,有法力可以過氣給他,伊很害怕會發 生他所說會斷手斷腳的事情,就於99年4月13日跟被告一 同前往「好歡喜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又伊在網路上有 查到被告擔任一家宮廟的副爐主,在競選總部時,被告有 跟青年軍講他們家進香的神蹟,例如花蓮有一個法力高強 的師父可以用法力讓廟門關起來,有通天眼知道被告要出 門賭博,而打電話給被告叫他不要去,這些如同伊所講家 裡的情況,伊就信任他說的是真的;第三次性行為是去完 仙山後,被告說伊印堂發黑,很嚴重需要過氣,當時同意 去賓館就是被告說的那些東西,伊相信被告說的禁臠及背 後靈的事情,也害怕這些事情成真,所以不得不與被告發 生關係;第三次之後,被告一直不斷的要伊跟他去修練, 以化解背後靈,後來伊覺得並沒有如被告所言,男朋友脾 氣很差、很糟糕的事情,漸漸的對他產生疑問,他一直講 背後靈的事讓伊壓力很大,伊覺得生活受到他的控制,就 沒有往來;後來伊覺得自己很笨,被騙了,所以才寫信給 男朋友說要分手;相隔超過二年才提告,是男朋友鼓勵伊



打電話給婦幼專線,婦幼專線有轉介心理輔導,一開始伊 只是想療傷,看了新聞內容決定要提告,不想被欺負,提 告是伊自己決定的;伊純係害怕被告講的神蹟及背後靈的 事情,伊絕對不是兩情相悅,伊是害怕,若當時伊知道是 被騙,根本就不會跟被告發生性關係,伊覺得伊沒有表現 出讓被告覺得伊喜歡被告,或是想要與被告發生關係,伊 都跟被告講男朋友的事情,被告也知道伊喜歡男朋友等語 (見本院卷第101至106頁)。
⒊衡諸甲○於偵審中,就被告如何利用其甫滿18歲,正值青 澀年紀,對於感情之事缺乏經驗,從小家庭生活中父母教 導其對於宗教應予崇敬、鬼神應予畏懼遠離之態度,先於 日常聊天中傳達男女感情的看法、以及平日從事宗教事物 所見之神蹟,表達長輩之關心及自身於宗教上之修為,再 藉甲○詢問男女感情事之機會,評斷其男友脾氣不好、心 機很重,誆稱「將第一次給男朋友會變成男朋友之禁臠, 被玩弄到死」、「第一次給黑道老大,就有靠山,將可以 受到保護」及宗教神鬼等語,嗣再以甲○「身上有背後靈 ,如果沒有修練法力幫助姑姑投胎,下場會很慘」、「印 堂發黑很嚴重,不過氣的話會斷手斷腳」、「我有修練, 將氣過給我,可以抵擋一些煞氣,只是會耗損一點法力」 等言詞,致使甲○為其黑道勢力、靈異災厄之說所惑,擔 心災厄臨頭,乃違背意願與被告進行性交行為等情,雖已 歷時多年,但甲○對此基本事實之陳述均屬一致,若非真 有其事,當無陳述如此清楚且前後相符之理。
㈡、證人劉○宇於檢察官偵查時亦證稱:伊於99年1月間在競 選總部認識甲○,當時伊也在該處打工,伊就開始追求她 ,99年2月28日打工結束,伊跟甲○還是有繼續聯絡、一 直有互動,算是在交往,當時被告女兒跟甲○是同事,被 告有時候也會去競選總部工作,伊看過他幾次,後來選舉 結束後,在99年3、4月間,被告也會找伊們去他家吃飯, 伊才比較認識他,被告比較不拘小節,會問大家許多事情 ,像是戀愛的事情,也會說到他家有修道、神蹟的事情, 也有說到要帶大家去道館拜拜,還說青年軍中有一個女生 印堂發黑、有帶去拜拜,伊跟甲○交往之後,當時甲○說 被告要帶她去修練,被告跟他太太需要一個人帶他們修練 才能成功、甲○有天命之類的,伊也聽不太懂,當時甲○ 有時說一說,會情緒有點激動,一定要去修練的樣子,伊 覺得一個大一學生一直說要修練的感覺不太好,伊就一直 勸她,跟她說年紀還小,就說要去道館宮廟修練,伊覺得 不適合,甲○說因為她有天命,被告說要她去修練,不然



神會懲罰她,這就是她當時執意去修練的原因,當時她很 堅持修練的事情,聽不太進去;7、8月的時候甲○常常半 夜打電話來,說她做惡夢,夢中有妖魔鬼怪、屍體之類的 東西要抓她,當時伊蠻反感的,因為她一直提到修練的東 西,到了99年年底,她比較沒有常做惡夢,也不會再去討 論害怕鬼神;另在99年4月間時,甲○有問伊被告家中是 否有黑道背景,伊是說大家傳聞被告跟砂石業黑道有關係 ,但是當時伊不知道為何甲○要問伊這些事情;後來伊有 問她為何事情發生當下不馬上求助,她就說她很害怕不知 道向誰求助,想要假裝沒發生過這些事情等語(見偵查卷 頁第66至70頁),核與證人甲○上開證述內容大致相符, 堪信證人甲○前揭指證情節即非虛佞,應可信實。 ㈢、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雖否認曾向甲○講過「將第一次給男朋 友會成為其禁臠,給黑道老大可以受到保護」、「身後有 背後靈,沒有修練法力幫姑姑投胎會很慘」「印堂發黑, 會斷手斷腳」等語,惟其於原審審理時供承:伊除了跟甲 ○說劉○宇的脾氣不好外,也有跟甲○說如果甲○把第一 次給劉○宇,之後會變成劉○宇之禁癵,也說過這樣劉○ 宇不會放過甲○,也有跟甲○說第一次給黑道老大,這樣 黑道老大可以當甲○的靠山,才可以保護甲○,且伊的確 有暗示甲○,伊才是那個有黑道勢力可以處理或修理不聽 話的人,甲○的第一次應該要給伊,且也有說伊可以保護 甲○,說完後就去汽車旅館發生性關係,當時知道甲○是 還沒有性經驗的人...之後伊是有跟甲○說她身上有背後 靈,需要過氣才可以消解,是因為伊想要跟甲○再為性行 為,但不曉得如何對甲○開口...這二次性行為之後,伊 以甲○仍然有背後靈纏身,需要導正氣場,消災解厄為由 ,再度與甲○發生性行為等情(見原審侵訴卷第91頁背面 至第92頁、第93頁背面至第94頁背面、第95至95頁背面、 96),再參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亦自稱於第一次發生性行 為前,有說要介紹更好的男朋友給甲○,後來伊有帶她去 找盧繼華見面、吃飯,吃完飯後,伊有問甲○是否喜歡這 個男生,她說不要,所以就說更好的對象就是伊自己,另 也曾對甲○提過她男朋友脾氣差、心機很重、且很暴躁等 情(見本院卷第126頁反面、第127頁),益徵證人甲○所 述情節均屬有據。復參酌甲○與被告之女兒係同事關係, 被告經常出入甲○打工之競選總部,並經常與甲○及競選 總部之青年軍聊天,足見其等前無仇隙、結怨,彼此間並 無任何利害關係,此為被告所認是(見原審侵訴卷第98頁 );且甲○於本院審理時陳稱民事方面伊不需要金錢賠償



(見本院卷第105頁背面),衡情甲○應無自毀名節惡意 杜撰不實之遭被告強制性交之動機或理由,復依證人劉○ 宇所證上情及被告於原審及本院所自承之前述情節,相互 勾稽,足認證人甲○所指證各節,應為真正,其因被告之 宗教神鬼、黑道勢力、靈異災厄之說,心生畏懼,違背自 己意願,而與被告發生如前所述三次性交行為,益彰甚明 。
㈣、參以被告及被害人甲○於偵查中,均經檢察官函請法務部 調查局進行測謊,結果為「被告對問題㈠、㈡呈不實反應 :㈠你有沒有利用黑道名義(自稱黑道老大的理由)脅迫 她(即甲○)跟你性交?沒有、㈡你有沒有利用鬼神的名 義(宗教背後靈等理由)脅迫她跟你性交?沒有」、「甲 ○對問題㈠、㈡無不實反應:㈠他(即被告)有沒有利用 黑道、鬼神(宗教、背後靈等)理由脅迫妳跟他性交?有 、㈡妳跟他是不是基於兩情相悅才發生性關係?不是」, 此有法務部調查局102年2月22日調科參字第00000000000 號測謊鑑定說明書1份在卷為憑(見偵查卷彌封袋內), 在在顯示被害人甲○上開指述確屬真實。又辯護人以被告 於偵查中要求檢察官對其與甲○為測謊,堪認其內心坦盪 云云。然被告之目的雖在欲以利用測謊證己清白,惟仍應 以測謊後之結果為評斷,自不得以「係被告主動要求測謊 」乙情,即認被告無為本件犯行。
㈤、辯護人雖以前詞為被告置辯。惟按刑法第221條第1項規定 所稱「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並不以類似同條項所列 舉之強暴、脅迫、恐嚇或催眠術等方法為必要,祇要行為 人主觀上具備侵害被害人性自主之行使、維護,以足使被 害人性自主決定意願受妨害之任何手段,均屬之。而人之 智能本有差異,於遭逢感情、健康、事業等挫折,而處於 徬徨無助之際,其意思決定之自主能力顯屬薄弱而易受影 響,若又以科學上無法即為印證之手段為誘使(例如法力 、神怪、宗教或迷信等),由該行為之外觀,依通常智識 能力判斷其方法、目的,欠缺社會相當性,且係趁人急迫 無助之心理狀態,以能解除其困境而壓制人之理性思考空 間,使之作成通常一般人所不為而損己之性交決定,此行 為即屬一種違反意願之方法。是以行為人若施以上開方法 而使人為性交之行為,即與犯罪構成要件該當(最高法院 102年度台上字第369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假宗教 、神跡、修行之名,利用甲○甫滿18歲,心思單純且深信 鬼神之說,先後多次對甲○以「將第一次給男朋友會變成 男朋友禁臠」、「劉○宇脾氣差,若發生禁臠之事後,甲



○就會被玩弄到死」、「第一次給黑道老大,就有靠山, 將可以受到保護」、「身上有背後靈,如果沒有修行打坐 修練法力幫助姑姑投胎,下場會很慘」、「印堂發黑很嚴 重,沒有過氣給別人會斷手斷腳」、「我有修練,將氣過 給我,可以抵擋一些煞氣,只是會耗損一點法力」等黑道 勢力、靈異災厄之說相惑,被告在手段上顯係使用使被害 人甲○畏懼之恐嚇方式,先行製造甲○心理恐懼感,並進 而以此恐懼感進行行為支配,縱被告所聲稱之黑道勢力、 靈異災厄等內容,以一般理性人視之,或認屬人力所不能 直接或間接掌控,但被告所製造甲○心靈恐懼感,已對甲 ○形成心理強制狀態,足以壓制其性自主之自由意志,是 甲○之性自主決定權已受到相當程度之強制,其與被告所 為之性交,自非屬出於自由意志之一般男歡女愛之性行為 。甲○既係在性自主之自由意志受到相當程度之強制,為 免己身或男友劉○宇受有被告所聲稱之傷害結果,而不得 不與被告為性交行為,當不可能會有大聲呼救或搏命抵抗 之情事,準此,自不能以甲○於未大聲呼救或搏命抵抗, 即推認甲○係出於自願與被告性交,辯護人上開辯稱無足 為採。至辯護人另以甲○於事發後二年始提出本件告訴, 質疑甲○或係因事後反悔,或係因被告未妥善處理車禍賠 償事宜而挾怨以報,或係為在男友面前給予一個交代等語 置辨。惟甲○並未對被告請求民事損害賠償,顯難認甲○ 會為因單純車禍賠償未處理妥當而起怨懟之心;且被害人 甲○於本院審理時明確結證稱:伊後來覺得並沒有如被告 所言,男朋友脾氣很差、很糟糕的事情,漸漸的對被告產 生疑問,而被告一直講背後靈的事讓伊壓力很大,伊覺得 生活受到他的控制,就沒有往來,伊覺得自己很笨,被騙 了,所以才寫信給男朋友說要分手,相隔超過二年才提告 ,是男朋友鼓勵伊打電話給婦幼專線,婦幼專線有轉介心 理輔導,一開始伊只是想療傷,看了新聞內容伊決定要提 告,不想被欺負,提告是伊自己決定的等語(見本院卷第 104至106頁),是依被害人甲○上開所述,衡情與部分性 侵害被害人從一開始之無助、害怕、壓抑、逃避至最後決 定面對之心情轉折,並無何違背常情之處,且參酌證人劉 ○宇上開證述伊後來有問甲○為何事情發生當下不馬上求 助,她就說她很害怕不知道向誰求助,想要假裝沒發生過 這些事情等語,是被害人甲○所述提起本件告訴之心理過 程即屬有據,足資憑信,則辯護人所辯不足為被告有利之 認定。
㈥、此外,並有被告於99年5 月19日發送給被害人甲○內容為



「花蓮七月普渡,冤親債主,祖先,孤魂野鬼,個人業障 ,我已經幫妳跟伊倫處理好了」簡訊一則(見偵查卷第9 至11頁)、被害人甲○於100年2月9日書寫給證人劉○宇 之信函一份(見偵查卷彌封袋內)、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 表一份(見偵查卷彌封袋內)在卷可稽,亦徵被害人甲○ 及證人劉○宇前揭證述為真。又被告執證人即競選總部之 同事丙○○於本院證述被告與甲○間於競選期間互動之情 形,欲以證明甲○於99年4月間仍前往被告家中幫男友慶 生,顯見被告並未性侵害甲○。查證人丙○○於本院審理 時雖證稱甲○於99年4月間有至被告家中幫男友慶生之事 ,甲○與被告互動正常,沒有異狀等情,惟其亦證稱:伊 認識甲○,但不熟等語(見本院卷第97頁),且證人甲○ 於本院審理時已證稱:發生第一次性行為後仍信任被告, 仍舊認為被告講的事情是真的,所以與被告之間的互動沒 有太大的改變,跟之前類似…當時同意去賓館就是被告說 的那些東西,伊相信被告說的禁臠及背後靈的事情,也害 怕這些事情成真等語(見本院卷第102頁反面、第104頁反 面、第106頁),甲○已陳明本件事發當時主觀上認定被 告所聲稱禁臠及背後靈等事為真,並以被告為諮詢對象, 還尚未查覺係遭被告恫嚇詐騙,則其於當時與被告互動正 常,自屬正常,則證人丙○○於本院之證述難為有利被告 之認定,併此敘明。
㈦、綜上事證,足認被告上開所辯,顯係飾卸之詞,委無足取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
二、論罪科刑:
按所謂「性交」,係指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 ,或使之接合之行為,刑法第10條第5項第1款訂有明文。查 被告假宗教、神跡、修行之名,利用甲○甫滿18歲,心思單 純、涉世未深且深信鬼神之說,先後多次對甲○聲稱如事實 欄一之㈠、㈡、㈢所載具恐嚇性質等黑道勢力、靈異災厄之 說,其在手段上顯係使用使被害人甲○畏懼之恐嚇方式,先 行製造甲○心理恐懼感,並進而以此恐懼感進行對甲○行為 之支配,縱被告所聲稱之黑道勢力、靈異災厄等內容,以一 般理性人視之,或認屬人力所不能直接或間接掌控,但被告 所製造甲○心靈恐懼感,已對甲○形成心理強制狀態,足以 壓制其性自主之自由意志,是甲○之性自主決定權已受到相 當程度之強制,被告顯係違反甲○意願與之性交,是核被告 三次以其性器進入甲○性器行為,均係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 之強制性交罪(共三罪)。被告於事實欄一、㈠、㈡、㈢所 示時間,均係在密接時間、相同地點,分別以其陰莖插入甲



○之陰道抽動行為,每次各行為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依一 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各論以 接續犯之法律上一罪。又被告所犯上開三罪,犯意各別,行 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三、原審以被告所為犯行,事證明確,適用刑法第221條第1項、 第51條第5款之規定,並審酌被告身為被害人甲○父執輩之 人,為滿足一己之私慾,竟漠視他人之性自主決定權及身體 控制權,屢屢利用黑道勢力及鬼神之說恫嚇剛滿18歲、心思 單純涉世未深之被害人,以此方式對被害人為強制性交行為 三次,戕害被害人與性攸關之身體自主權利與心靈感受、已 對被害人身心造成部分創傷,所為應嚴正譴責,且其矢口否 認犯行猶狡辯稱係被害人想體驗性經驗而主動邀約發生性行 為,迄未見悔悟,兼衡被告目前擔任廚師等情,暨其犯罪之 動機、目的、手段、品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為高職肄業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有期徒刑四年三月、四年一月、四年 一月,並定其應執行為有期徒刑八年二月,核其認事用法並 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被告上訴,猶執陳詞,飾詞否認犯 罪而指摘原判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曾昭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李幼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葉金發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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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