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3年度,970號
TPHM,103,上訴,970,2014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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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訴字第9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尤士銘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
2年度審訴字第595號,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6548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上訴人即被告尤士銘犯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 判處有期徒刑11月,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 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伊係經員警臨檢強押其至警所採尿,採 證違背法定程序云云,嗣復改稱不否認犯罪,原審量刑過重 云云。然查:
㈠本件原審以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8月6 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毒品 案件尿液檢體編號及姓名對照表、偵辦毒品案件採驗尿液委 驗同意書及被告於偵、審中之自白等證據,認被告施用海洛 因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施用第一級毒 品罪。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前後持有海洛因之低度行 為,為施用第一級毒品之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被告有 如原審判決事實欄所載罪刑執行完畢情形,有本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 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 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並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施用毒品之前科 紀錄,此有前開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並歷經觀察 、勒戒及強制戒治之戒毒療程,始終未能戒除毒品之誘惑, 且其正值壯年,身心狀態健全,竟不思努力工作,尋求正常 生活,一再沾染施用毒品之惡習,戕害身心不淺,並衡諸其 生活狀況、施用毒品之手段、動機、目的及事發後已坦承犯 行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11月。經核其認事用法,並無 違誤,量刑亦稱妥適。
㈡被告上訴意旨原雖稱係經員警臨檢強押其至警所採尿,採證 違背法定程序云云。然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就上述濫用 藥物檢驗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毒品案件尿 液檢體編號及姓名對照表、偵辦毒品案件採驗尿液委驗同意 書及警詢、偵查暨原審供述等,均表示沒有意見,且其供述



均出於自由意志,無人對其施以強暴、脅迫、威脅、利誘, 並捨棄傳訊證人即員警邱文蔚、許維劭、鄭凱仁等人,有本 院審判程序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0頁),自堪認本件 被告之採集尿液程序係於經被告同意後所為,殆無疑義。被 告上訴初指採尿程序違法云云,應係事後畏罪飾卸之詞,應 無足信。
㈢被告上訴另稱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太重,希望刑度能再 判輕一點云云。惟刑之量定,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 裁量之事項,苟於量刑時,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 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範圍,又未濫用 其職權,即不得遽指為違法。本案被告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罪,為法定本刑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原判決已說 明被告為累犯,及其如何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審酌被告犯罪 之一切情狀,於法定刑內量處適當之刑之理由綦詳,業如前 述,並未逾越法定刑度,又未濫用權限,自無違法可言。況 被告前於8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分別 裁定送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該次施用第1、2級 毒品犯行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再於92 年間因轉讓第2級毒品案 件,經同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2案件所宣告之罪 刑再由同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執行完畢後,復於 100年間因施用第1、2 級毒品案件,經同法院分別判處有期 徒刑10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並由本院駁回上訴確 定;於100年間因施用第1級毒品案件,經同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11月確定,上開2罪再由同法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10月確定,甫於102年5月3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卷附本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顯見被告並未戒除施用第一級 毒品之惡習,則原審就被告本次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判處有 期徒刑11月,難認本案判決有量刑過重之情形。 ㈣綜上,被告前開上訴所指,均無理由,自應予以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炳雄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聰明
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謝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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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