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03年度,740號
TPHM,103,上易,740,2014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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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易字第7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皓鉦
選任辯護人 廖克明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建霖
選任辯護人
      王彥迪律師
      劉祥墩律師
      林翊臻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
年度易字第1675號,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6651號、第10013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王皓鉦黃建霖部分,均撤銷。
王皓鉦犯如附表二編號1 至35、40至54、61至95「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 至35、40至54、61至95「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所載之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建霖犯如附表二編號12至21「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2至21「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所載之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王皓鉦黃建霖陳政瑋(業經判決有罪確定)、李逸祥吳柏軒(以上2人另由原審通緝中)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 號「阿弟仔」之成年男子(下稱「阿弟仔」)共組竊車集團 ,由王皓鉦於民國101年9月間,承租新北市○○區○○路 000號4樓之2房屋及地下5樓停車場3個車位,供所屬竊車集 團居住及停放車輛使用。王皓鉦明知汽車牌照為公路監理機 關所發給,為行車之許可憑證,不得任意偽造或懸掛偽造車 牌加以行使,竟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101年6、 7月間,透過網際網路向不詳人士購買偽造車牌號碼0000-00 號、6261-D5號、9297-VV號、0167-C8號、2760-YY號、2958 -R7號、3026-XT號、8811-TF號、8388-L9號、6228-XK號車 牌各2面,供所屬竊車集團竊車時懸掛於車輛上以躲避查緝 ,並於101年9月某日,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地下停 車場,接續將上開偽造5317-WH號車牌懸掛於某MAZDA廠牌黑 色自用小客車上、將偽造6261-D5號車牌懸掛於某MAZDA廠牌 白色自用小客車上、將偽造9297-VV號車牌懸掛於某INFINIT



I廠牌休旅車上,以躲避警方追緝,足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 於車牌號碼管理之正確性及5317-WH號、6261-D5號及9297-V V號車牌所有人權益。再由王皓鉦黃建霖陳政瑋、李逸 祥、吳柏軒與「阿弟仔」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王皓鉦明知徐淑芬所有車牌號碼0000-00 號、LEXUS 廠牌 銀色自用小客車(下稱甲車,於101 年8 月28日4 時40分 許,在新北市○○區○○○00號附近失竊),為他人竊取 所得之贓物,竟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於101 年8 月某日 ,在臺中市某處,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以新臺幣( 下同)10萬元之代價,購入甲車作為竊取物品所用車輛。 王皓鉦復與李逸祥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 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編號1 所示時間,將偽 造0167-C8 號車牌2 面懸掛於甲車上,並攜帶客觀上足對 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而可供兇器 使用之T 字型扳手、萬用扳手套筒及六腳電鑽等工具,至 附表一編號1 所示地點,以上開工具轉開螺絲之方式,竊 取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4605-UZ 號之車牌2 面得手後離去 ,足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於車牌號碼管理之正確性及0167 -C8號車牌所有人之權益。
(二)王皓鉦李逸祥及「阿弟仔」,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及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編號2 所 示時間,將偽造0167-C8 號車牌2 面懸掛於甲車上,並攜 帶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 性而可供兇器使用之T 字型扳手、萬用扳手套筒、六腳電 鑽等工具,先於附表一編號2 所示時間、地點,使用上開 工具,以轉開螺絲之方式,竊取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9890 -YM 號車牌2 面得手,足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於車牌號碼 管理之正確性及0167-C8 號車牌所有人權益。嗣王皓鉦李逸祥及「阿弟仔」即將上開竊得9890-YM 號車牌2 面懸 掛於甲車上,再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附表 一編號3 所示時間、地點,以T 字型扳手破壞車門及電門 ,並使用行車電腦破解器盜拷晶片破解中控鎖之方式,竊 取如附表一編號3 、4 所示自用小客車各1 輛得手。(三)王皓鉦李逸祥及「阿弟仔」,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及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將偽造2760-YY 號 車牌2 面懸掛於甲車上,並攜帶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 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而可供兇器使用之T 字型 扳手、萬用扳手套筒、六腳電鑽等工具,分別於附表一編 號5 、6 所示之時間、地點,以T 字型扳手破壞車門及電 門,並使用行車電腦破解器盜烤晶片破解中控鎖及折斷龍



頭鎖之方式,竊取如附表一編號5 、6 所示自用小客車各 1 輛得手,足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於車牌號碼管理之正確 性及2760-YY號車牌所有人權益。
(四)王皓鉦黃建霖李逸祥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由 黃建霖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李逸祥王皓鉦,於101 年11月14日凌晨1 時10分許,攜帶客觀上 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而可供 兇器使用之T 字型扳手等工具,於附表一編號7 所示時間 、地點,以T 字型扳手破壞車門及電門,並使用行車電腦 破解器盜烤晶片破解中控鎖之方式,竊取如附表一編號7 所示自用小客車1 輛及車內財物得手。
(五)王皓鉦黃建霖李逸祥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 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編號8 所示時間 、地點,將偽造0167-C8 號車牌懸掛於某本田廠牌、CR-V 型號之白色自用小客車(下稱乙車)後,由黃建霖駕車搭 載李逸祥王皓鉦,於附表一編號8 所示時間、地點,攜 帶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 性而可供兇器使用之T 字型扳手、六腳電鑽等工具,以六 腳電鑽轉開螺絲之方式,竊取如附表一編號8 所示9A-223 6 號車牌2 面得手,足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於車牌號碼管 理之正確性及0167-C8 號車牌所有人權益。嗣王皓鉦、李 逸祥及黃建霖即將竊得9A-2236 號車牌懸掛於乙車上,再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一編號9 、10所示時 間、地點,以T 字型扳手破壞車門及電門,並使用行車電 腦破解器盜拷晶片破解中控鎖之方式,竊取如附表一編號 9 、10所示自用小客車各1 輛得手。
(六)王皓鉦黃建霖陳政瑋李逸祥,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 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編號 11所示時間、地點,將偽造2958-R7 號車牌2 面懸掛於乙 車上,並攜帶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 ,具有危險性而可供兇器使用之T 字型扳手、萬用扳手套 筒、六腳電鑽等工具,以T 字型扳手轉開螺絲之方式,竊 取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6702-G2 號車牌2 面得手,足生損 害於監理機關對於車牌號碼管理之正確性及2958-R7 號車 牌所有人權益。嗣王皓鉦李逸祥黃建霖陳政瑋即將 上開竊得6702-G2 號車牌懸掛於乙車上,再共同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一編號12至14所示時間、地點,由 黃建霖駕車、陳政瑋把風及王皓鉦李逸祥以T 字型扳手 破壞車門及電門,並使用行車電腦破解器盜拷晶片破解中 控鎖之方式,竊取如附表一編號12至14所示自用小客車各



1 輛,得手後即將上揭車輛駕駛至竊得現場附近拆解車內 零件後棄置。
(七)王皓鉦李逸祥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駕駛某不詳 自用小客車(無證據證明懸掛偽造車牌),攜帶客觀上足 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而可供兇 器使用之T字型扳手等工具,於附表一編號15所示之時間 、地點,以T字型扳手破壞車門及電門,並使用行車電腦 破解器盜烤晶片破解中控鎖之方式,竊取如附表一編號15 所示王萬水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丙 車)1輛得手。嗣王皓鉦李逸祥另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特 種文書之犯意聯絡,於101年12月25日某時,在桃園大溪 鎮普濟停車場,將偽造2958-R7號車牌懸掛在所竊得丙車 上,以躲避查緝,足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於車牌號碼管理 之正確性及2958-R7號車牌所有人權益。(八)王皓鉦李逸祥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 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編號16所示之時間、地點 ,將偽造6228-XK 號車牌2 面懸掛於丙車上,並攜帶客觀 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而可 供兇器使用之T 字型扳手、萬用扳手套筒及六腳電鑽等工 具,以六腳電鑽轉開螺絲之方式,竊取如附表一編號16所 示8698-ZY 號車牌2 面得手,足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於車 牌號碼管理之正確性及6228-XK 號車牌所有人權益。嗣王 皓鉦、李逸祥即將上揭竊得8698-ZY 號車牌懸掛在丙車上 ,再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一編號17所示時 間、地點,攜帶前揭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 成威脅,具有危險性而可供兇器使用之T 字型扳手、萬用 扳手套筒及六腳電鑽等工具破壞車門及電門,並使用行車 電腦破解器盜烤晶片破解中控鎖之方式,竊取如附表一編 號17所示自用小客車1 輛得手。王皓鉦李逸祥復共同基 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將偽造3026-XT 車牌懸 掛於上開竊得如附表一編號17所示之自用小客車上,藉此 躲避警方追緝,足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於車牌號碼管理之 正確性及3026-XT 號車牌所有人權益。
(九)王皓鉦李逸祥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 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編號18所示時間、地點, 接續將偽造6228-XK 號、0167-C8 號車牌先後懸掛於丙車 上,並攜帶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 具有危險性而可供兇器使用之T 字型扳手、六腳電鑽、萬 用扳手套筒等工具,以T 字型扳手轉開螺絲之方式,竊取 如附表一編號18所示1153-S3 號車牌2 面得手,足生損害



於監理機關對於車牌號碼管理之正確性及6228-XK 號、01 67-C8 號車牌所有人權益。嗣王皓鉦李逸祥即將上揭竊 得1153-S3 號車牌懸掛在丙車上,再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於附表一編號19所示時間、地點,以前揭客觀上 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而可供 兇器使用之工具破壞車門、電門後,並使用行車電腦破解 器盜烤晶片破解中控鎖及龍頭鎖之方式,竊取如附表一編 號19所示自用小客車1 輛得手。王皓鉦李逸祥復共同基 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將偽造3026-XT 車牌懸 掛於上開竊得如附表一編號19所示自用小客車上,並將該 車停放在桃園縣大溪鎮中正路與普濟路口之停車場,藉此 躲避警方追緝,足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於車牌號碼管理之 正確性及3026-XT 號車牌所有人權益。
(十)王皓鉦李逸祥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 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編號20所示時間、地點, 將偽造0167-C8 號車牌2 面懸掛於丙車上,並攜帶客觀上 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而可供 兇器使用之六腳電鑽等工具,以六腳電鑽轉開螺絲之方式 ,竊取如附表一編號20所示2698-B9 號車牌2 面得手,足 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於車牌號碼管理之正確性及0167-C8 號車牌所有人權益。
(十一)王皓鉦李逸祥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 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編號21所示之時間、 地點,將偽造0167-C8 號車牌2 面懸掛於丙車上,並攜 帶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 險性而可供兇器使用之六腳電鑽等工具,以六腳電鑽轉 開螺絲之方式,竊取如附表一編號21所示3226-A3 號車 牌2 面得手,足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於車牌號碼管理之 正確性及0167-C8 號車牌所有人權益。
(十二)王皓鉦陳政瑋李逸祥吳柏軒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 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編 號24所示時間、地點,將偽造6228-XK號車牌2面懸掛於 丁車上,並攜帶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 威脅,具有危險性而可供兇器使用之六腳電鑽及剪刀等 工具,以六腳電鑽轉開螺絲之方式,竊取如附表一編號 24所示4975-VK號車牌2面得手,足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 於車牌號碼管理之正確性及6228-XK號車牌所有人權益 。嗣王皓鉦李逸祥陳政瑋吳柏軒即將上揭竊得 4975-VK號車牌懸掛在丁車上,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分別於附表一編號25至37所示時間、地點,攜帶前



揭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 險性而可供兇器使用之剪刀,以剪下後照鏡之方式,竊 取如附表一編號25至37號所示BMW廠牌自用小客車後照 鏡得手。
(十三)王皓鉦李逸祥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2年1 月31日凌晨駕駛某不詳自用小客車,並攜帶客觀上足對 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而可供兇 器使用之六腳電鑽、扳手、萬用套筒、T字型扳手等工 具,先於附表一編號44所示時間、地點,以六腳電鑽、 套筒轉開螺絲之方式,竊取如附表一編號44所示9913-A 9 號車牌 2面得手。嗣李逸祥王皓鉦即將上揭竊得之 9913-A9 號車牌懸掛在上揭其等所駕駛之某不詳自用小 客車上,再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一編號 45所示時間、地點,以上揭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 、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而可供兇器使用之工具破 壞車門、電門後,並使用行車電腦破解器盜烤晶片破解 中控鎖之方式,竊取如附表一編號45(起訴書誤載為編 號44)所示葉俊瑩所使用車牌號碼0000 -00號自用小客 車(下稱戊車)1輛得手。王皓鉦李逸祥復共同基於 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將偽造6228-XK車牌懸 掛於其等所竊得之戊車上,並將該車停放在新北市三峽 區和平街臺灣聯通停車場內,藉此躲避警方追緝,足生 損害於監理機關對於車牌號碼管理之正確性及 6228-XK 號車牌所有人權益。
(十四)王皓鉦陳政瑋李逸祥吳柏軒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於附表一編號46所示時間、地點,駕駛懸掛不 詳車牌(無證據證明為偽造車牌)之戊車,並攜帶客觀 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而 可供兇器使用之剪刀等工具,以轉開螺絲之方式,竊取 如附表一編號46所示3965-KE號車牌2面得手(起訴書犯 罪事實欄二、(十七)誤載此部分係竊取BMW自用小客 車後照鏡,詳後述),嗣王皓鉦陳政瑋李逸祥、吳 柏軒即將上揭竊得之3965-KE號車牌懸掛在戊車上,再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一編號47至49所示 時間、地點,攜帶上揭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 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而可供兇器使用之剪刀,以剪 下後照鏡之方式,竊取如附表一編號47至49所示BMW廠 牌車輛後照鏡得手(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十七)誤 載此部分行竊時係懸掛偽造2958-R7號車牌,詳後述) 。王皓鉦陳政瑋李逸祥吳柏軒復另行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於附表 一編號50所時間、地點,將偽造2958-R7號車牌懸掛於 戊車上,並攜帶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 威脅,具有危險性而可供兇器使用之剪刀等工具,於附 表一編號50至72所示時間、地點,以剪下後照鏡之方式 ,竊取如附表一編號50至72所示BMW廠牌自用小客車後 照鏡得手,足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於車牌號碼管理之正 確性及2958-R7號車牌所有人權益。
(十五)王皓鉦陳政瑋李逸祥吳柏軒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於附表一編號73所示時間、地點,駕駛戊車, 並攜帶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 有危險性而可供兇器使用之六腳電鑽、T字型扳手、萬 用扳手套筒等工具,以六腳電鑽轉開螺絲之方式,竊取 如附表一編號73所示2778-TV號車牌2面得手。嗣王皓鉦陳政瑋李逸祥吳柏軒即將上開竊得2778-TV號車 牌懸掛戊車上,再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 一編號74、75所示時間、地點,以上揭客觀上足對人之 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而可供兇器使 用之T字型扳手工具破壞車門、電門後,並使用行車電 腦破解器盜烤晶片破解中控鎖之方式,竊取如附表一編 號74、75所示自用小客車各1輛及車內財物得手。王皓 鉦、陳政瑋李逸祥、吳柏另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 書之犯意聯絡,接續將偽造3026-XT號、5317-WH號車牌 分別懸掛於上開竊得如附表一編號74、75所示自用小客 車上,並停放在新北市三峽區文化路停車場,藉此躲避 警方追緝,足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於車牌號碼管理之正 確性及3026-XT、5317-WH號車牌所有人權益。(十六)嗣經警循線跟監埋伏蒐證後,持原審核發之搜索票,於 102年2月20日上午8時許至王皓鉦位在新北市○○區○ ○路000號3樓之8租屋處、於同日上午9時50分許至上址 地下3樓停車場實施搜索,復於同日上午10時10分許至 新北市○○區○○街00號地下3樓(臺灣聯通停車場) 、於同日上午10時35分許至新北市三峽區文化路停車場 及於同日上午11時許至新北市三峽區茅埔路高速公路旁 邊坡查扣,扣得如附表三至五所示之物(扣押時間、地 點、物品內容詳如附表三至五所載),而悉上情。二、案經被害人江桂蘭傅燕凱、黃世雄江萍萍、邱貴華、王 萬水、黃瀚震彭秀珠蔡勛宇楊添旺高玉修洪博威 、張思惠、林義弘、楊明鑽、陳怡伸陳春桂、鐘武昌、陳 淑芳、黃國釗邱金城曾純純曹明松、鄭得軒、呂匯盛



葉俊瑩蔡淑瑛、洪志明、劉華章陳瓊真謝松億、徐 銘鴻、游世偉李偉國徐偉耀許天助、潘秀柔、汪炳全 、陳福金、周昱杰、李火龍林建男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海山分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查被告王皓鉦黃建霖所犯均並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 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2人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辯護人及公 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2人於原審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 並核與同案被告陳政瑋所供情節相符(以上供述均見原審 102年度易字第1675號卷〔下稱原審卷〕卷一第121頁反面至 第122頁,卷二第59頁),且分別有附表一證據欄所列證據 在卷可稽(各該偵卷代號詳如偵查卷宗及代號對照表所示) ,復有扣案如附表三、四所示之物可資佐證。至事實欄一、 (十四)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十七)部分), 被告王皓鉦陳政瑋及同案被告李逸祥吳柏軒係先駕駛懸 掛不詳車牌(無證據證明為偽造車牌)之戊車,於附表一編 號46所示時間、地點,竊取如附表一編號46所示3965-KE號 車牌2面得手,被告王皓鉦陳政瑋及同案被告李逸祥、吳 柏軒即將竊得之3965-KE號車牌懸掛在戊車上,再於附表一 編號47至49所示時間、地點,竊取如附表一編號47至49所示 BMW廠牌車輛後照鏡得手等情,業據被告王皓鉦及同案被告 陳政瑋李逸祥於偵訊時自白綦詳,並經證人即各該被害人 、告訴人於警詢時證述明確,且有相關現場照片等證據在卷 可佐(詳如附表一編號46至49證據欄所示),且起訴書附表 編號46至49亦同上記載,則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十七) 就此部分顯屬誤載,應予更正。綜上所述,足認被告2人任 意性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 告2人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
(一)按汽車牌照為公路監理機關發給,固具公文書之性質,惟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 條之規定,汽車牌照僅為行車之 許可憑證,自屬刑法第212 條所列之特許證之一種(最高 法院63年台上字第1550號判例要旨參照)。次按,刑法第 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攜帶 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 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 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



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 院79年台上字第525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查被告等人 行竊時所攜帶T字型扳手、萬用扳手套筒、六角電鑽、剪 刀等工具,均屬金屬材質,為被告等人行竊時用以破壞車 輛車門、電門、剪下車輛後照鏡所用,如以之攻擊人體, 均足以造成相當之傷害,是可認該等物品客觀上可對人之 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皆屬刑法第 32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兇器。
(二)核被告2人所為,分別係犯附表二「所犯法條」欄所示之 罪。被告王皓鉦如事實欄一所示先後將偽造5317-WH號、 6261-D5號、9297-VV號懸掛於前揭車輛上(並無證據證明 被告王皓鉦係於不同時、地所為,基於罪疑有利被告原則 ,應作對被告王皓鉦有利之認定,認係於同一密接時、地 所為);被告王皓鉦如事實欄一、(三)所示,懸掛偽造 2760-YY號車牌後,先後於附表一編號5、6所示時、地竊 取車輛;被告王皓鉦如事實欄一、(九)所示先後將偽造 6228-XK號、0167-C8號車牌懸掛於丙車後,於附表一編號 18所示時間、地點竊取車牌;被告王皓鉦與同案被告陳政 瑋如事實欄一、(十四)所示,懸掛偽造2958-R7號車牌 後,先後於附表一編號50至72所示時、地竊取各該後照鏡 ;被告王皓鉦與同案被告陳政瑋如事實欄一、(十五)所 示,竊取如附表一編號74、75所示車輛後,先後將偽造30 26-XT號、5317-WH號車牌懸掛於所竊得車輛上,其等於該 段期間內多次接續行使上開偽造車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 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 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 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各僅論以 一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行為。起訴書就事實欄一本文所示 被告王皓鉦懸掛3次偽造車牌部分,認應論以數罪,容有 未洽;起訴書附表漏未敘及事實欄一、(一)所示被告王 皓鉦懸掛偽造車牌於甲車行為之所犯罪名,然起訴書犯罪 事實欄二、(一)部分既就此部分犯罪事實具體敘明,自 應就此部分予以審究,併此敘明。又如事實欄一、(五) 部分所示,被告黃建霖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3懸掛偽造車牌 (0167-C8),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 文書罪,嗣後駕駛懸掛該偽造車牌之乙車竊取如附表一編 號8所示9A-2236號車牌2面,係犯加重竊盜罪,嗣後即將 竊得9A-2236號車牌懸掛於乙車上再行竊等情,僅觸犯行 使偽造特種文書之單一罪名;另如事實欄一、(六)部分 所示,被告黃建霖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7懸掛偽造車牌(



2958-R7),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 書罪,嗣後駕駛懸掛該偽造車牌之乙車竊取如附表一編號 11所示6702-G2號車牌2面,係犯加重竊盜罪,嗣後即將竊 得6702-G2號車牌懸掛於乙車上再行竊等情,僅觸犯行使 偽造特種文書之單一罪名,被告黃建霖辯護人指摘原判決 未論以接續犯,有違量定刑罰之平等原則等語,顯有誤會 ,附此敘明。又被告2人與同案被告陳政瑋李逸祥、吳 柏軒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弟仔」成年男子間,就 附表一「參與者」欄所示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應分別論以共同正犯。被告王皓鉦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 至35、40至54、61至95「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 名,以及被告黃建霖犯如附表二編號12至21「所犯罪名及 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名,均犯意各別,行為互異,均應予 分論併罰。
(三)被告王皓鉦前因共同犯傷害致死案件(下稱前案),經原 審以91年度少訴字第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年,上訴後經本 院以92年度少上訴字第207號判決上訴駁回,又提起上訴 後,經最高法院以95年度台上訴第289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 定,於99年8月16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101年10月9日 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固得以已執行完畢論,惟 按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 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撤銷其假釋。但假釋期滿逾3年者, 不在此限,本件被告王皓鉦於前案假釋中故意更犯本案, 並經法院為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而得為撤銷假釋之原因 ,是被告王皓鉦於本案並非累犯。
四、原審認被告2 人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一)原判決於事實欄一、(二)認定被告王皓鉦等人共 同於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時間,先將偽造之車牌兩面懸掛於 甲車上,再繼之竊得附表一編號2所示9890-YM號車牌,嗣將 該竊得來之車牌懸掛於甲車上,並分別於附表一編號3 所示 之時間地點,竊得如附表一編號3、4所示之自用小客車明確 ,惟於附表二編號5又認定被告等人行竊附表一編號2至4等 ,均懸掛偽造車牌(見原判決第68頁),其判決之事實與理 由前後矛盾;(二)原判決事實欄一、(十二)(見原判決 第7頁)部分,主文欄、理由欄未認定被告王皓鉦為共犯, 惟原判決該事實欄竟又認被告王皓鉦陳政瑋有共同行使偽 造特種文書罪,其事實欄與理由、主文欄相互矛盾,而有瑕 疵可指;(三)、原判決於論罪欄先敘明被告王皓鉦先後將 偽造車牌懸掛於行竊所用之車輛上,認定屬於接續犯(見原 判決第12頁倒數第3行至第13頁第17行),惟又說明被告王



皓鉦所犯上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理 由前後矛盾;(四)原判決關於附表一編號1證據欄「6、… (偵己卷第56至第58頁)」、「9及11、…內政部警政署停 車多元化查詢系統查詢資料3張…」;編號2證據欄「2、同 案被告李逸祥於警詢之自白(偵乙卷第52頁反面)」、「4 、…(偵卷第171頁)」、「9及11、…內政部警政署停車多 元化查詢系統查詢資料3張…」;編號3證據欄「2、同案被 告李逸祥於警詢之自白(偵乙卷第53頁)」、「4、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文山一局萬方派出所…」、「7、…內政部警政 署停車多元化查詢系統查詢資料3張…」;編號4證據欄「7 、…內政部警政署停車多元化查詢系統查詢資料3張…」; 編號5證據欄「4、…(偵丙卷第487至488頁)」、「6…照 片23張(偵丙卷第118至124頁)」、「7、…內政部警政署 停車多元化查詢系統查詢資料3張…」;編號6證據欄「4、 …(偵丙卷第49、454正反面)」、「6、…照片23張(偵丙 卷第118至124頁)」、「7、…內政部警政署停車多元化查 詢系統查詢資料3張…」;編號7證據欄「5、…受理案件記 錄表…(見偵丙卷第50頁)…」;編號10證據欄「同案報告 李逸祥於警詢之自白(偵乙卷第66至67頁)」;編號13證據 欄「6、V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編號14證據欄「 6、…車牌號碼0000號自用小客車…」;編號15證據欄「6、 2958-R7之車籍資料」;編號17證據欄「2、…(偵乙卷第 203至205頁)」、「3、桃園縣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 單…」;編號18證據欄「3、…(偵乙卷第208頁」、「10… 內政部警政署停車多元化查詢系統查詢資料3張…」;編號 19證據欄「4、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編號20證 據欄「5、…(偵丙卷第152至153頁)」、「6、車牌號碼 0000-00號車籍資料」、「9、…內政部警政署停車多元化查 詢系統查詢資料3張…」;編號21證據欄「4、桃園縣政府警 察局大溪分局…」、「7、…(偵丙卷第18頁)」、「10、 …內政部警政署停車多元化查詢系統查詢資料3張…」;編 號25證據欄「4、…偵己卷第293頁)」;編號26證據欄「4 、…偵己卷第293頁)」、「6、…(偵丙卷第1167至168頁 )」;編號27證據欄「4、…偵己卷第293頁)」;編號28證 據欄「4、…偵己卷第293頁)」;編號29證據欄「4…偵己 卷第293頁)」;編號30證據欄「4、…偵己卷第293頁)」 ;編號31證據欄「4、…偵己卷第293頁)」;編號32證據欄 「4、…偵己卷第293頁)」;編號33證據欄「4、…偵己卷 第293頁)」;編號34證據欄「4、…偵己卷第293頁)」; 編號35被害人/告訴人欄及竊得物品欄「鐘武昌」;編號36



被害人/告訴人欄「翁明良」;編號37證據欄「4…偵己卷第 293頁)」;編號38證據欄「4、…(偵丁卷第331至334頁) 」;編號45證據欄「1、…(偵乙卷第36頁…」、「3、…( 偵乙卷第234至235頁…」、「4、…(偵乙卷第236至238頁 …」;編號46證據欄「4、…(偵丁卷第338」、「5、…( 第390頁正反面)」、「6、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搜索 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7證據欄「3、…(偵 己卷第44頁)」;編號48證據欄「3、…(偵己卷第44頁) 」;編號49證據欄「3、…(偵己卷第44頁)」;編號50證 據欄「1、…(偵乙卷第37頁反面…」、「3、被告陳政瑋於 警詢之自白(偵乙卷第123頁)」、「4、…(偵乙卷第153 頁反面…」;編號51證據欄「1、…(偵乙卷第37頁反面… 」、「3、被告陳政瑋於警詢之自白(偵乙卷第123頁)」、 「4、…(偵乙卷第153頁反面…」:編號52證據欄「1、… (偵乙卷第37頁反面…」、「3、被告陳政瑋於警詢之自白 (偵乙卷第123頁)」、「4、…(偵乙卷第153頁反面…」 、「6、…偵乙卷、…第415至416頁)」;編號53證據欄「1 、…(偵乙卷第37頁反面…」、「3、被告陳政瑋於警詢之 自白(偵乙卷第123頁)」、「4、…(偵乙卷第153頁反面 )」、「5、…偵丁卷第417至419頁)」、「6、失車案件基 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編號54證據欄「1、…(偵乙卷 第37頁反面…」、「3、被告陳政瑋於警詢之自白(偵乙卷 第123頁)」、「4、…(偵乙卷第153頁反面…」;編號55 證據欄「1、…(偵乙卷第37頁反面…」、「3、被告陳政瑋 於警詢之自白(偵乙卷第123頁)」、「4、…(偵乙卷第 153頁反面…」;編號56證據欄「1、…(偵乙卷第37頁反面 …」、「3、被告陳政瑋於警詢之自白(偵乙卷第123頁)」 、「6、…(偵乙卷第268至279頁、偵戊卷第8至9)」;編 號57證據欄「1、…(偵乙卷第37頁反面…」、「3、被告陳 政瑋於警詢之自白(偵乙卷第123頁)」;編號58證據欄「1 、……(偵乙卷第37頁反面…」、「3、被告陳政瑋於警詢 之自白(偵乙卷第123頁)」;編號59證據欄「1、…(偵乙 卷第37頁反面…」、「3、被告陳政瑋於警詢之自白(偵乙 卷第123頁)」、「5、…(偵乙卷第281至283頁…」、「6 、…偵戊卷第23至24頁)」;編號60證據欄「1、…(偵乙 卷第37頁反面…」、「3、被告陳政瑋於警詢之自白(偵乙 卷第123頁)」;編號61證據欄「1、…(偵乙卷第37頁反面 …」、「3、被告陳政瑋於警詢之自白(偵乙卷第123頁)」 、「5、…偵戊卷第312至33頁)」;編號62證據欄「1、… 偵乙卷第37頁反面…」、「3、被告陳政瑋於警詢之自白(



偵乙卷第123頁)」;編號63證據欄「6、…照片41張…」; 編號65證據欄「5、…(偵乙卷第309頁…」、「6、…監視 器照張(偵乙卷第310至31…」;編號66地點欄「…地下3樓 …」、證據欄「5、…偵戊卷第47至49頁)」、「6、…監視 器照片41張…」;編號67證據欄「5、…偵戊卷第52頁正反 面)」、「6、…監視器照片41張…」;編號68證據欄「6、 …監視器照片41張…」;編號69證據欄「5、…102年1月4日 …」;編號70證據欄「5、…102年1月4日…」;編號71證據 欄「5、…102年1月4日…」;編號73證據欄「1、…(偵乙 卷第39頁…」、「3、…(偵乙卷第132頁…」(見原判決第 19至28、30至36、38至45、49至60、62至66頁)等等文字之 記載,或缺漏,或誤載,或與卷證出處不符(其應予更正部 分詳如後附之附表一各該編號內容所示);(五)原判決於 量刑時,認定被告黃建霖迄未與被害人或告訴人和解,並賠 償對方損失,做為對於被告黃建霖量刑之基礎,並未審酌被 告黃建霖於本院審理中與被害人黃建霖達成和解以及和解協 議之相關資料,以及辯護人於本院提出刑事準備書狀表示被 告現正與被害人盧樹雄邱貴華、溫壁明、蔡家蓁努力協議 和解之努力,是原判決有關被告黃建霖之量刑亦有再行斟酌 之餘地。被告2人不服原審法院判決提起本件上訴,被告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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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彩鴻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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