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17號原 告 趙秀蓁 高綉樺 鄭 勻 姚培彥 姚培漢 張蕙芳 陳冬梅 葉鑑儀 葉智堯 吳筱英 謝紅綢 周美月 蔡承宏 蔡淑鋒 蔡武育 蔡銘忠 潘少嫻 陳月美 林靖恩 林高進 陳詠緹 王楊雲鑾 張素蘭 黃春美 王義清 林鄭秀菊 徐愛珠 胡秀玲 洪水金 温慧津 韋淑珍 胡真珠 林瑞菊 張雲安 顏嬋娟 黃馨嬋 張素卿 胡玉梅 李施皎月 廖明新 盧鴻璋 黃瑞星被 告 陳玉英 吳宗豪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6號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童有德 法 官 江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譽璋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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