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侵上訴字第4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銘達
選任辯護人 李宗益律師
張孟茹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 年度
侵訴字第103 號,中華民國101 年10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9500 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丙○○係位於新北巿○○區○○街00號「錚揚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錚揚公司)總經理,成年女子甲○(代號為00 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則係錚揚公司之品管部員工, 任職有7 、8 年之久,民國99年9 月25日下午,甲○參加錚 揚公司在上址廠房前邀集員工及其家眷、客戶等人所舉辦之 中秋烤肉聯歡會,其後於同日下午5 、6 時許,甲○因飲酒 之故,走路不穩,甚至出現嘔吐、隨性坐在外籍男性員工譚 新雲之右大腿上取樂,以及用手摟住錚揚公司客戶即上學實 業公司業務李連生之腰際,並將頭部靠在李連生之手臂上休 息等之不尋常舉止,適錚揚公司副總經理黃柏仁見狀,乃欲 攙扶不勝酒力之甲○前往上址公司廠房內1 樓品管室內稍事 休息,途中行經略有酒意之丙○○等人所坐宴席桌旁,丙○ ○見甲○有上述酒後行為開放之情狀,竟暗地萌生不軌之意 圖,旋即向不知情之黃柏仁(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表 示由其扶甲○前往公司3 樓置物間躺下休息即可,致黃柏仁 不疑有他,遂將甲○交由丙○○攙扶後離開,自此丙○○即 獨自一人攙扶甲前往錚揚公司3樓置物間,而丙○○與甲進 入該置物間後,見四下無人,隨即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先 將甲推倒於該置物間內床上,此際甲因意識較為清醒後,睜 眼發現丙○○正在解開褲子皮帶及拉鍊,驚覺有異,乃欲起 身離開,丙○○見狀則抓住甲○雙手,並壓住其身體,以此 強暴之方式欲對甲為性交行為,甲情急之下,乃隨手取得酒 瓶1支後,敲擊丙○○頭部,致丙○○受有頭部外傷合併左 前額撕裂傷後,甲○趁隙逃離,丙○○始未能得逞,亦隨即 離開房間下樓,故作無事之狀。此間因甲○同事羅啟全仍在 錚揚公司1樓,遲不見甲一同唱歌取樂,乃撥打電話予甲詢 問,甲甫一接聽電話即當場驚呼求救,羅啟全遂迅速前往該 公司3樓查看,適遇甲獨自一人正欲下樓,一邊哭泣,一邊
反覆喃喃自語稱:「不要相信他們」等語,羅啟全見狀乃將 情緒激動之甲扶至該處3樓置物間外之小客廳沙發椅上休息 ,而丙○○為藉機安撫甲,復又從2樓折返回該3樓小客廳坐 下,假意詢問甲之情況,之後羅啟全扶甲下樓,並交由不知 情之黃柏仁及錚揚公司員工冷淑芬、簡毅仁等人進行安撫, 並追問究竟發生何事,惟甲○恐日後無法繼續在錚揚公司工 作,始終未敢輕易透露上情,僅撥打電話予其男友郭書瑋, 並在現場停留等待男友到來,然此間仍因不甘受辱、委曲, 一度情緒激動欲拿取剪刀自殘,然隨即為黃柏仁所搶下,爭 搶間甲○情緒失控,竟咬傷黃柏仁左手上手臂(甲○所涉傷 害部分,業經黃柏仁撤回告訴,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嗣因甲之男友郭書瑋到場後,一再追問甲發生何事,然甲 除僅表示「差點被強姦」等語外,此間雖經警察亦曾到現場 了解情況,仍堅不透露其險遭丙○○性侵害之細節,郭書瑋 不得已乃通知甲之四姊B女、三姊C女(代號分別為 00000000A、00000000B,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到場處理, 經B女勸導之下,甲始鬆口透露上情,再由B女、C女偕同甲 ○、郭書瑋等人至錚揚公司3樓,當面質問丙○○要如何解 決,惟因丙○○拒不承認對甲○有不軌之意圖及舉動,並脫 口稱:「妳要驗DNA嗎?」、「妳可以去驗!」等語,經C女 持手機錄下彼等之間部分對話,自此甲等人遂離開錚揚公司 後立即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並於99年10月2日,經 錚陽公司黃柏仁提出酒瓶1支扣案。
二、案經甲○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查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時之陳述,屬審判外之陳述 ,又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5 所定得例外作為證據 之情形存在,上訴人即被告丙○○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又爭執 證人前開證述,認為無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二第90頁正面、 第215 頁反面),本院爰未以其警詢時之陳述為認定被告犯 罪事實之依據。
二、查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除前開部分,經本院審酌如上外, 本件卷內其餘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含人證、書證及物證等) ,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而檢察官、 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 (見本院卷二第90頁正面至第95頁正面),至證人黃柏仁、
譚新雲警詢陳述部分,被告及其辯護人先於本院準備程序表 示無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二第90頁正面、反面),嗣於審理 時則表示對證據能力沒有意見,見本院卷二第215 頁反面、 第216 頁正面),並不爭執其證據能力,於審判期日對法院 提示之卷證,均表示沒意見等語,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再 聲明異議,且經本院審酌該等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並無 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堪認作為證據應屬適當 ,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及第159條至第159條之 5規定,俱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丙○○固供承確有於上開時、地,獨自一 人攙扶告訴人甲○至錚揚公司3 樓置物間內,其後又遭甲○ 持酒瓶硬物攻擊頭部成傷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強制性交 未遂之犯行,辯稱:我是怕甲在公司酒後失態,故攙扶甲 進到儲藏室(即置物間),讓她坐在床沿,她出現即將吐的 現象,我等了一會兒,確認甲○沒有吐,我才出房間,然後 我姐姐上來找我,我跟她一起到2 樓,因為她要問是否要再 叫飲料,到2樓後我有去上洗手間,之後我想再回去3樓確認 甲有無吐,到3樓時,我已經看到甲○和羅啟全坐在小客廳 ,當時甲○有哭泣、言語不清的情況,我問了一會兒,她都 沒有回答是何事,當時羅啟全去拿衛生紙給甲○擦拭眼淚, 然後我在等甲○回答的中間,她忽然拿酒瓶攻擊我,我再抬 頭起來看時甲○已經下樓,因為很痛,我蹲了有30秒左右, 然後到餐廳請外勞幫我包紮,此過程中並未意圖對甲○為性 侵害云云。
二、惟查:
㈠證人即告訴人甲○之證述:
因性侵害案件有其秘密不公開之特殊性,且通常均於加害人 與被害人獨處情況下發生,故被害人之心理狀態須予以澄清 ,然此之澄清並非必依賴實際證據,而係藉由心理專家之協 助,方能找出真相,因而審判者心證之取得,與其他案件相 較,難度高出許多,而本案之證據所呈現之情形亦有上述相 同之情況,對告訴人甲○於檢察官偵查中、法院審理時之證 述及被告之辯解,即須詳加比較評估,以確認甲○之陳述是 否為真實,或是否有誣陷被告之理由,藉此以釐清案情。經 查:
⒈證人甲○於99年12月30日檢察官偵查中具結證稱:99年9 月 25日當天錚陽公司舉辦烤肉,伊有喝酒,但沒醉,丙○○藉 口伊喝醉,便強拉伊至3 樓,丙○○把伊推進他個人休息室 ,丙○○面對著伊脫褲子,但還沒完全脫下來,皮帶解開拉
鍊拉下來,伊就趕快起來要跑掉,丙○○把伊壓回來,伊掙 扎,手鬆開後隨手拿一個東西(本院按,甲○先稱係持不明 物體,後於原審審理時表示為酒瓶,被告亦自承係遭甲○持 扣案之酒瓶毆傷,惟對毆傷地點有爭執而已)敲丙○○的頭 ,趁他摀住傷口時,伊跑出房門往1 樓跑等情(見99年度偵 字第29500號卷〔下稱偵卷〕第56、57頁)。繼於100 年6月 23 日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稱:當伊從3樓逃出時,是羅啟全 打電話來,伊就叫他上樓來救伊....之後伊男友郭書瑋到達 現場,伊在電話中告訴他伊差點被強姦,但是沒有講得很清 楚....因為那天伊有點歌,羅啟全負責打電話給伊通知伊要 唱歌,伊就請他馬上上樓救伊等語(見偵卷第119 頁)。嗣 於101年7月13日原審審理時,更進一步具結證稱:「(辯護 人問:當天下午到底發生何事?)那天丙○○就說我喝醉了 ,要扶我到3 樓,然後把我推倒在床上,當我睜開眼睛,看 到被告在脫褲子,我就拿酒瓶砸他的頭,之後我下樓以後, 黃柏仁他們不讓我走,我打電話給我男友,一直到我男友過 來,通知我家人,我家人就在3 樓跟他們理論,就報警了。 」(見原審卷二第22頁反面)、「(辯護人問:可否請妳仔 細敘述房間裡面發生事情的經過?被告除了脫褲子之外,妳 拿東西打他,他還有其他的動作嗎?)他看到我要起來時候 就壓在我身上,我才拿酒瓶砸他的,我就把他推開,然後我 就衝出去了。」(見原審卷二第25頁正面)、「(辯護人問 :妳是在房間裡面打傷被告的嗎?)對。」、「(辯護人問 :妳剛意思是說,被告壓在你身上,妳拿東西打他的頭?) 對。」(見原審卷二第26頁反面)、「(檢察官問:當時妳 在房間內,妳是基於何種情況,認為被告想要侵害妳?)因 為他面對著我,在脫褲子《證人哽咽》。」、「(檢察官問 :他脫褲子,是脫到何種程度?)我看到他在解腰帶,手在 拉拉鍊。」、「(檢察官問:當時他已經準備把褲子要往下 拉了嗎?)褲子還沒拉下來。」、「(檢察官問:為何妳認 為被告這樣的行為是準備要對妳性侵?)一個老闆,在女員 工面前,這種行為本來就不對了。」、「(檢察官問:除此 之外,丙○○有無壓在你身上?)有。」、「(檢察官問: 該過程如何?)我張開眼睛,看到他在脫褲子、解腰帶的時 候,我要起來,他就雙手抓住我的雙手,壓在我身上,不讓 我起來,我在掙扎的時候手隨便抓一個東西(後稱酒瓶)敲 他,我才跑出去的。」(見原審卷二第40頁反面至第41頁正 面)、「(審判長問:打他的頭之後他的反應如何?)他就 摀住他的頭。」、「(審判長問:接著妳就離開了?)對。 」、「(審判長問:妳可以確定是妳先離開房間的嗎?)對
。」(見原審卷二第45頁反面至第46頁正面)等語。觀之證 人甲○於審理中證述,與檢察官偵訊時所述相符,就其記憶 中如何被攙扶至錚揚公司3 樓,並遭被告推倒於置物間床上 ,以及被告正在脫褲拉下拉鍊,並將其壓在床上欲加以性侵 ,此間其隨手拿取硬物酒瓶敲打被告頭部,被告始未能得逞 ,此間適接獲同事羅啟仁來電即趕緊求救,之後又撥打電話 予其男友,在電話中告知險遭性侵害之主要情節,其證述非 但詳盡完整,且前後所述始終如一,堅指不移,苟非真有上 開情事,甲如何願意將個人隱私名節曝露無遺,又自99年9 月25日事發日起,歷經數次偵、審過程,焉能清楚陳述而無 反覆,且在原審審理時,更以具結擔保其證詞之真實性,在 負擔偽證重罪處罰之心理壓力下作證,透過檢察官、被告與 辯護人進行交互詰問過程,猶明確陳述上情,可見證人甲○ 所述為真,並非虛構。
⒉再者,被告確係於案發時遭告訴人甲○持硬物酒瓶敲擊頭部 ,致受有頭部外傷合併左前額撕裂傷之事實,除為被告自始 供承不諱外,並有告訴人提出於99年9 月25日晚上9 至10時 許拍攝之被告照片3 幀(見99年度他字第6073號卷〔下稱他 卷〕第33至34頁),以及被告提出之仁愛醫院99年9 月27日 乙診字B045336 號診斷證明書1份(急診入院日期為99年9月 27日)、事後拍攝之被告頭部傷勢照片2 幀附卷可按(見偵 卷第24頁、第26頁),且有酒瓶1支扣案可證,益徵證人甲 所述並非設詞虛捏。
⒊另就告訴人甲○指訴被告於上揭時、地對其為強制性交未遂 行為之前,甲○固曾於錚陽公司舉辦烤肉唱歌活動,在現場 因飲酒而出現走路不穩、無法正常行走需人攙扶,甚至出現 嘔吐、隨性坐在外籍男性員工譚新雲右大腿上取樂,及用手 摟住男性客戶李連生之腰際,並將頭部靠在李連生之手臂上 休息等不尋常舉止,此據證人即錚揚公司副總經理黃柏仁於 99年9月27日警詢時證述(見偵卷第6頁反面)、於99年12月 17日偵查及101 年5月3日原審審理時具結證述在卷(見偵卷 第44頁、第45頁,原審卷一第95頁正面、第100 頁反面), 另有證人即錚陽公司廠務羅啟全於99年12月17 日偵查及101 年5月31日原審審理時(見偵卷第48頁,原審卷一第228頁正 面、反面)、證人即錚揚公司工人外勞譚新雲於99年12月17 日偵查中(見偵卷第43頁)、證人即錚陽公司業務助理冷淑 芬於100年1月20日偵查中(見偵卷第82頁)、證人即在場之 上學實業公司業務李連生於101年5月17日原審審理時(見原 審卷一第142頁反面至第143頁正面)均具結證述明確,互核 相符。然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甲○均任職錚陽公司,被告為總
經理,甲○為品管部員工,在平日工作職務上有上下從屬關 係,即便甲○於案發時因飲酒而導致上開情狀,衡情實無率 性持硬物酒瓶直接敲擊被告頭部之可能性,且告訴人當時因 飲酒後而發生站立不穩之情形,其肢體動作及反應能力均應 較平常遲緩,反觀被告於案發前既有能力獨自一人攙扶告訴 人甲上3樓,足認其並無飲酒過量而酒醉之情事,則衡諸一 般社會經驗法則,若非被告於案發時「緊偎」且與告訴人甲 ○近距離面對面,同時將注意力全集中於「其他作為」上, 何以竟無暇或疏未注意阻止告訴人甲○持硬物酒瓶重擊頭部 成傷之行為?如此,則證人甲○上開指證被告對其為強制性 交未遂之情節,顯然事出有因,並非出於虛妄。 ⒋又查,告訴人甲○迄至本件案發時為止,業於錚揚公司任職 7 、8 年,其間工作表現非常認真、仔細、正常乙情,業據 被告於偵查中(見偵卷第103 頁)、證人黃柏仁、冷淑芬及 證人即錚陽公司課長陳美玉於原審審理時分別證述明確(分 見原審卷一第104 頁正面、第257 頁正面、第287 頁反面) ,且甲○在錚陽公司期間,工作順利,並未就公司工作、包 括身為總經理在內之被告及公司內部上司或相關人員有所抱 怨,或有與人結怨情形,業據證人黃柏仁(見原審卷一第10 0頁反面)、證人即告訴人甲四姊B女(見原審卷一第299頁 正面、反面、第303頁反面)、證人即甲男友郭書瑋(見原 審卷一第117 頁反面)於原審結證屬實,互核相符。衡諸上 開背景,實難想像告訴人甲○有何無端構陷被告入其於罪之 動機。
⒌再參酌被告除於101 年9 月5 日原審審理時始供稱:到置物 間的時候甲○坐在床緣....等她躺好之後,我才跟她講,今 天這種場合,妳玩到這樣真的太隨便了,因為我看她抱住李 連生,他是一個外人,妳今天玩得太隨便了,我們真的覺得 很丟臉,請妳尊重一下妳自己,妳是一個還沒有嫁的女性, 這樣被傳言總是不好云云(見原審卷二第92頁正面),此一 衡情尚不足以引起告訴人甲○嚴重不滿情緒之「訓話」情節 外,從未主張其與告訴人甲○間有任何仇恨或嫌隙存在,而 告訴人甲○於101 年7 月13日原審審理時亦明確證稱:在本 案案發之前沒有跟被告發生嫌隙、不愉快等語(見原審卷二 第46頁正面),由是可見,告訴人甲○顯無刻意設詞誣陷被 告涉犯重罪之任何不良動機存在,是其所為上開指證被告對 其強制性交未遂之情節,自具有相當高之真實性,堪值採信 。
⒍又佐以「性侵害」為一種犯罪行為,需接受刑法之制裁,此 為相當普遍之法律常識,告訴人甲○為72年次出生之人,有
其年籍資料存卷可佐(見偵卷彌封袋內戶籍資料及姓名對照 表),且已進入職場工作多年,以其年齡及知識水準亦絕無 不知之理,其對於揭發被告性侵害之行為,將造成被告面臨 牢獄之災之後果及嚴重性,自己若有誣告犯行,將使自己遭 受刑法重典制裁,均應有相當之認識及預期,顯無可能僅因 被告上開所稱「訓話」舉止,而編造足致被告遭受法律嚴厲 制裁且陷己身於不利之性侵害情節。
㈡再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不以直接證據為限,即綜合 各種間接證據,依其所得心證而為事實之判斷,且該間接證 據在直接關係上足以證明他項事實,而由此他項事實,本於 推理之作用足以證明待證事實者,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29 年上字第3362號、30年上字128 號、32年上字第67號及32年 上字第288 號判例意旨參照)。另因性侵害案件之直接證據 之取得,原本就非常困難,乃此類案件之特質,故常需要依 賴其他的輔助證據,就本案而言,因係發生在密閉之空間內 ,依告訴人甲○之證述,案發時除被告及甲○之外,並無其 他人在同一房間內,因此須佐以下列證據,證明證人甲○之 證訴並無瑕疵而堪採信:
⒈證人羅啟全於99年12月17日檢察官偵查中已具結證稱:當天 烤肉時甲○有點歌來唱,伊有幫她點歌,後來伊幫她點歌之 後,她的歌快到了,伊就打手機說她歌快到了,她說她在3 樓,叫伊趕快去救她,伊就去3 樓,看到甲○時是在3 樓到 2 樓的樓梯口她走路不穩,有喝醉,在哭,並說你們不要相 信他們,伊問她是誰什麼事情,她就沒有回答,一直重複這 句話,伊就扶她到3 樓客廳旁邊椅子上休息等語(見偵卷第 48頁),嗣於101 年5 月31日原審審理時亦具結證稱:「( 辯護人問:你既然負責點歌她為何會在3 樓?)因為當時告 訴人點歌快要到了,我沒有看到她人,我就打手機給她,她 在電話中跟我說趕快去救她,她在3 樓,我就趕快跑去3 樓 ,當我在3 樓樓梯口時有看到她,那時她已經喝醉站不穩, 就扶在門邊,她那時好像要下樓,又怕自己會跌倒,我到那 邊的時候,我就先攙扶她到3 樓視聽間的椅子,讓她先坐著 休息一下,我就問她發生何事,她就邊哭邊跟我說,不要相 信他們,她就一直重複這句話,我再次問她,她還是一直在 重複這句話,當時我感覺她已經喝酒過量,沒有辦法控制情 緒及行為....」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28 頁反面),堪予佐 證證人甲○陳稱其險遭被告性侵害後,接獲同事羅啟全來電 時有立即求救之說法為真實。
⒉次查,證人黃柏仁於99年9 月27日警詢時指稱:伊後來看見 甲○時,她已經跑到公司斜對面超商前,她當時非常失控,
擔心她的安危,伊和公司女同事有將她拉回公司品管室冷靜 休息,拉回公司品管室時,她情緒還是失控,拿剪刀要「捅 自己」,伊很出力才將剪刀奪下,她還咬傷伊的右手內側等 語(見偵卷第7 頁),嗣於100 年6 月24日偵查中亦具結證 稱:甲○是在1 樓品管辦公室,推倒櫃子拿起剪刀,伊怕有 危險就搶下剪刀,她就咬伊手臂,當時甲○喝醉,應該是發 酒瘋,一直說有人要強姦她,也不說是誰等語(見偵卷第13 7頁),此節復核與證人即錚陽公司業務簡毅仁於100 年3月 29日偵查中所結證:甲○心情不好,好像是酒喝多,有要拿 剪刀「自殘」,黃柏仁就把剪刀藏起來,甲○就把辦公室置 物櫃推倒等語(見偵卷第103 頁),以及證人即錚陽公司業 務賴玉森於100年3月29 日偵查中證稱:當時甲要翻倒辦公 桌置物櫃,要拿1把剪刀,黃柏仁就搶走剪刀,可能怕甲會 自殘或不清楚會做何事等語(見偵卷第103 頁),大致吻合 ,而證人甲於101年7月13日原審審理時亦具結證實:「( 辯護人問:依據黃柏仁、冷淑芬、簡毅仁、羅啟全、賴玉森 跟李榮華所述,妳在烤肉區翻桌,在品管室踢倒櫃子,又拿 起剪刀,你當時做這些行為的原因為何?)我做這些事情是 因為我覺得受委屈、受欺負了。」、「(辯護人問:妳拿剪 刀的目的為何?)自殘。」等語(見原審卷二第29頁正面) ,再參酌無論係被告本人或證人黃柏仁、冷淑芬、證人即錚 陽公司管理部員工暨被告妻子林麗微於101年5月3日原審( 見原審卷一第107頁正面至第111頁正面)、證人即錚陽公司 採購暨被告姐姐邱麗華、證人即錚陽公司機器操作員外勞阿 平於101年5月17日原審(分見原審卷一第147頁正面至第158 頁反面,原審卷一第159頁反面至第167頁反面),其等於警 詢時、偵查中或原審審理時,自始均未提及告訴人甲○先前 經被告攙扶至錚揚公司3 樓置物間前之稍早過程中,有何情 緒失控並一再哭泣之情事,則告訴人甲○於案發後接獲同事 羅啟全撥打電話之第一時間,即不加思索進行求救,且又係 在經被告攙扶前往3 樓置物間出來之後,始開始出現上開情 緒失控,甚至於翻桌、踢倒櫃子並欲拿剪刀自殘等之極端行 為,若非告訴人甲○其間突遇極為不尋常之事故,何以同事 羅啟全等多人猶在該處樓下飲酒、唱歌取樂之際,告訴人甲 ○竟有如此反差異常之行為舉止?
⒊再查,證人郭書瑋於100 年6月24日偵查中已具結證稱:甲 打電話向伊求救,叫伊去接她,她在電話中說她差點被強姦 ,沒有說被誰強姦,亦無說被幾個人強姦,只是一直哭泣, 甲○有喝酒,身上有酒味,講話還好,不算是語無倫次狀, 沒說被誰強姦,伊私底下問她,她也不敢講,因為她是那邊
的員工等語(見偵卷第129頁),嗣於101年5月3日原審審理 時亦具結證稱:99年9月25日晚間,甲一開始跟我說叫我過 去載她,然後連續打了好幾通,電話中,她在哭泣,我就問 她怎麼回事,到最後才跟我說她差一點被強姦,然後,我就 趕快趕過去(見原審卷一第112頁正面),針對甲的陳述, 我當時有報警,員警到場之後,我就叫員警問我女友,但是 ,她還是都不說,我有拿鋁棒下來,問甲○說妳說到底是何 事,誰欺負妳?她都不敢跟我說是誰,她只是跟我說她差一 點被強姦,然後,我就問她說是誰,她就沒說(見原審卷一 第114 頁正面),我的想法是,她應該還想在那邊繼續工作 ,所以不敢講發生何事(見原審卷一第122 頁正面),不僅 核與上開證人甲於100年6月23 日偵查中證稱:後來伊男友 郭書瑋有到達現場,在電話中伊有告知伊差點被強姦,但是 沒有講得很清楚等語(見偵卷第119 頁),以及嗣於101年7 月13日原審審理時證稱:郭書瑋很生氣的拿鋁棒下車,他可 能是要去找那位欺負我的人,我在車上有跟他說發生什麼事 ,我跟他說我差點被強姦,他就問我是哪一位,我當時沒有 說是哪一位;我一開始是聽黃柏仁的建議,本來是沒有要提 告、報警的,也不想告訴郭書瑋,因為我還在考慮我的工作 ,警方到場之後,我記得跟他們說沒事吧,然後警察就走了 ,因為我還想要我的工作,我怕工作因此就沒等語(見原審 卷二第33頁正面至第34頁反面),悉盡相符。且證人黃柏仁 於101年5月3 日原審審理時亦具結證稱:告訴人在品管室時 ,有打電話給男友,她電話中她有跟男友說,你老婆快被強 姦了,還不趕快過來,她已經打了好幾通,重複都是這樣子 等語(見原審卷一第97頁正面);此外,證人郭書瑋於原審 101年5月3 日審理時更進一步具結證稱:我一直要把她帶回 去,但是她又不肯回去,然後,她又不敢跟我講發生何事, 到最後,我打電話叫她姊姊來,她姊姊來之後,才把事情的 經過告訴她姊姊,她們到場之後,先問甲○,問一問之後, 就上樓找被告理論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13頁反面、第114頁 反面),核與證人B女於101年6月1日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 甲○跟她男友當時在車上已經要帶她走了,那時候已經蠻晚 了,可是甲不敢下來講,是我把她拖下來的,我叫甲上去 講清楚,因為我有講事後的嚴重性給她聽,妳還要不要在這 個公司待下去?妳要怎麼面對這個老闆?我本來沒有打算要 把事情鬧這麼大;甲○有跟我講案發經過,她當時只說她老 闆要強姦她,可是沒有成功,褲子只脫了一半,甲○跟我陳 述這一段經過,她就一直掉眼淚,我們之後就跟她上去公司 了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94頁正面、反面),以及證人C女於
101年7月13日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是她男友打電話來,說 她發生事情,說她一直哭,問她什麼她都不講,我們才趕過 去,我是聽甲○講,才知道她發生何事,我問她,她有講老 闆對她性侵的事,但沒有得逞,她激動,一直哭,我就跟她 講說,帶我上去,我就跟妹妹甲、B女一起上去公司樓上等 語(見原審卷二第11頁正面至第12頁正面、第19頁正面), 且被告、證人黃柏仁、陳美玉於原審審理時,均一致證實告 訴人甲於案發當天晚上離開後,又偕同其姊姊B女、C 女及 男友郭書瑋等人至錚揚公司3 樓找被告理論乙事。按證人就 親身體驗之客觀事實所為證述,應認有證據能力,此與證人 就其得自他人之傳聞事實,於審判中到庭作證而為轉述,屬 傳聞供述,二者迥然有別。關於證人郭書瑋、B女、C女在證 述聽聞自甲○所述被告對其強制性交未遂之經過部分,固屬 傳聞供述,然就其等所證上開各情,堪信告訴人甲○於本案 發生後,曾數次撥打電話要求其男友郭書瑋到場,此間即已 隱約提及險遭性侵害之事,且為顧慮自身工作,原先並未向 郭書瑋以及據報到場之警察透露所經歷險遭性侵害之細節, 直至郭書瑋不得已撥打電話通知告訴人甲○之姊姊B女、C女 等人前往錚揚公司處理,最後告訴人甲○在其姊姊的勸導下 ,始願意表明實係被告欲對其為性侵害,並偕同其姊姊等人 至錚揚公司3樓找被告理論,且其間甲多次出現不尋常之情 緒反應,以上均係證人本於親自聽聞體驗之經歷所為陳述, 並非傳聞之詞,且核與一般常情尚無違背之處,經審酌後認 得資為甲○指訴之補強證據,且由前述過程清楚可知,告訴 人甲○原先對於是否要對其男友及家人透露被告已著手對其 為強制性交而未遂之犯行,其態度仍相當猶豫,係經家人開 導下始舉發被告之犯行,甲○若係有意設詞誣陷被告入罪, 何需如此大費周章?
⒋又查,證人B 女於100 年6 月23日偵查中已具結證稱:伊等 上去3 樓員工宿舍的時候,丙○○是錯愕的,甲○跑去廁所 ,伊說發生事情,你打算怎麼處理,丙○○操台語說「我又 沒有怎樣,又還沒開始怎樣,我為何要負責」,伊說如果沒 有怎樣,為何要脫自己褲子,丙○○就回伊說,他又還沒開 始做驗不到DNA ,你能怎樣,因為丙○○一直強調他自己沒 有做成,如果他沒做,為何說他沒做成等語(見偵卷第 120 頁),嗣於101 年6 月1 日原審審理時亦具結證稱:「(辯 護人問:你們到公司3 樓後,妳如何處理?對話經過為何? )到3樓後,甲先跑廁所,是C女跟上,怕她想不開...結果 被告在隔壁,他就說我是老闆,我就跟副總說,沒你的事你 就走開,結果我就質問他們老闆說今天這個事,你打算怎麼
處理?他就用台語回我說我又沒對她怎樣,我要處理什麼? 我就說你認為你沒跟她怎樣,我就不能告你嗎?事後甲○她 們就出來了,因為她們剛去上廁所。」、「(辯護人問:她 們出來之後呢?)之後就問被告要怎麼處理,被告就跟甲○ 說妳好好講,妳打算要怎樣妳要好好講。(台語)結果甲○ 說你沒有要對我怎麼樣嗎?被告說我有要對你怎樣嗎?(台 語)甲○答你沒有嗎?(台語)兩人就不斷的重複這幾句話 。結果C 女就說沒關係,你如果不承認,我就把你照相起來 ,C女就先照相‧‧‧」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95頁正面、反 面),核與證人C 女於100年6月23日偵查中以及嗣於101年7 月13日原審審理時具結證述內容(分見偵卷第120至121頁, 原審卷二第13頁正面、第20頁正面),大致相當。且告訴人 甲所提出其於案發後偕同B女、C女等人上錚揚公司3樓與被 告理論時,由C 女以手機當場錄製之部分對話內容,經本院 進行勘驗結果如下,有轉拷貝手機錄音檔之錄音光碟及本院 103年3月26日勘驗筆錄在卷可按(見本院卷二第178 頁正面 至第179頁正面):
被告:不是、不是,是她已經喝醉了,我把她帶上來,真 的沒怎樣。(台語)
B 女:如果沒怎樣,她會把你身體打傷嗎?(台語) 被告:沒有,她真的喝醉了。(國語)
B 女:為什麼她要打你?(國語)
男聲:姐啊,我跟妳說。(台語)
B 女:你不要講,讓他講就好。你不要講,你讓他講。( 國語)
被告:小萍,妳為何會打我?(國語)
甲○:那你為什麼會受傷?(國語)
B 女:你把經過講出來啊!(國語)
甲○:你為什麼會受傷?(國語)
被告:妳喝醉了。(國語)
甲○:我喝醉了?大家都有喝啊!什麼叫做我喝醉了?( 國語)只有我喝醉而已嗎?如果只有我喝醉的話, 為什麼副總要在外面按耐我按耐那麼久?(台語) 被告:免!同學你不用按耐伊!妳要驗、妳要驗DNA 嗎? 我有把她怎樣嗎?(台語)(光碟00:46以下) B 女:你跟她沒有怎麼樣,對!沒有怎麼樣。你有試圖要 對她怎樣,對嗎?(國語)
被告:試圖?(國語)我走過來。(台語)
B 女:...有沒有?(國語)
被告:我說妹仔(台語)我走過來,我說小萍妳不高興的
話,你可以打我。(國語)
甲○:對啊。
被告:我只是讓她高興。
甲○:...(不清楚)(光碟1:13以下) 被告:我只是讓她休息而已啊,她就打我咧(國語)我就 跟她說,小萍妳快去睡,妳喝醉了,如果妳不爽, 總仔給妳打。是不是這樣子?(台語)
B 女:她喝酒醉,為什麼會忽然間不爽?你不對她動手動 腳,她會不爽嗎?(國語)
C 女:她不可能沒事會不爽啊?(台語)
被告:我們認識第一天嗎?(台語)我們認識第一天嗎? (國語)總仔要是對妳有非分之想,是第一天嗎? (國語)(光碟1 :40以下)
甲○:那不然為什麼今天要拉我去街路強姦?(台語)( 光碟1 :45以下)
被告:我跟妳講,妳就是不爽我講的「ㄋㄧ」。我顧這麼 大「ㄉㄧˋ」我顧不甘啊(台語)(光碟1 :49以 下)
B 女:騙肖仔(台語)
被告:我跟妳講,她今天在乎我老婆。我沒有怎麼樣,妳 可以去驗!(國語)小萍,總仔若是要,絕對沒困 難的。妳喝醉了,我送妳去休息(台語)妳坐在他 身上,妳咬他、妳咬他妳以為經理跟總仔今天很喜 歡玩嗎?(國語)
B 女:那多兩個幫凶。(國語)
被告:沒有,她坐在他身上,今天在現場,是不是很難看 ?(國語)
B 女:你覺得應該?她這麼瘦小,你一個人抓她抓不住嗎 ?需要這麼多人來抓她嗎?你覺得這樣講的過嗎? (國語)
男聲:...(不清楚)(光碟2:49以下) B 女:我跟你講,今天....。(國語)
被告:沒有、沒有、沒有,所有人都抓她,有抓她。(國 語)所有人都抓她(台語)(光碟2 :52以下) C 女:為什麼她會莫名奇妙去咬他們?(國語)(光碟3 :00)
B 女:為什麼所有人要去抓她?(國語)
被告:她坐在他身上啊!(國語)
B 女:她坐在他身上,為什麼要抓她?(國語) 被告:小萍。(國語)
B 女:講話就顛倒了喔。(國語)
被告:這件事情,請妳解釋清楚。(國語)
B 女:強姦不成,OK。告你性騷擾,OK的啦!(國語)( 光碟3 :16以下)
被告:強姦?性騷擾?(國語)
其他人:..... (無法辨識)
由上開證詞及被告與甲○、B 女等人間之實際對話內容可知 ,被告針對告訴人甲○姊姊B 女當面質問何以遭告訴人甲○ 無故敲擊被告頭部成傷乙事,當場始終無法為清楚解釋,僅 一再表示甲○喝醉了,且經B 女進一步質問是否試圖對甲○ 不軌,被告並未願予以正面回應,同時又先後2 次主動表示 「妳要驗DNA 嗎?」、「我沒有怎麼樣,妳可以去驗!」等 語,參酌當時在場之證人黃柏仁於101 年5 月3 日原審審理 時既明確具結證稱:因為被告的兒子把車子開走了,我就上 去想問他要不要我送他回家,然後順便跟他講剛才在樓底下 發生的事,但我還沒報告,她們就上來了,我也沒有跟被告 提到甲○講說有人要強姦她,因為我上來,大概坐一下,我 問總經理要不要載你回去,然後,隔一下子,他們人就上來 了,甲的姊姊跟她一起到3 樓,沒有提到說有人要性侵甲 ,她是問說,今天發生這種事,你們要怎麼處理,她沒有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