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87號
ULDV,103,補,87,2014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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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7號
原   告 魏春男
      魏陳金虳
      陳麗蘭
      魏信建
      魏僑峰
      魏于婷
      魏紹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四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6,921,67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9,607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 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 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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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