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81號
ULDV,103,補,81,2014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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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1號
原   告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寳郎
訴訟代理人 林俊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俊霖即俊霖工程行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8,481,78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2,712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 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 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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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