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3年度,143號
ULDV,103,繼,143,2014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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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繼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董秋瑾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董新福(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國民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亡時最後住所地:住雲林縣
古坑鄉○○村○○00○0 號),於103 年04月15日死亡,並開具
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
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
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
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秋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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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