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
聲請人 即
債 務 人 許榛芸即許素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程序,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 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 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韋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洪秀虹
附表:
㈠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 /清算)聲請狀」,未 於書狀末頁簽名或蓋章,請於期限內到院補正或重新提出有聲 請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
㈡請列表說明聲請人「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之費用(含扶養 費)。
㈢提出聲請人最近1 個月內申請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不 得省略)、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 細表。
㈣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仍任職於小吃店?如是,請提出由雇主所 出具之在職證明(應註明到職日)、薪資證明(如:薪資袋) ,如無法提出,仍應說明之。另說明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 有,應並提出相關薪資收入證明。
㈤說明聲請人、配偶及子女有無領取任何補助金(如:低收入戶 、房租補助或教育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期間、數額? 並提出相關證明。
㈥據聲請人所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影本所載,租賃期限至102年4 月30日止。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仍需與家人分擔支出房租費 ?每月分擔之租金若干?並提出載明有效租賃期限、租賃住址 之房屋租賃契約影本及每月實際支出租金之證明(如房租匯款
轉帳記錄紀錄、房東房租簽收紀錄)。
㈦提出聲請人所有之汽、機車行照影本。如無交通工具者,仍應 說明之。
㈧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單?若有, 現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其名稱、種類?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 ?又現有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提出相關資料。㈨說明聲請人除「斗六西平路郵局」及「麥寮鄉農會」之存摺外 ,是否尚有其他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存 摺(含證券存摺)?如有,應提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 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101 年1 月1 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 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㈩目前有無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法院?若有,請敘明執行案號, 並請提出執行命令影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