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3年度,50號
ULDV,103,司拍,50,2014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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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50號
聲 請 人 廖東榮
      張芷茵
      楊智雄
相 對 人 吳甲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2 年5 月30日 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 新台幣(下同)2,700,000 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 為108 年5 月28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 辦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02 年6 月3 日向聲請人借用1, 800,000 元,詎自102 年9 月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 請人1,800,000 元及利息,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 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借據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3 年5 月20日雲院通非信決103 年度司 拍字第50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合法送達,惟 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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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3年度司拍字第5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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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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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雲林縣│四湖鄉 │湖東 │ │0000-0000 │建│95.00 │全部 │ │
│0│ │ │ │ │ │ │ │ │ │
│1│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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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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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