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完結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3年度,18號
ULDV,103,司司,18,2014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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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司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張嘉民即蓮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備查。
理 由
一、按公司清算乃以了結已解散公司之一切法律關係,並分配其 財產為目的之程序。復按,「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十五 日內,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 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第一項清算期內之 收支表及損益表,應於股東會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 」,公司法第331 條第1 項、第4 項定有明文。又「公司法 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下列文件:一 、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 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二、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 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80 條亦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蓮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茲因蓮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3 年2 月24日清算完 結,爰檢附相關文件,請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查,蓮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前經經濟部以102 年9 月13日 經授中字第蓮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 號函准予解 散登記在案,並選任聲請人張嘉民為清算人,並經本院准予 備查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2 年度司司字第30號 卷宗核閱屬實。又蓮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03 年2 月24 日清算完結,並檢具清算後財產目錄、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 、資產負債表、蓮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審查書、投資 人清算分配報告表等件為證,應可信為真實。是依上揭說明 ,應認聲請人已踐行法定清算程序,應准予備查。另公司清 算人依公司法第93條第1 項、第331 條第4 項規定,向法院 所為清算完結之聲報,在性質上屬商事非訟事件,僅屬備案 性質,法院准予備查,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公司是否清算 完結,仍應視其已否完成「合法清算」而定(最高法院92年 度台抗字第621 號、89年度台抗字第388 號裁定意旨參照) ,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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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張嘉民即蓮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蓮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