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987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東勢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當事
代 理 人 陳嘉怡
債 務 人 張料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及自民
國103 年3 月17日日起至民國103 年4 月16日止,按年息
1.5%機動調整計算之利息,如遇核定利率調整時亦隨之調整
,暨自民國103 年4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
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放款利率(即
年息2.956%)加10% 計息,逾期利息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
基準放款利率(即年息2.956%)加10% 計付違約金;逾期超
過6 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放款利率
(即年息2.956%)加20% 計息,逾期利息部分改按全國農業
金庫基準放款利率(即年息2.956%)加20% 計付違約金,如
遇核定利率調整時亦隨同調整,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1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
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