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573號
ULDV,103,司促,3573,2014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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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57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翁世雄
代 理 人 吳清成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SITI ROMLAH BT
WARNO CASMA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 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 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款、第513 條第1 項 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SITI ROMLAH BT WARNO CASMA 發支付命令,惟因未明相對人其是否仍在我國境內及其確實 住、居所,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9 日、103 年6 月9 日兩 次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5 日內補正提出相對人之居留證 ,該通知分別於103 年5 月12日、103 年6 月11日送達聲請 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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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