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還土地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447號
ULDV,102,訴,447,2014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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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47號
原   告 李武勳
訴訟代理人 葉榮棠律師
被   告 蘇素燕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蘇萬全
被   告 蘇誌維
      蘇誌燦
      王蘇靖涵
      蘇誌英
      陳登枝
      陳惠英
      蔡陳惠菊
      陳昭坤
      劉素珠
      劉錦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九日下午09時1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賴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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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